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JunYue(Shenzhen) Law Firm 关于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国 深圳 福田区深南大道投资大厦 15 楼 15/F Investment Building, 4009 Shennan Road ,Shenzhen 518048, PR China 电话(Tel):(0755)82912618 传真(Fax):(0755)82912529 Tel: 86. 755. 8291.2618 Fax: 86.755. 8291.2529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三) 致: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悦”)作为深圳市隆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出具了《上 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及《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 师工作报告》”)、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出具了《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出具了《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述文件以下统称为“原申报法 律文件”)。 君悦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2 月 8 日向发行人下发的《关于请做好 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对该函中涉及的需补充说明的有关法律问 题进行回复;并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情况出具的瑞华审字【2018】48420001 号《审计报告》,对发 行人于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加审期间”)是 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形、财务会计报告期间调整后是否符合发行上市的 实质条件以及加审期间已发生变化或新发生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在此基础 3-3-1-4-1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所使用的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原申报法律 文件中的含义相同。 君悦及君悦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作为原申报法律文件的补充,须与原申报法律文 件一并使用,原申报法律文件中未被《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修改的内容仍然 有效。 现君悦及君悦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 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如下: 3-3-1-4-2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释 义 对原申报文件“释义”中的部分简称作如下补充、更新: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三)》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隆利有限及发行人 2015 《审计报告》 指 年、2016 年、2017 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出具的瑞华审字【2018】48420001 号《审计报告》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出具 《内控报告》 指 的瑞华核字【2018】48420001 号《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报告期 指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 加审期间 指 2017 年 7 月 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 注:《补充法律意见书(三)》除特别说明外,数值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 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3-3-1-4-3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正 文 第一部分 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的说明和回复 问题十二、关于生产经营场所。报告期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均系向光浩实 业有限公司承租,无自有物业,请发行人说明:(1)租赁价格是否公允,是否 存在关联交易;(2)生产经营场所全部租赁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合理;(3) 对公司未来的持续经营是否存在不利影响;(4)是否存在租赁期满前被迫搬迁 的风险、预计搬迁的时间、对公司的影响;(5)租赁费用的计提、会计处理是 否准确、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租赁面积与生产经营规模是否匹配;(6)在招 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意 见。 一、租赁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1、租赁价格是否公允 君悦律师 1)查阅了发行人与光浩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光浩实业 有限公司的产权证书;2)取得了出租方光浩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近三年光浩工 业园的租金价格;3)取得了出租方光浩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部分在光浩工业园 内租赁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其他企业所签订的租赁合同;4)对光浩实业有限公司 股东、法定代表人赖壬生先生及光浩工业园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5)登录 环球厂房网(http://sz.cfw777.cn/)、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http://www.szanj u.net/)、中科招商网(http://sz.zhaoshang800.com/)等网站查询了发行人租赁生 产经营性用房所在地的租金均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发 行人承租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的租金如下表所列: 序号 地址 租赁面积(㎡) 租赁价格(元/㎡)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高峰社区 1 1,152 23.50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A 栋 2 楼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高峰社区 2 1,370 31.00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B 栋 1 楼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高峰社区 3 1,370 24.00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B 栋 2 楼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高峰社区 4 1,370 23.50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B 栋 3 楼 3-3-1-4-4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 地址 租赁面积(㎡) 租赁价格(元/㎡)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高峰社区 5 1,370 19.00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B 栋 4 楼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高峰社区 6 540 31.00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C 栋 1 楼东分隔体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高峰社区 7 854 29.00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C 栋 1 楼西分隔体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高峰社区 8 1,030 23.50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C 栋 2 楼 B 分隔体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高峰社区 9 364 23.50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C 栋 2 