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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德时代: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事项的说明2019-07-03  

						证券代码:300750            证券简称:宁德时代           公告编号:2019-049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事项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 年 6 月 28 日,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精工”)
披露了《关于近期媒体和投资者关注事项的说明公告》(以下简称“东方精工公
告”),其中涉及公司与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德”)
的正常交易、商业合同、商业定价与返利事项等披露严重失实,关于公司与普莱
德相关交易事项的描述不符合业务实际情况,误导投资者与社会公众,公司不予
认可。本着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对相
关事实情况公告说明如下:

    一、东方精工公告中称“1. 2018 年度普莱德所获取的返利金额和返利比例均
异常”,其仅简单的从返利金额与返利比例角度来看交易公允性,选择性忽略交易
价格形成机制是片面且不客观的,公司具体说明如下:

    1. 公司产品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定价原则具有一贯性

    公司产品定价销售遵循市场化原则,参考市场价格,结合产品特性、订单量
等,同时受国家补贴政策的影响,最终与客户协商确定产品价格。

    由于协商过程综合考虑产品的品质和客户的采购规模,且受到国家补贴政策、
材料成本变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为不影响交易进行,双方在交易时通常基于现
有材料成本、采购规模、补贴政策等因素进行初步协商,先按照初步协商情况或
既有价格下单并付款;随着市场需求、采购业务量、补贴政策等因素逐步明确,
经过持续协商,双方对最终产品销售价格达成一致时,如最终销售价格与初始价
格相比存在差异,则通过返利的形式对价格进行调整。这也是汽车行业及动力电
池产品销售市场上常见的销售模式、定价模式。

    普莱德是公司的重要客户,公司对普莱德多年来的定价原则具有一贯性,且
与其他客户整体上保持一致。返利属于公司与普莱德销售交易定价机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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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除返利、价格调整后的产品价格才是公司产品最终销售价格,该最终价格基于
上述定价原则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2. 公司与普莱德的销售定价公允

    公司的动力电池产品包括电芯、模组和电池包,公司根据客户需求生产并销
售相应产品。

    公司向普莱德销售的主要为电芯,向其他客户主要销售的产品为模组或电池
包,没有直接可比的同类产品售价。为便于比较,公司根据电芯在销售的模组或
电池包成本中所占比重,乘以相应模组或电池包销售价格,折算出相应电芯价格,
与销售给普莱德电芯价格进行比较。通过对比,最近三年公司向普莱德销售的电
芯最终销售价格(即返利后价格)处于与销售给其他客户的产品折算价格的合理
区间内,不存在向普莱德低价销售的情形。

    公司将最近三年向普莱德的最终销售价格(即返利后价格)与行业权威的第
三方机构统计的锂离子动力电池电芯市场价格数据进行比较。通过对比,最近三
年公司向普莱德销售的动力电池电芯产品价格与市场价格基本相当,变动趋势与
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基本一致,不存在售价显著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

    此外,公司 2018 年向普莱德销售的电池包金额为 8,300.12 万元,该业务与
公司向其他客户销售电池包的定价机制一致,交易价格在市场价格区间内。

    综上,公司与普莱德的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化原则定价,定价原则具有一贯性;
最近三年公司向普莱德的最终销售价格(返利后价格)处于与销售给其他客户的
产品折算价格的合理区间内,价格水平与市场价格基本相当,变动趋势与市场情
况基本一致,不存在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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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东方精工公告中称“2. 年底突击签署第三份返利合同约 2.77 亿元,但
无合同编号”、“普莱德与宁德时代签署的与 2017 年业务有关的返利合同,签署
日期为 2017 年 9 月。”该描述忽视了正常的商务价格协商和调整机制,片面且
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的误导性,公司具体说明如下:

       1. 公司与普莱德的合同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根据合规要求及业务发展需要,对合同审批流程、权限及负责部门进行
了明确规定。就销售业务而言,公司销售部门与客户进行商务谈判,达成原则性
协议后提交授权责任人进行审核批准;同时向公司商务小组、法务部门、财务部
门提交商务合同或协议,进行商务风险、法律风险、付款条款等条款的审核,审
批通过后才能用印盖章,与客户签订正式合同。

    公司与普莱德签订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均遵循上述流程执行,合同编号只是公
司内部进行合同管理的一种方式,并不影响合同内容及业务实质,公司与普莱德
签订的返利协议经过双方协商确认,履行内部相关审批程序后进行签订,合法有
效。

       2. 返利合同签订时间合理

    如前所述,公司动力电池产品销售价格协商确定需要一个过程,双方在持续
协商过程中就已达成共识的交易价格部分,通过返利的方式进行确认,返利时点
受到双方协商进度、补贴政策落地时间等多方面因素影响。

    就与普莱德的交易而言,公司与普莱德签订的返利协议均为正常商务协商的
结果,具体签订时间根据双方商务协商进度情况确定。公司与普莱德近三年均是
在年底前才最终确定全年销售价格,并通过签订返利协议进行价格调整。公司与
普莱德的最终销售价格确定与返利协议签订程序与公司其他主要客户一致,且具
有一贯性。其中,就 2017 年的返利协议,公司与普莱德于 9 月份对返利初步原
则达成一致,于年底就最终销售价格及对应返利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于 2017
年底和 2018 年初分别完成各自用印流程;就 2018 年最后一份 2.77 亿元的返利
协议,为双方在 2018 年度持续协商、年中确定部分返利、年底最终确定年度销
售价格后所达成的返利协议,上述商务谈判及合同洽谈的过程均有持续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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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突击签署”的情形。

       3. 公司与普莱德返利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与普莱德就 2018 年度的产品销售业务进行价格协商,达成一致后确定
的返利金额是对 2018 年度公司向普莱德销售情况的真实反映,该笔返利反映在
公司的 2018 年度财务报表中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权责发生制及会计分期等原
则。

    综上,公司与普莱德签订的返利协议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定价
方式符合市场惯例,返利确定时间与方式具有一贯性,具有商业合理性,且会计
处理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三、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

    自 2019 年 1 月份东方精工发布业绩预告以后,公司及普莱德原股东自 2 月
份开始和东方精工及其董监事、立信会计师就东方精工商誉减值及普莱德 2018
年业绩情况进行多次沟通问询,但至今从未取得东方精工及其董监事或立信会计
师的任何形式的正式回复。

    公司认为:东方精工公告的有关表述及定性不符合实际情况,片面且不客观,
误导投资者与社会公众,严重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权益。公司不认可东方精工公
告内容,已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并将依法采取必要手段维护公司及广
大股东权益。

    公司将跟踪披露有关事项的后续进展。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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