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9-07-03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
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
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
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
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即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中层
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四、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人力资源部对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经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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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及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中层管理人员及部分核心骨干员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业绩考
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9 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 320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9-2020 年两年的累计营业收入值不低于 670 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19-2021 年三年的累计营业收入值不低于 1,060 亿元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2019-2022 年四年的累计营业收入值不低于 1,490 亿元
第五个解除限售期 2019-2023 年五年的累计营业收入值不低于 1,960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计算依据。
2、核心骨干员工(含前述授予后分五期解除限售的部分核心骨干员工)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9 年营业收入值不低于 320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9-2020 年两年的累计营业收入值不低于 670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A/ B+/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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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解除限售比例(N) 100% 8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
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1、考核期间
每一期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期间为自授予日所在会计年度至
申请解除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2、考核次数
实行年度考核,每年组织综合考核评价一次。
七、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
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八、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人力资源部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如无
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二)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绩效考核记录
保存期 5 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
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销毁。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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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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