楼东分隔体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高峰社区 10 1,394 23.50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C 栋 3 楼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高峰社区 11 793 31.00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G 栋 1 楼东分隔体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高峰社区 12 1,560 23.00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G 栋 2 楼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高峰社区 13 1,560 23.50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G 栋 3 楼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高峰社区 14 1,560 23.00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G 栋 4 楼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高峰社区 15 1,560 19.00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G 栋 5 楼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高峰社区 16 943 32.00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 E 栋 1 楼东分隔体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高峰社区 17 42 36.00 云峰路光浩工业园办公楼 5 楼 509 室 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人承租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全部位于光浩工业园内,租 赁价格在每平方米 19-36 元不等。经访谈出租方光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其表示发行人承租的生产经营性用房价格为光浩实业有限公司与发行人根据市 场价格协商确定,发行人承租该等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具体租赁价格根据物业所在 楼层增高带来的可使用性递减而有所降低,根据物业所在栋新旧有所增减。 经君悦律师核查出租方光浩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近三年光浩工业园租金价 格,发行人承租生产经营性用房的价格在出租方光浩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近三年 光浩工业园租金价格范围之内。 经君悦律师核查出租方光浩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他在光浩工业园内租赁 生产经营性用房企业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在光浩工业园内租赁生产经营性用房的 其他企业所承租的生产性用房的租赁价格与发行人租赁的同楼层价格不存在实 质性的差异。 3-3-1-4-5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经君悦律师登录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http://www.szanju.net/)、环球厂 房网(http://sz.cfw777.cn/)和中科招商网(http://sz.zhaoshang800.com/)搜索, 深圳市龙华及大浪周边地区生产经营性用房租赁价格在 19 元-33 元不等,发行人 承租生产经营性用房的价格在该区间范围之内。 君悦律师认为,发行人承租生产性用房的价格为发行人与出租方根据市场价 格协商确定,租赁价格公允。 2、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君悦律师 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 html)查询了光浩实业有限公司公示的股东信息、董监高人员信息,并与发行人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以及发行人上述人员的近亲属的任职情况以及对 外投资情况进行了比对;2)登录百度(http://www.baidu.com/)、搜狗(https:// www.sogou.com/)等网络搜索引擎,查询、了解了出租方光浩实业有限公司的相 关情况;3)取得了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与 出租方光浩实业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承诺函;4)对出租 方光浩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赖壬生先生就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或其他利益安排进行了访谈确认。 经君悦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 tml)查询,光浩实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光浩实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1996 年 0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赖壬生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红荔西路 7024 号鲁班大厦 5 楼 WS 室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 经营范围: 专控和专卖商品);自有房产租赁 股东情况: 赖南生、赖壬生 主要人员信息: 赖壬生(执行董事、总经理)、沈辉(监事) 经君悦律师登陆百度(http://www.baidu.com/)等网络搜索引擎查询,出租 方光浩实业有限公司,于 1996 年 4 月设立,系一家专注于工业地产、文化地产、 3-3-1-4-6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商业地产、住宅地产的有限公司。 经君悦律师查询光浩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信息、董监高人员信息,并与发行人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以及发行人上述人员的近亲属的任职情况以及对 外投资情况进行比对,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以及发行人上述人 员的近亲属与光浩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董监高人员不存在重合且无发行人董监高 及近亲属在光浩实业有限公司任职等情形。 根据出租方、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分别确认,出租方光浩实 业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 其他利益安排。 君悦律师认为,出租方光浩实业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 在关联交易。 二、生产经营场所全部租赁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合理 君悦律师 1)查阅了近几年深圳地区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的取得情况;2) 就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的取得情况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 经君悦律师核查,经营场所来自于租赁情况在深圳地区较为普遍,如同兴达 (002845)、三利谱(002876)等公司未上市前经营场所均来自于租赁,同时经 查询同行业竞争对手宝明科技《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其在深圳地区工厂也 全部来自于租赁。 深圳地区经济较为发达,租赁产业也发达,管理完善,与自有物业相比租赁 物业更加快速经济。发行人发展迅速,高速成长,相关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 因此暂未购置相关物业。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全部租赁合理,且符合行业惯例。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前身隆利有限自设立至今,一直在光浩 工业园内进行生产,发行人根据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不断的向出租方光浩实业 有限公司承租更多的生产性用房,发行人及其前身自设立起从未搬离光浩工业 园,发行人与光浩实业有限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基于双方稳定的 租赁关系,加之发行人发展迅速,高速成长,生产经营亟需资金,故发行人未在 深圳购置房产。随着发行人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惠州隆 利已在惠州市取得使用权面积共计 34,992 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未来 3-3-1-4-7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生产规模的扩大和产业的战略布局。 君悦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全部租赁符合行业惯例、具有合理性。 