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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利科技: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2018-11-19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JunYue(Shenzhen) Law Firm



                                            关于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深南大道投资大厦 15 楼

            15/F Investment Building, 4009 Shennan Road ,Shenzhen 518048, PR China

            电话(Tel):(0755)82912618               传真(Fax):(0755)82912529

           Tel: 86. 755. 8291.2618                              Fax: 86.755. 8291.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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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悦”)作为深圳市隆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君悦(深圳)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呈报中国证监会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所使用的
财务会计报告期为2014年度、2015年度以及2016年度,因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
制作补充申请文件所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期间调整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
年度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为此,君悦律师对发行人于2017年1月1
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加审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
情形及财务会计报告期间调整后是否符合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进行了核查与验
证,对发行人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已发生变化或新发生之事项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对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披
露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更新。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签字律师之一汪献忠律师因被总所上海市君悦律师
事务所决定派驻作为分所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根据有关规
定,汪献忠律师的律师执业证(执业机构: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执
业证号:14403200110677462)应先由广东省司法厅收回,再申请在上海市君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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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执业,方可办理派驻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并担任其负责人
的手续。汪献忠律师所持有的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证已于
2017年6月29日由广东省司法厅收回,故签字律师由汪献忠律师、阎斌律师、苗
宝文律师更换为阎斌律师、苗宝文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除在《补充法律意见书》“释义”部
分特别说明外,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君悦及君悦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补
充法律意见书》须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未被《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现君悦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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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释义”中的部分简称作如下补充、更新: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隆利有限及发行人 2014 年、
《审计报告》         指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出具的瑞华审字【2017】48420032 号《审计报告》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出具的瑞
《内控报告》         指   华核字【2017】48420029 号《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报告期               指
                          30 日

加审期间             指   2017 年 1 月 1 日-2017 年 6 月 30 日

注:《补充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数值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
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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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发行人于 2017 年 2 月 6 日召开
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的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君悦律师认为,除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交所审核同意外,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君悦律师登录深圳市市场
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szscjg.gov.cn/)网站查询,发行人现持有深
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440300665865164D;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君悦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君悦律师逐条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2013 年)、《证券法》以及《管
理办法》规定的下列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1、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是否符合《公司法》(2013 年)、《证券法》规定的相关
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与发行人已发行的其
他普通股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2013 年)第
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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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
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之所述);

     (3)根据《审计报告》,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原则计算,发行人 2014
年度净利润为 1,110.50 万元,2015 年度净利润为 969.37 万元,2016 年净利润为
5,851.17 万元,2017 年 1 月-6 月净利润为 3,706.24 万元。结合发行人《招股说明
书(申报稿)》中有关发行人战略定位、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的陈述,发行人具
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
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
申报表、完税凭证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已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
编制,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发行人及隆利有限近三年的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
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龙华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和国
土资源委员会、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处、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人及
隆利有限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5)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5,449.59 万
元,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6)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其股份总数为 5,449.59 万股,发行人本次拟公开
发行的股份数为不超过 1,816.53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发行新股数量占
发行人股份总数比例将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
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7)发行人与国海证券签订了本次发行的《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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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协议书》和《深圳市隆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保荐协议书》,由国海证券担任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
一条关于保荐的规定和《公司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2、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君悦律师查验相关工商资料、纳税资料,发行
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系由隆利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自隆利有限设立之日起算已超过
三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 1 月-6 月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110.50 万元、969.37 万元、
5,851.17 万元、3,706.24 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以
上数据表明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净资产(所有者
权益合计)为 226,231,157.67 元,未分配利润为 83,187,875.86 元,发行人最近一
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项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工商资料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
本总额为 5,449.59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拟发行 1,816.53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
行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将达到 7,266.12 万元,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
不少于三千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有关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文件、
有关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注册资本为 5,449.59 万元,已
全部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
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利人名称变更手续均已完成,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
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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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之记载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
人的经营范围为:“发光二极管(LED)、背光源、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
批和禁止的项目);普通货运;发光二极管(LED)、背光源、电子产品的生产”,
该等经营范围已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
的说明,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7)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业务合同、工商资料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君悦
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
资料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
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和股东(实
际控制人)”、“八、发行人的业务”、“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变化”之所述)。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8)根据发行人的工商资料、君悦律师对发行人股东进行的访谈确认,发
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
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9)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
《内控报告》,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
够依法履行职责(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之所述);发行人已建立了在本次上市后启用的《股
东投票计票制度(草案)》,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
实保障了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10)瑞华已向发行人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基于君悦律
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君悦律师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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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之规定;

