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300747 证券简称:锐科激光 公告编号:2023-031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 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 锐科激光 股票代码 300747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卢昆忠 刘笑澜 电话 027-81338818 027-81338818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来科技城龙山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来科技城龙 办公地址 南街一号 山南街一号 电子信箱 stock@raycuslaser.com lxl@raycuslaser.com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增减 营业收入(元) 1,791,432,207.86 1,547,402,136.69 15.7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112,108,083.31 21,885,004.65 412.2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105,073,080.41 7,236,827.30 1,351.92% 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49,472,928.35 63,629,991.32 -22.2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996 0.0390 411.7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995 0.0389 412.85% 2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60% 0.73% 2.87%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末增减 总资产(元) 5,782,142,877.23 5,469,859,198.29 5.7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3,181,730,977.05 3,059,776,472.43 3.99%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报告期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 末普通 36,936 复的优先股股东总 0 份的股东总数(如 0 股股东 数(如有) 有) 总数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条件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中国航天三江 国有法人 33.70% 190,935,612.00 0 集团有限公司 闫大鹏 境内自然人 9.00% 50,989,283.00 38,241,962.00 质押 5,098,928.30 香港中央结算 境外法人 3.44% 19,484,016.00 0 有限公司 卢昆忠 境内自然人 2.97% 16,814,641.00 0 质押 5,200,000.00 李成 境内自然人 2.24% 12,711,000.00 0 王克寒 境内自然人 1.56% 8,825,090.00 0 闫长鹍 境内自然人 1.34% 7,618,000.00 0 中国对外经济 贸易信托有限 公司-外贸信 其他 0.97% 5,510,930.00 0 托-高毅晓峰 鸿远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 上海高毅资产 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其他 0.90% 5,072,909.00 0 -高毅晓峰 2 号致信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国 投瑞银境煊灵 其他 0.81% 4,600,020.00 0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 公司股东闫长鹍系公司股东闫大鹏之弟。除此之外,公司未知上述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 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不适用 股东情况说明(如 有) 公司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是 否 3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不适用。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