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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时代: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修订稿)2021-11-15  

                                                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致: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有权立法
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行有效之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根据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宁德时代”)委
托,本所指派王利民律师、余泽之律师、朱帅栋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
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或“本次发
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关于宁德时
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与上述律师工作报告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审
核函[2021]020254 号《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已就反馈意见有关事宜出具
《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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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进一步要求,本所对反馈意见中相关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并更新
了《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的
相应内容,现出具《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


一. 反馈意见问题 3:发行人本次发行拟募集 582 亿元,其中 419 亿元用于福鼎时代锂
     离子电池生产基地项目(以下简称福鼎项目)等 5 个电池生产项目。福鼎项目部分
     土地产权证正在办理中。依据发行人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动力电池及储能
     系统现有产能 65.45GWh,在建产能 92.50 GWh。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将新增锂离子电
     池年产能约 137 GWh、储能电柜年产能约 30GWh。5 个电池生产项目建设周期在 24
     个月至 48 个月之间,预计内部收益率(税后)在 16.04%至 16.98%之间。请发行人
     补充说明:(4)5 个生产项目中 3 个由新设成立的公司实施。请发行人说明各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否已取得项目实施所需的生产、排污等资质许可,各项目建设
     及实施的相关资质许可是否已全部取得,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发行人律
     师对(4)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本次发行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建设及实施的相关资质许可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立项审批   环评审批        用地审批          建设审批
                                                 部分用地尚未取得土
                                                 地使用权证,福鼎市人
      福鼎时代锂离子电池
                           已取得     已取得     民政府出具了专项说 已取得
      生产基地项目
                                                 明,确认福鼎时代取得
                                                 相关土地使用权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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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障碍
      广东瑞庆时代锂离子
                           已取得   已取得    已取得                  已取得
      电池生产项目一期
      江苏时代动力及储能
      锂离子电池研发与生 已取得     已取得    已取得                  已取得
      产项目(四期)
      宁德蕉城时代锂离子
      动力电池生产基地项 已取得     已取得    已取得                  已取得
      目(车里湾项目)
                                              该项目主要内容为技
                                              术研发,在发行人现有
                                              权 利 证 书 号 为 闽
      宁德时代新能源先进
                           已取得   不适用    (2020)宁德市不动产 不适用
      技术研发与应用项目
                                              权第 0004126 号的土
                                              地上开展,不涉及土建
                                              投资及新增用地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
     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处于建设阶段,尚未投产,待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
     排污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将按照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完成
     排污许可证变更,该等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或变更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了立项备案
     和环评手续;就存在的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福鼎时代锂离子电池生产基地项目
     部分用地,福鼎市人民政府已确认福鼎时代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不存在障碍,除此
     以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用地均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发行人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现阶段所需的建设审批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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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处于建设阶段,尚未投产,待项目
     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前,本次发行募集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将按照规定申请
     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该等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或变更不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二. 反馈意见问题 4:2021 年 2 月 4 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向发行人子公司龙岩思康新
     材料有限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32.5 万元的
     行政处罚。2021 年 7 月 23 日,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向发行人孙公司湖南邦普循环科
     技有限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就 2021 年 1 月 7 日发生的燃爆事故
     中存在的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严格依法组织项目建设、未
     对铝渣的生产工序和储存进行风险分析等行为,给予 49.98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针对上述行政处罚的整改措施,并结合相关处罚依据条文说明上
     述处罚所涉违法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
     一条的规定。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发行人针对上述行政处罚的整改措施


             1. 龙岩思康行政处罚的整改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对龙岩思康相关负
                  责人员的访谈及发行人的确认,龙岩思康针对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停产停业整顿,采取的整改措施包括:制定
                  试生产方案;重新规划仓库,按照国家标准存储危险化学品;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移除相关储罐;完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严格按照培训计划进行培训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龙岩思康就上述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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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向上杭县应急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情况反馈报告》,并已取得了上杭县
                  应急管理局出具的《整改复查意见书》,确认龙岩思康已按照要求全部整
                  改完毕。