     (11)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制定并实施了《内部审计制度》;瑞华已
向发行人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根据《内控报告》、发行人出具
的说明,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基于君悦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
君悦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
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12)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并经君悦律师登
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
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等网站查询,发行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的;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13)根据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经君
悦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
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
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1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资料,该次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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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等与发行人
本次上市相关的议案,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批准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事宜(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之所述)。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1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该次股
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了决议,决议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本次上市并发行
的股票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
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内
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之所述)。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经逐条核查,君悦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发行人
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未发生变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均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
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和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五、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股东的变化

     1、欣盛杰股东变化情况

     (1)欣盛杰股东股权及出资份额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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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君悦律师的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
见书》出具以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欣盛杰股权及出资份额变化情
况,如下所述:

        2017 年 8 月,欣盛杰股东姜艳歌因从公司离职,故将其持有的欣盛杰 5.76
万元出资额转让予吕小霞,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欣盛杰的股东及
其出资情况变更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出资方式

    1             吕小霞           407.92               50.99               货币

    2             陈志君           80.00                10.00               货币

    3             庄世强           72.00                9.00                货币

    4              李燕            72.00                9.00                货币

    5             刘俊丽           20.00                2.50                货币

    6             刘小强           14.40                1.80                货币

    7             勾大军           14.40                1.80                货币

    8             唐纯梅           11.52                1.44                货币

    9             吴培伟           10.08                1.26                货币

   10             郑柳丹           10.08                1.26                货币

   11              俞丽             7.20                0.90                货币

   12             梁保珍            7.20                0.90                货币

   13              彭雷             7.20                0.90                货币

   14              彭益             7.20                0.90                货币

   15             盛志彬            6.00                0.75                货币

   16             黄顺连            5.76                0.72                货币

   17              曹玲             4.32                0.54                货币

   18             曹时敏            4.32                0.54                货币

   19             吴新艺            3.60                0.45                货币

   20             叶良松            3.60                0.45                货币

   21              周彬             3.60                0.45                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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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黄锡明                3.50                  0.44                货币

   23             温英杰                3.00                  0.38                货币

   24             盛艳亭                3.00                  0.38                货币

   25             黄亚佳                2.15                  0.27                货币

   26             游丽娟                2.15                  0.27                货币

   27             李美新                2.15                  0.27                货币

   28                李兵               2.15                  0.27                货币

   29             周江华                2.15                  0.27                货币

   30                陈松               2.15                  0.27                货币

   31             申勇辉                2.00                  0.25                货币

   32             陈元元                2.00                  0.25                货币

   33             查显超                1.20                  0.15                货币

   --                合计              800.00                100.00                --

       欣盛杰的历史沿革新增如下:

       2017 年 8 月 10 日,欣盛杰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姜艳歌将其所持有
的欣盛杰 0.72%的股权以人民币 10.71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吕小霞,其他股东放弃
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出资额(万元)      转让比例(%) 转让价款(万元)
   1        姜艳歌          吕小霞         5.76                0.72              10.71

       2017 年 8 月 10 日,姜艳歌与吕小霞就上述欣盛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股权
转让协议书》。

       2017 年 8 月 14 日,上述变更事宜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2)欣盛杰股东职位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欣盛杰股东在
发行人任职情况,变化情况如下:

       梁保珍职位由生产主管变更为生产部经理;俞丽职位由采购部经理变更为采
购部总监;勾大军职位由工程部经理变更为模切部经理;刘小强职位由模切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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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变更为工程部总监;黄顺连职位由生产主管变更为品质主管。

     2、中投金盛变更住所租期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君悦律师核查,中投金盛续签了《租赁协议》,
将现有住所的租期延期至 2018 年 8 月 8 日。

     3、融慧达变更住所地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君悦律师核查,融慧达住所由“吉林省长春市净
月开发区生态大街 6666 号创业服务中心大楼东配楼 2041 室”变更至“长春市净
月高新区生态大街 6666 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楼 B116 室”。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鉴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吕小霞于 2017 年 8 月受让了欣盛杰原股东姜艳
歌持有的欣盛杰 0.72%的股权,故吕小霞通过欣盛杰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变更
为 484.33 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8.89%。吴新理和吕小霞夫妇直接和间接合计
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变更为 4,284.33 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78.62%。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君悦律师的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上述股东变化外,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未发生其他变化。发行人控股东、实
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君悦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现任股东均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发行人股东的人
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律师工作报告》、《法律
意见书》披露的发行人的股本总额、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根据发行人各股东出
具的书面承诺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各
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委托代持、质押、信托等第三者权益,不存在纠纷或
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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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取得开展经营活动所
必须取得资质和证照。加审期间,《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发行
人取得的资质、证照未发生变化。

