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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德时代:关于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12-26  

						证券代码:300750           证券简称:宁德时代           公告编号:2019-097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申请人。

     原仲裁涉案金额为 60,825.68 万元及相关仲裁费用,现仲裁调解结果为公

司按《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比例以公司持有的东方精工 67,509,632 股向东方精
工承担业绩补偿,业绩补偿不涉及现金支付,相关仲裁费用为 159.73 万元。目
前公司持有东方精工 114,000,000 股,本次东方精工回购业绩补偿股份后,公司
仍将持有东方精工 46,490,368 股。

     本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详见本公告之“四、本次仲裁

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基本情况和背景概述

    2019 年 7 月 3 日,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8 号),广东东方
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精工”)就其与公司及原普莱德其他四方股
东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
补偿协议》”)项下业绩承诺和利润补偿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分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仲上海分会”)提请仲裁。

    2019 年 11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普莱德事项一揽子解决方案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96 号),公司同意与原普莱德其他四方股东及东方精工达成
普莱德事项一揽子解决方案。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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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12 月 25 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贸仲上海分会出具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书》(〔2019〕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 0470 号,以下简
称“《调解书》”),《调解书》已于同日生效,主要内容如下:

    仲裁各方当事人:申请人东方精工、被申请人一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
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五青海普仁智能
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

    调解结果主要内容:

    1、被申请人以其持有且与补偿金额相对应的申请人股份(“业绩补偿股份”)
作为对价支付《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项下的补偿金额

人民币16.76亿元,申请人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以总计人民币1元对业绩补偿股份
进行回购并尽快办理注销手续。对应公司的回购价格和股份数具体为:申请人以
人民币0.23元回购公司持有的申请人股份67,509,632股。

    2、被申请人应提供、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积极配

合申请人尽快完成业绩补偿股份的回购和注销事宜。

    3、申请人以人民币15亿元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

有限公司100%股权向独立第三方出售。被申请人应配合申请人办理出售股权的
全部手续。

    4、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申请人同意豁免被申请人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项下负有的与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
限公司2019年业绩承诺及2019年末减值测试相关的所有补偿义务(如有)。

    5、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的次日起,申请人、被申请人放弃各自在《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项下对对方所享有的任何形式
的权利或主张,并且不向其他各方进行任何索赔、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或采
取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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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申请人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持业绩
补偿股份总计293,520,139股(其中公司对应67,509,632股)的查封冻结手续。

    7、申请人在业绩补偿股份注销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

所持有的除已经注销的业绩补偿股份之外的申请人剩余股份的查封冻结手续,并
尽快、最晚不迟于2020年4月25日前将前述解除查封冻结手续办理完毕。

    8、申请人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撤回对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

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切起诉。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撤回对申请人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一切诉讼。

    9、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13,889,925元,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承担50%,即

人民币6,944,962.50元(其中公司承担的仲裁费为1,597,341.38元)。

     三、 关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仲裁庭确认的调解结果,公司按《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比例以公司持

有的东方精工67,509,632股向东方精工承担业绩补偿,不涉及现金支付。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业绩补偿或有对价中涉及股份补偿的,应当以协议确定
的补偿股份数*或有对价确认时该股票的市价计算。由于业绩补偿股份回购注销
时的股价未知,若依据2019年12月25日东方精工股票收盘价格(4.37元/股)测算,

公司应确认的金融负债为29,501.71万元,另需承担仲裁费159.73万元。鉴于公司
已在2018年度审慎计提补偿金额并确认有关金融负债31,424.75万元。因此,前述
测算条件下本次事项预计增加公司2019年利润1,763.31万元。

    本事项的最终影响金额应以业绩补偿股份回购注销时东方精工股票的市场

价格计算为准,对公司2019年的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审计后数据为准。提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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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书》〔2019〕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
0470 号

    特此公告。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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