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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科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4-25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锐科光纤激光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事
前已认真审阅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并听取了公司的说
明,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存贷款等金融合
作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备相应业务
资质。此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的需要,与关联财务公司
发生开展存贷款等金融合作业务时,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
款规定的基准利率下限,贷款利率不高于一般商业银行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适
用的利率。该事项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
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