     (三)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背光显示模组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四)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 1 月-6 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83,048,952.48 元、355,586,713.93 元、
645,748,482.89 元、360,461,727.68 元,占上述期间发行人营业收入的 99.72%、
99.45%、99.87%、99.90%。

     (五)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无新增的关联
方;加审期间《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关联方的基本信息变更情况,具体如下:

    1、发行人股东欣盛杰的内部股权发生变化,具体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
书》“五、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股东的变化”之所述。

    2、发行人股东中投金盛住所变更,具体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股东的变化”之所述。

    3、发行人股东融慧达住所变更,具体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发
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股东的变化”之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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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发行人独立董事之一柴广跃担任董事的深圳市恒宝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经营范围由“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进出口业务(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光电器件、仪器仪表、通信设备及器材、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
集成电路、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与销售”变更为“国内贸易;
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
可后方可经营);光电器件、仪器仪表、通信设备及器材、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
发、生产、销售”。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君悦律师核查,除上述关联方信息变更外,截至《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关联方未发生其他变化。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瑞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加审期间,
发行人无新增的关联交易。

     (三)根据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发行人与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总资产(合并报
表 ) 为 480,285,193.24 元 , 总 负 债 为 254,054,035.57 元 , 所 有 者 权 益 为
226,231,157.67 元。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产清单,结合《审计报告》并经君悦律师核查,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原值(万元)      累计折旧(万元)    账面价值(万元)        成新率
 机器设备             6,946.30            1,358.95           5,587.35             80.44%
 运输设备              252.82               30.12              222.70             88.08%
 电子设备              466.67              237.11              229.55             49.19%
 其他设备              235.22               95.03              140.19             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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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7,901.01              1,721.21            6,179.80            78.22%

       注:成新率=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君悦律师抽查了发行人加审期间新增
的主要生产设备的购置合同、原始发票等资料,君悦律师认为,该等生产经营设
备系发行人合法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拥有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等资料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 3 项专利,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类型

 1      一种背光模组               ZL201621123149.X        2017.07.28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一种可改善背光灯口黑白
 2                                  ZL201621123171.4       2017.06.20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点的柔性线路板

        一种手机背光组件的胶铁
 3                                  ZL201621123150.2       2017.07.28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结构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专利,该等专利
均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

       (四)发行人租赁他人物业的情况

       1、经发行人与出租方光浩实业有限公司协商,发行人承租的宿舍租赁期限
均延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该等宿舍租赁情况,更新如下:

序号           租赁期限           租赁地址                                   租赁面积(㎡)

1         2016.5.24-2021.12.31    深圳市大浪街道办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1 号      240

                                  宿舍 3 楼 303-307 室

2         2016.7.13-2021.12.31    深圳市大浪街道办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1 号      288

                                  宿舍 4 楼 403-407、409

3         2016.8.1-2021.12.31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高峰社区云         168.5

                                  峰路光浩工业园 2 号宿舍楼一楼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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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120 室

4        2015.11.1-2021.12.31     深圳市大浪街道办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2 号       149

                                  宿舍 2 楼 220-221 室

5        2016.8.20-2021.12.31     深圳市大浪街道办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2 号       216

                                  宿舍 3 楼 306-307、309-311 室

6        2016.4.8-2021.12.31      深圳市大浪街道办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2 号       222

                                  宿舍 3 楼 312-316 室

7        2016.8.1-2021.12.31      深圳市大浪街道办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2 号       884

                                  宿舍 5 楼 501-519 室、 号宿舍楼 5 楼 502

                                  室

8        2016.8.1-2021.12.31      深圳市大浪街道办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2 号       454.5

                                  宿舍 7 楼 701-709 室、721 室

9        2016.6.1-2021.12.31      深圳市大浪街道办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2 号       233

                                  宿舍 7 楼 710-714 室

10       2016.11-1-2021.12.31     深圳市大浪街道办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2 号       217

                                  宿舍 7 楼 715-719 室

11       2015.11.1-2021.12.31     深圳市大浪街道办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3 号       300

                                  宿舍 6 楼 601-607 室

12       2015.11.1-2021.12.31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高峰社区云          654

                                  峰路光浩工业园 6 楼 608-611、 楼 701-711

13       2016.12.16-2021.12.31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高峰社区云          96