             2. 湖南邦普行政处罚的整改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对湖南邦普相关负
                  责人员的访谈及发行人的确认,湖南邦普在相关事故发生后对全部工厂
                  暂停生产并进行全面整改,主要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拆除事故车
                  间全部设备设施及渣库,对受损墙体屋面进行修缮和加固,并重新规划
                  事故车间内外部功能布局,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2)淘汰现有落后
                  工艺和设备,改造相关预处理系统;(3)对铝渣生产工艺重新研究和设
                  计,并按照重新设计后的方案对相关生产设置进行安装;(4)建立了全
                  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聘请认证检测公
                  司对生产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对车间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根据其
                  出具的检查报告、隐患排查报告的建议对湖南邦普安全管理体系及车间
                  安全隐患进行逐一整改;(6)对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的
                  配置进行了整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就湖南邦普上述相关整改情
                  况,长沙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后均出具了湖南邦普基本满足复工复产
                  的安全条件的意见,长沙市应急管理局出具了同意湖南邦普复工复产的
                  函。


     (二) 上述处罚所涉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1. 龙岩思康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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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对龙岩思康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杭)应急罚[2021]1-1号),上杭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已被于2021年9月1日施行的《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
                  定(2021)》修订)(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
                  项的规定,对龙岩思康罚款5,000元。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
                  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
                  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龙岩思康受到的该项处罚金额属于《安全生产法》
                  上述规定的罚款金额的较低处罚区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对龙岩思康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杭)应急罚[2021]1-1号),上杭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龙岩思康罚款5,000元。根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
                  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龙岩思康受到的该项处罚金额属于
                  《安全生产法》上述规定的罚款金额的较低处罚区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对龙岩思康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杭)应急罚[2021]1-1号),上杭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龙岩思康罚款5,000元。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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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
                  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龙
                  岩思康受到的该项处罚金额属于《安全生产法》上述规定的罚款金额的
                  较低处罚区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对龙岩思康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杭)应急罚[2021]1-1号),上杭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龙岩思康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30万元。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
                  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
                  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龙岩思康受到的该项处罚金额属于《安全生产法》上述规定的罚
                  款金额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中间数值,不属于最高处罚区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对龙岩思康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杭)应急罚[2021]1-1号),上杭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对龙岩思康罚款1万元。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
                  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
                  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龙岩思康受到的该项处罚金额属
                  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上述规定的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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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较低处罚区间。


                  根据上杭县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7月27日出具的《证明》,龙岩思康已在
                  规定的时间内缴清了全部罚款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未造成环境污
                  染、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已同意龙岩思康恢复
                  正常生产经营;除上述行政处罚外,自2019年11月起至该证明出具之日,
                  龙岩思康在安全生产方面未受到其他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龙岩思康2021年1-9月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
                  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比例均不到0.2%,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情
                  况影响较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
                  问答》第二条的规定,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若对发行
                  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其违法行
                  为可不视为发行人本身存在相关情形,但其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
                  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因此,龙岩思康上述行政处罚所
                  涉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
                  法行为。


