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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德时代: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5-26  

                           证券代码:300750         证券简称:宁德时代        公告编号:2021-049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68 号)核准,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122,360,248 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161.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969,999.99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8,222.86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961,777.13 万元。2020 年 7 月 9 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已将扣除保荐费及承销费(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 1,961,499.99 万元
划至公司指定账户。2020 年 7 月 10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了《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0〕第
351ZC00213 号),对公司截至 2020 年 7 月 9 日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
确认。

    二、履行的相关程序

    经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拟新增“江
苏时代动力及储能锂离子电池研发与生产项目(四期)”项目(以下简称“江苏时
代四期”)作为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项目总投资金
额 116.5 亿元,其中拟使用募集资金 38 亿元,上述拟使用的募集资金来自于公
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江苏时代动力及储能锂离子
电池研发与生产项目(三期)” (以下简称“江苏时代三期”)和“四川时代动力
电池项目一期” (以下简称“四川时代一期”)的部分尚未使用募集资金,其中使
用江苏时代三期 23 亿元募集资金、使用四川时代一期 15 亿元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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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
规定,公司及负责江苏时代四期募投项目实施的子公司江苏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决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
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
如下:
                                                                       募集资金投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开户单位
                                                                         资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1                            1407002629008240555         公司
         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                                             江苏时代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江苏时代新能源科      四期
 2                            1407002629008240431
         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                             技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负责募投项目实施的子公司江苏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
为“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以下称为“乙方”)及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
甲方的江苏时代动力及储能锂离子电池研发与生产项目(四期)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
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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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晓峰、张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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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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