                                  峰路光浩工业园 1 号宿舍 5 楼 505-506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等资料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五个租赁物业,具体情况如下表所列:

序号    出租方         租赁期限        租赁地址                              租赁面     用途

                                                                             积(㎡)

1       光浩实业有     2017.5.31-      深圳市大浪街道办云峰路光浩工          144        宿舍

        限公司         2021.12.31      业园 1 号宿舍 2 楼 203-205



                                         3-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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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光浩实业有      2017.5.31-       深圳市大浪街道办云峰路光浩工         48         宿舍

       限公司          2021.12.31       业园 1 号宿舍 4 楼 401

3      光浩实业有      2017.5.31-       深圳市大浪街道办云峰路光浩工         48         宿舍

       限公司          2021.12.31       业园 1 号宿舍 4 楼 408

4      光浩实业有      2017.5.31-       深圳市大浪街道办云峰路光浩工         75         宿舍

       限公司          2021.12.31       业园 2 号宿舍 6 楼 620

5      光浩实业有      2017.5.31-       深圳市大浪街道办云峰路光浩工         177        宿舍

       限公司          2021.12.31       业园 3 号宿舍 5 楼 508-51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租赁房产的产权证书并经君悦律师核查,上述租赁合
同的出租方系上述租赁房产的权利人。君悦律师认为,发行人承租的物业,出租
方合法拥有该租赁房屋的所有权,有权将该租赁房屋予以出租,发行人与出租方
签订的该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君悦律师核查,鉴于发行
人提前向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了剩余租金及利息,提前终止了与远东国际
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售后回租合同》(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的
重大债权债务”之所述),故已不存在因前述该等融资租赁导致发行人财产权利
受到限制的情况。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因诉讼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人民法院根据深圳市兴亚柔性电路板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的 100 万元
银行存款1外,发行人其他主要财产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六)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及书面说明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或协议等文件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更新如下:

     1、销售框架协议

1发行人已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 03 民终 2808 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判决中关于偿付货
款本金部分,发行人冻结存款正在履行解冻程序中。