             2. 湖南邦普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对湖南邦普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宁乡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
                  项的规定,对湖南邦普罚款49.98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
                  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
                  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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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
                  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经本所律师核查,湖南邦普罚款金额为最低级别的生产事故处罚情形,
                  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事故等级范围内,不属于规
                  定的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等级范围。湖南邦普相关事故属于一般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湖南邦普已全额缴纳罚款并进行了整改。
                  因此,湖南邦普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三)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龙岩思康已缴纳罚款,并就整改
             情况取得了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整改复查意见书》。同时,上杭县应
             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龙岩思康已在规定时间内缴清了全部罚款并
             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上杭
             县应急管理局已同意龙岩思康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龙岩思康 2021 年 1-9 月的
             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比例均不到 0.2%,
             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影响较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二条的规定,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
             公司,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 5%),
             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本身存在相关情形,但其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
             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因此,龙岩思康上述行政处罚
             所涉违法行为不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发行人不存在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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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湖南邦普已缴纳罚款,长沙市政
             府已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出具批复,确认湖南邦普上述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此外,上述事故发生后,湖南邦普对工厂暂停生产并进行整
             改,经相关专家组审查并经长沙市应急管理局批复同意后复工复产。宁乡市
             应急管理局、宁乡市消防救援大队已分别出具说明确认,湖南邦普截至说明
             出具日,未受到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不存在重大消防安全
             违法行为。因此,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
             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发行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
             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基于上述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符合《注
     册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三. 反馈意见问题 5: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221,485.17
     万元、长期股权投资 924,053.27 万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352,242.03 万元。长
     期股权投资中包含对小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蚂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及
     上海融和电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投资。此外,发行人还投资了宜宾晨道新
     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产业基金及并购基金。发行人合并范围
     内的子公司共 72 家,包括宁德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5)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是否持有住宅用地、
     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
     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请发行人律
     师对(5)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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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等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类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
                  行人拥有控股子公司 86 家,参股公司 66 家。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及其前述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下同)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前述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
                  中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类型。


             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
                  房地产开发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
                  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城市房地产
                  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
                  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
                  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
                  发经营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及其前述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及其前述控股子公司持有的业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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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文件、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
                  (https://www.qcc.com/)的查询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前述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未从事房地产开
                  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如
             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
             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及其前述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不动
             产权证书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前
             述控股子公司未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前述参股公司
             未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控股子公司 86 家,参股
     公司 66 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前述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经营范围中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类型,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
     地产开发资质,未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


     (三) 发行人对外投资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等相关情况


             1. 发行人对外投资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经营
                  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
                  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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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
                  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
                  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
                  中申报的指导意见(2018 修订)》的相关规定,经营者集中所指的控制权,
                  包括单独控制权和共同控制权;对于新设合营企业,如果至少有两个经
                  营者共同控制该合营企业,则构成经营者集中,如果仅有一个经营者单
                  独控制该合营企业,其他的经营者没有控制权,则不构成经营者集中。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18
                  修订)》的相关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
                  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
                  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100 亿元人
                  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
                  过 4 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
                  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
                  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针对发行人
                  对外投资的相关企业,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就符合经营者集中申
                  报要求的投资上汽时代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时代上汽动力电池有限
                  公司、东风时代(武汉)电池系统有限公司、广汽时代动力电池系统有
                  限公司、时代广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时代一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时
                  代吉利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曲靖市麟铁科技有限公司、宁德时代科士达
                  科技有限公司、宁德文达镁铝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向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进行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并取得了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不予禁止或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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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行人对外投资不存在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对上下游产业链的相关投资,主要目的是为
                  了促进上游供应链相关企业的共同发展,同时加强与下游产业链的协同,
                  尤其是促进供应链上游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加速成长,提升上游供
                  应链企业的产能和实际生产能力,以保障发行人核心材料的供应并有利
                  于产业链做大做强;发行人在对外投资中不存在约定对方排他性、独家
                  向发行人供货的安排,亦不存在以此来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况。


             3. 发行人已建立了有效的反垄断风控体系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高度重视反垄断合规审查工作,建立了对外
                  投资相关的反垄断内部管理流程,在对外投资的项目立项阶段,要求内
                  部进行经营者集中合规评估,经合规评估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
                  应审批程序。同时,发行人由相关部门联合成立反垄断合规工作组,专
                  项开展反垄断合规的各项工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
                  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按照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就符合经营者集中申报要
     求的对外投资项目履行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并取得了反垄断主管机关的不予禁止
     或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发行人不存在约定对方排他性、独家向发行人供货的
     安排,亦不存在以此来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况;发行人已经建立了有效的反垄断风控
     体系,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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