                                            3-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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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客户名称       签订时间                      协议主要内容
                                       就发行人为华显光电(TCL)提供货物的订单及需求
                                       预测、价格、包装、交货、收货与检验、品质保证等
 1     华显光电(TCL) 2017.08.10
                                       事项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终止协议的,协议效力自动延长。
                                       就发行人为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货物
             北京京东方
                                       的订单和交货计划、价格、交付、支付等事项做出了
 2           光电科技有   2016.05.25
                                       原则性规定。双方均没有通知对方终止合同的,合同
             限公司
                                       自动延续。
                                       就发行人为鄂尔多斯市源盛光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鄂尔多斯市
                                       货物的订单和交货计划、价格、交付、支付等事项做
 3           源盛光电有   2016.05.25
                                       出了原则性规定。双方均没有通知对方终止合同的,
       京    限责任公司
                                       合同自动延续。
       东
                                       就发行人为合肥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货物
       方    合肥京东方
                                       的订单和交货计划、价格、交付、支付等事项做出了
 4           光电科技有   2016.05.25
                                       原则性规定。双方均没有通知对方终止合同的,合同
             限公司
                                       自动延续。
             京东方(河                就发行人为京东方(河北)移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提
             北)移动显                供货物的订单和交货计划、价格、交付、支付等事项
 5                        2016.05.25
             示技术有限                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双方均没有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公司                      的,合同自动延续。
                                       就发行人为帝晶光电提供货物的采购订单、技术更
                                       改、供货与检验、支付条件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协议
 6     帝晶光电           2012.08.18
                                       在双方持续保持配合关系而又未重新签订新版本协
                                       议前皆有效。
                                       就发行人为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
 7     深天马             2015.10.15   司提供货物的采购订单与采购渠道、交付、检验与收
                                       获、价格等事项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就发行人为深超光电提供货物的成交条件,需求预
                                       估、订单、交货通知,交货,价格及付款等事项做出
 8     深超光电           2016.06.21
                                       了原则性规定。协议到期后在双方均无异议的情况下
                                       自动延展。
                                       就发行人为信利半导体有限公司提供货物的供货保
             信利半导体                证、订单、价格、交货、验收、质量保证、付款等事
 9                        2014.05.17
             有限公司                  项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协议在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
       信                              情况下,则自动延续,直至双方业务往来结束。
       利                              就发行人为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货物的供货
             信利光电股                保证、订单、价格、交货、验收、质量保证、付款等
 10                       2014.03.22
             份有限公司                事项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协议在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
                                       止情况下,则自动延续,直至双方业务往来结束。
                                       就发行人为合力泰提供货物的产品标准、权利保证、
 11    合力泰             2017.04.20   质量保证、产品变更、产品包装、产品的交(提)货
                                       等事项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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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采购框架协议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签订时间                      协议主要内容
                                          就发行人委托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代理
        深圳市富森供应                    从境外进口产品的货款、代理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和
        链管理有限公司                    结算;产品交付及验收;国内运输及保险费用等事
 1                         2015.03.26
        (委托代理进口                    项进行约定;协议有效期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到
        协议)                            期前如双方未重新签订或修改协议,则本协议有效
                                          期自动顺延一年。
                                          就发行人向深圳菲尔泰光电有限公司采购货物的价
        深圳菲尔泰光电                    格、需求预测、订单、交付、付款等事项做出了原
 2                         2017.01.01
        有限公司                          则性规定。协议双方如到期未续签协议,则协议有
                                          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就发行人向深圳市玲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货物
        深圳市玲涛光电                    的价格、需求预测、订单、交付、付款等事项做出
 3                         2017.04.24
        科技有限公司                      了原则性规定。协议双方如到期未续签协议,则协
                                          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就发行人向深圳希埃斯替贸易有限公司采购货物的
        深圳希埃斯替贸                    价格、需求预测、订单、交付、付款等事项做出了
 4                         2017.01.11
        易有限公司                        原则性规定。协议双方如到期未续签协议,则协议
                                          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就发行人向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购货物
        深圳市聚飞光电                    的价格、需求预测、订单、交付、付款等事项做出
 5                         2017.02.21
        股份有限公司                      了原则性规定。协议双方如到期未续签协议,则协
                                          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就发行人向深圳市瑞羽商贸有限公司采购货物的价
        深圳市瑞羽商贸                    格、需求预测、订单、交付、付款等事项做出了原
 6                         2017.03.02
        有限公司                          则性规定。协议双方如到期未续签协议,则协议有
                                          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就发行人向东莞市华创光电有限公司采购货物的价
        东莞市华创光电                    格、需求预测、订单、交付、付款等事项做出了原
 7                         2016.03.04
        有限公司                          则性规定。协议双方如到期未续签协议,则协议有
                                          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就发行人向东莞市光志光电有限公司采购货物的价
        东莞市光志光电                    格、需求预测、订单、交付、付款等事项做出了原
 8                         2017.02.20
        有限公司                          则性规定。协议双方如到期未续签协议,则协议有
                                          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就发行人向深圳市联超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货
        深圳市联超达光                    物的价格、需求预测、订单、交付、付款等事项做
 9                         2017.07.12
        电科技有限公司                    出了原则性规定。协议双方如到期未续签协议,则
                                          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东莞市飞协电子                    就发行人向东莞市飞协电子有限公司采购货物的价
 10                        2017.01.01
        有限公司                          格、需求预测、订单、交付、付款等事项做出了原


                                          3-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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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性规定。协议双方如到期未续签协议,则协议有
                                            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就发行人向深圳市穗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购货物
        深圳市穗晶光电                      的价格、需求预测、订单、交付、付款等事项做出
11                           2017.04.08
        股份有限公司                        了原则性规定。协议双方如到期未续签协议,则协
                                            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就发行人向深圳市万事兴顺宝达工业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事兴顺
                                            采购货物的价格、需求预测、订单、交付、付款等
12      宝达工业材料有       2017.03.02
                                            事项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协议双方如到期未续签协
        限公司
                                            议,则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就发行人向深圳市硕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货物
        深圳市硕友光电                      的价格、需求预测、订单、交付、付款等事项做出
13                           2017.02.18
        科技有限公司                        了原则性规定。协议双方如到期未续签协议,则协
                                            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就发行人向东莞市古川胶带有限公司采购货物的价
        东莞市古川胶带                      格、需求预测、订单、交付、付款等事项做出了原
14                           2017.04.13
        有限公司                            则性规定。协议双方如到期未续签协议,则协议有
                                            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3、借款合同

     (1)2017 年 7 月 20 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编号为 0426061
号的《借款合同》2,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的
借款,贷款期限自首次提款日起 1 年止;合同利率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基础利率加 135.5 个基点确定;贷款用途用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

     (2)2017 年 8 月 1 日,发行人与华夏银行深圳南山支行签订编号为
SZ0810120170135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3,华夏银行深圳南山支行向发行人
提供金额为 200 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贷款期限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至 2018 年 7
月 20 日;贷款利率为 6.0%,在本合同签订后贷款实际发放前,如果中国人民银
行对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调整,则贷款利率按调整后同期基准利率上浮 37.9310%。

     (3)2017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与华夏银行深圳南山支行签订编号为



2该《借款合同》基 2017 年 3 月 8 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编号为 0397624 的《综合授信合同》,
根据《综合授信合同》,北京银行深圳分行为发行人提供 1,000 万元最高额授信额度,有效期 12 个月。该
笔授信及相应担保已经发行人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律师工作报告》已对该笔授信合同的相关情况
予以披露。
3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基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与华夏银行深圳南山支行签订编号为 SZ08(融资)
20170002 的《最高额融资合同》,根据《最高额融资合同》,华夏银行深圳南山支行为发行人提供 4,000 万
元最高额授信额度,有效期自 2017 年 1 月 20 日至 2018 年 1 月 20 日。该笔授信及相应担保已经发行人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律师工作报告》已对该笔授信合同的相关情况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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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0810120170140 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4,华夏银行深圳南山支行向发行人
提供金额为 500 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贷款期限自 2017 年 8 月 17 日至 2018 年 7
月 20 日;贷款利率为 6.0%,在本合同签订后贷款实际发放前,如果中国人民银
行对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调整,则贷款利率按调整后同期基准利率上浮 37.9310%。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君悦律师核查,上述合同均合法有效,目前不存在纠
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潜在风险。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君悦律师核查,2017 年 6 月 28 日,发行人
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提前终止协议》,发行人提前向远东国际租赁
有限公司支付了剩余租金及利息,发行人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下述
《售后回租合同》提前终止。该等融资租赁的终止情况,具体如下所列:

序号    售后回租租赁合同编号         终止合同编号                  实际应支付的提前结束款


1       IFELC15D031220-L-01          IFELC15D031220-C-02           RMB795,254.00 元


2       IFELC15D032727-L-01          IFELC15D032727- C-02          RMB747,874.22 元


3       IFELC16D030108-L-01          IFELC16D030108-C-03           RMB131,789.65 元


4       IFELC16D03DBCQ -L-01         IFELC16D03DBCQ -C-02          RMB2,267,403.49 元


       君悦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内容、形式均合
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发行人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
重大合同。

       (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在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无新增的关联担保;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没有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也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4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基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与华夏银行深圳南山支行签订编号为 SZ08(融资)
20170002 的《最高额融资合同》,根据《最高额融资合同》,华夏银行深圳南山支行为发行人提供 4,000 万
元最高额授信额度,有效期自 2017 年 1 月 20 日至 2018 年 1 月 20 日。该笔授信及相应担保已经发行人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律师工作报告》已对该笔授信合同的相关情况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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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列入发行人合并后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均因正常的生
产经营活动发生,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规定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无重大资产置换、
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情形;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收购或出售等计划。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未修改《公司章程》
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之外,发行人新
增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及其决议情况如下:

     (一)股东大会

     2017年6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16年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6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
告》、《2017年度公司财务预算方案》、《2016年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2015
年、2016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共八项议
案。

     (二)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2016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6 年度公司财
务决算报告》、《2017 年度公司财务预算方案》、《2016 年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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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和《关于提请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共九项议案。

     2017 年 8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审计报告>报出的议案》。

     (三)监事会

     2017 年 5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016 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2017
年度公司财务预算方案》、《2016 年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16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共七项议案。

     君悦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内容和程序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君悦律师查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文件并登陆深圳市市场和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szscjg.gov.cn)查询,截
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
员没有发生变化。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对外投资情况,变化情况如下:

     发行人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刘俊丽,2017 年 6 月将其持有的深圳市安邦
信电子有限公司 0.2%的股权转让予李恩长,至此,刘俊丽不再持有深圳市安邦
信电子有限公司股权。

     除上述变化外,经发行人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并经君悦律师核
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对外投资情况均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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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发行人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的
任职情况均未发生变化。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审计报告》,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
适用的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合法合规性

     1、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无变化。

     2、深圳市龙华新区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7月3日出具《证明》深国税证(2017)
第30744号),经查询该局征管信息系统,发行人系该局管辖的纳税人,该局暂未
发现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深圳市龙华新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7 年 7 月 3 日出具《证明》(深地税华违证
【2017】10000950 号),经其查核,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期间暂未发现税务违法记录。

     此外,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亦分别出具了相关证明文件,证
明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无违反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被税
务机关处罚的情形。

     根据上述税务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君悦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在
加审期间依法纳税。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及其合法合规性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新增的财政补贴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
订)》、《龙华新区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修订)的通知》(深龙
华管【2014】20 号)、《龙华新区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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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深龙华经服【2014】287 号)、《龙华新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
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华经【2014】265 号)等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取得深圳市
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发放的 2016 年龙华新区经济服务局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
金 250,000 元。

     2、根据《关于开展 2016 年度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券申领发放试点工作的通
知》(深人社发【2016】92 号),发行人取得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
务中心发放的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券兑付 204,000 元。

     3、根据《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发行人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
会发放的 2016 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1,399,000 元。

     4、根据《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发行
人取得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放的 2017 年度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
金两化融合项目资助 200,000 元。

     君悦律师认为,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的财政补贴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取得新认证的《环
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发行人 LED 背光源的技术开发、生产与销售环境管理体
系符合 ISO14001:2015 标准。该证书有效期至 2020 年 4 月 14 日。

     2、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 在 龙华政府在线 网站
(http://www.szlhxq.gov.cn/lhxinqu/index/index.html)查询并打印的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受到环保处罚的企业名单,发行人不在上述受处罚名单之
列。

     经君悦律师检索国家环境保护部网(http://www.zhb.gov.cn/)、深圳市人居环
境 网 ( http://www.szhec.gov.cn/ )、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信 息 公 开 平 台
( http://www.gdep.gov.cn/ ) 以 及 百 度 ( http://www.baidu.com/ )、 搜 狗
(https://www.sogou.com/)等网络搜索引擎,君悦律师未检索到发行人发生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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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报道。

     君悦律师认为,加审期间,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
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取得新认证的《质
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发行人 LED 背光源的技术开发、生产与销售质量管理体
系符合 ISO9001:2015 标准。该证书有效期至 2020 年 4 月 14 日。

     2、2017 年 7 月 5 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复函》(深
市监信证[2017]1325 号),该函回复:经查询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违法违规信息系统,发行人及隆晟泰、创兴盛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没有违反市场和质量(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
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2017 年 7 月 13 日,惠州仲恺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惠
州隆利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没有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君悦律师认为,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主要产品符合国家产品
质量标准和技术监督的要求。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安全生产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于2017年8月17日取得新换发的《IECQ
符合性证书-有害物质过程管理》( IECQ证书号码:IECQ-H NQAGB 14.0057),
证书有效期自2017年8月17日至2020年7月15日;根据该证书,发行人符合IECQ
QC080000:2012 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要求,此证书适用于LED背光源的技术
开发、生产。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合规情况

     2017年8月2日,深圳市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未发
现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月6月30日在该局存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记录。

     2017年7月29日,深圳市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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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创兴盛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月6月30日在该局存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记录。

     2017年8月2日,深圳市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未发
现隆晟泰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月6月30日在该局存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记录。

     君悦律师认为,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安全生产方面合法合规。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劳动和社会保障

     1、劳动用工情况

     2017 年 7 月 3 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复函》,证明发行人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
的记录;证明发行人子公司创兴盛、隆晟泰自设立至今没有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2、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社保缴纳资料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总人数为 1,785 人,其社保缴纳明细情况
如下表所示:

    项目           缴纳人数        缴纳比例            未缴人数            未缴比例
   养老险                  1,693        94.85%                    92              5.15%
   医疗险                  1,693        94.85%                    92              5.15%
   工伤险                  1,693        94.85%                    92              5.15%
   生育险                  1,693        94.85%                    92              5.15%

   失业险                  1,693        94.85%                    92              5.15%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人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主要系
2017 年 6 月入职的新员工,其社会保险已于 2017 年 7 月缴纳。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社保缴纳资料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缴纳人数        缴纳比例            未缴人数            未缴比例
住房公积金                 1,691        94.73%                    94              5.27%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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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2017 年 6 月入职的新员工,其住房公积金已于 2017 年 7 月缴纳。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证明

     2017 年 7 月 18 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
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期间没有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证明发行人子公司创兴盛、隆晟泰自设立至今
没有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7 年 8 月 7 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发行人出具《单位住房公
积金缴存证明》,证明发行人没有因违法违规而被该中心处罚的情况;2017 年 7
月 6 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发行人子公司创兴盛、隆晟泰出具《单位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证明发行人没有因违法违规而被该中心处罚的情况。

     4、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吴新理、吕小霞作出承诺:“若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发行人或及其子公司
需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而遭受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承担所有相关的经济赔付责任,
且毋须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任何对价”。

     君悦律师认为,发行人存在少量未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鉴于: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相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已经出具
其报告期内无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证明;(2)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吴新理、吕小霞夫妇已出具了如因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缴纳
不规范使得发行人利益受到的一切损失皆由其本人承担的承诺,据此,发行人上
述不规范行为不会对其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五)其他合法合规情况

    1、2017 年 7 月 14 日,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函》(深检证字【2017】244 号),经该局核查,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在该局及下属分支机构无违法违
规记录。

    2、2017 年 7 月 24 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出具《企业无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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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违规记录查询证明》(2017-0068 号),经其核查,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现发行人因违反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
分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3、2017 年 8 月 15 日,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处出具《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资信状况的函》,经其核查,发行人海关注册编码为 440316099Q,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期间无违反海关法律法规记录。

    4、2017 年 7 月 21 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出具《证明》(深规土
函【2017】2216 号),经该委核查,在该委职权范围内,未发现发行人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因违反规划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等相
关规定而被调查或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7 年 7 月 21 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
源委员会出具《证明》(深规土函【2017】2269 号),经该委核查,在该委职权
范围内,未发现发行人子公司创兴盛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期
间因违反规划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而被调查或行政处罚的记
录;2017 年 7 月 21 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出具《证明》(深规土函
【2017】2264 号),经该委核查,在该委职权范围内,未发现发行人子公司隆晟
泰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因违反规划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等相关规定而被调查或行政处罚的记录;2017 年 8 月 2 日,仲恺高新区国
土资源分局出具《关于惠州市隆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行政处罚记录的复函》 惠
仲国土资函【2017】655 号),经其核对,发行人子公司惠州隆利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取得位于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东升村 ZKC-058-04-02 号、面积为
20,000 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期间,惠州隆利在该区辖区范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5、2017 年 7 月 10 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关于深圳市隆
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证明的函》(深经贸信息企服字【2017】145 号),经其
核查,未发现发行人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存在因违反国
家、地方有关商务监督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该委处罚的情形。

    君悦律师认为,根据上述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发行人的确认,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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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未发生新的变化。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君悦律师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六节、十二、公司发展战略及
规划”对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描述,君悦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与供应商深圳市兴亚柔性电路板有限
公司的诉讼案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6 月 12 日作出终审判决,该案
件的终审判决情况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发行人与深圳市兴亚柔性电路板有限公司诉讼案件
作出(2016)粤 03 民终 2808 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如下:1、维持深圳市
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 2197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第四项(即:深圳市兴亚柔性电路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因
产品质量问题给隆利有限造成的损失 223,088.5 元;驳回隆利有限其他反诉请
求);2、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 2197 号《民
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变更为:隆利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深圳市
兴亚柔性电路板有限公司货款 2,461,140.62 元及逾期利息(以 2,461,140.62 元为
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 2015 年 5 月 15 日起计至款项付
清之日止);3、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 2197
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即:驳回深圳市兴亚柔性电路板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
求),同时驳回深圳市兴亚柔性电路板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4、一审本诉案件
受理费 29,878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深圳市兴亚柔性电路板有限公司负担
4,387.15 元,隆利有限负担 30,490.85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8,743.7 元,由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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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亚柔性电路板有限公司负担 1,679 元,隆利有限负担 7,064.7 元。二审案件受
理费 8,743.7 元,由隆利有限负担。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已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粤 03 民终 2808 号《民事判决书》,缴付了判决中关于偿还货款的本金
部分,利息的偿还尚待与深圳市兴亚柔性电路板有限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后支付。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相关事项的说明和承诺》,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除上述披露的诉讼外,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经君悦律师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信用中国
(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平 台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
询平台(http://shixin.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资本市场违法违规失信记录查询
平台(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等进行查询并前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案件流程公开触摸屏查询系统查询,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补
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的上述案件外,未在上述网站中查询到发行人及其境内子
公司隆晟泰、创兴盛、惠州隆利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案件。

     (二)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出具的《承诺函》及君悦律师
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承诺函》及君悦律师核查,截至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综上,君悦律师认为,发行人尚未了结的上述诉讼案件,发行人已根据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 03 民终 2808 号《民事判决书》,缴付了判决中关于
偿还货款的本金部分,利息的偿还尚待与深圳市兴亚柔性电路板有限公司达成一
致意见后支付,加之本次诉讼涉及金额较小,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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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十、结论性意见

     综上,君悦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招
股说明书(申报稿)》及《招股说明书摘要(申报稿)》引用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申请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若本次发行股票成功,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
尚需取得深交所的批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副本壹份,经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
务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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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
署页)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曹叠云                                            阎斌



                                                  苗宝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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