三、对公司未来的持续经营是否存在不利影响 君悦律师 1)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租赁合同;2)对光浩实 业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赖壬生先生及光浩工业园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了访 谈;3)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未来房屋租赁事宜进行了访谈;4)查阅了发行人 子公司惠州隆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 经君悦律师核查,为保证未来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性,避免未来租赁过程中 的不确定性,2016 年下半年,发行人已与出租方光浩实业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 《租赁补充协议》,统一将发行人承租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的租赁期限延长至 202 0 年或 2021 年,发行人未来 3-4 年的生产经营将继续稳定的在现有租赁物业的场 所内进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前身自设立至今,一直在光浩工业园内 进行生产,从未搬离光浩工业园;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未来发行人将继续承租光 浩工业园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无搬迁计划。 根据出租方光浩实业有限公司的确认,发行人目前承租并使用的生产经营性 用房的租赁期限至 2020 年或 2021 年,在租赁到期后,发行人还享有优先承租权, 加之发行人承租光浩工业园物业用于生产经营已超过 10 年,基于双方长期、稳 定、良好的租赁关系,未来发行人续签租赁合同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及业务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惠州 隆利已在惠州市取得使用权面积共计 34,992 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用于 生产规模的扩大和产业战略布局。 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如未来租赁期满前被迫搬迁或租赁到期无法 续租,其本人将承担被迫搬迁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君悦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全部租赁对未来的持续经营不存在不利 影响。 3-3-1-4-8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四、是否存在租赁期满前被迫搬迁的风险、预计搬迁的时间、对公司的影 响 君悦律师 1)查阅了发行人与光浩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光浩实业 有限公司的产权证书;2)对光浩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赖壬生先生及 光浩工业园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3)君悦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未 来房屋租赁计划的说明、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未来房屋租赁事宜进行了访谈。 经君悦律师核查,2016 年下半年,发行人已与出租方光浩实业有限公司重 新签订了《租赁补充协议》,统一将发行人承租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的租赁期限延 长至 2020 年或 2021 年,发行人未来 3-4 年的生产经营将继续稳定的在现有租赁 物业的场所内进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租赁房产的产权证书并经君悦律师核 查,上述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光浩实业有限公司系上述租赁房产的权利人,有权处 置上述房产,发行人与光浩实业有限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均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及其前身自设立至今,一直在光浩工业 园内进行生产,从未搬离光浩工业园,发行人承租光浩工业园物业用于生产经营 已超过 10 年;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未来发行人将继续承租光浩工业园的房屋用 于生产、经营,无搬迁计划。 根据出租方光浩实业有限公司的确认,发行人目前承租并使用的生产经营性 用房的租赁期限至 2020 年或 2021 年,在租赁到期后,发行人还享有优先承租权, 加之发行人承租光浩工业园物业用于生产经营已超过 10 年,基于双方长期、稳 定、良好的租赁关系,未来发行人续签租赁合同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君悦律师认为,发行人未来将继续承租光浩工业园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无搬迁计划;发行人不存在租赁期满前被迫搬迁的风险。 五、租赁费用的计提、会计处理是否准确、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租赁面 积与生产经营规模是否匹配 1、租赁费用的计提、会计处理是否准确、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君悦律师 1)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相关租赁合同、并核查发行人 账面关于租赁费用的记录并核查租赁费用收取的收据或转账流水;2)根据发行 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测算相关租赁费用;3)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走 3-3-1-4-9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访;4)就发行人租赁费用的计提、会计处理是否准确、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报会计师进行了访谈确认。 根据发行人与出租方光浩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发行人 2014 年度- 2017 年度租赁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实际计提租赁费用 622.22 485.33 440.66 287.58 测算租赁费用 622.77 484.97 439.84 286.07 差异额 -0.55 0.35 0.82 1.51 如上表所示,2014 年度至 2017 年度,发行人实际计提的租赁费用与测算数 差异较小。发行人每月按照签订的合同,对租赁费用进行计提,并按照各部门使 用面积予以分摊。 经向发行人本次发行申报会计师确认,发行人租赁费用的计提、会计处理正 确,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君悦律师认为,发行人租赁费用的计提、会计处理正确,符合会计准则的规 定。 2、租赁面积与生产经营规模是否匹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的扩大,生产经营场所 也随之扩大。2014 年初-2017 年末发行人生产经营租赁面积从 0.92 万平方米增长 至 1.88 万平方米。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生产经营租赁情况如下: 部 门 位置 面积(m2) B 栋 2 楼、C 栋 3 楼、G 栋 2 楼、G 栋 装配部 7,444.00 4 楼、G 栋 5 楼 注塑部 B 栋 1 楼、E 栋 1 楼东分隔体 2,313.00 A 栋 2 楼、B 栋 3 楼、B 栋 4 楼、C 栋 模切部、五金部、吸塑部 1 楼东分隔体、C 栋 1 楼西分隔体、C 6,316.00 栋 2 楼西分隔体 C 栋 2 楼东分隔体、G 栋 1 楼东分隔体、 其他部门 2,759.00 G 栋 3 楼、办公楼 5 楼 509 室 合计 18,832.00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装配部、注塑部、模切部等部门为发行人核心部门,其 3-3-1-4-10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租赁面积占总体租赁面积的 85.35%。 君悦律师认为,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的扩大,其生产经营租赁也随之增加,由 2014 年初的 0.92 万平方米增长至 1.88 万平方米。同时发行人装配部、注塑部、模 切部租赁面积占总体面积的 85%以上,发行人租赁面积与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 六、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风险 发行人已在更新的《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中予以补充披露。 综上,君悦律师认为,发行人承租生产性用房的价格为发行人与出租方根据 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租赁价格公允;出租方光浩实业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 联关系,亦不存在关联交易;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全部租赁符合行业惯例、具有 合理性;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全部系租赁取得对发行人未来的持续经营不存在不 利影响;发行人不存在租赁期满前被迫搬迁的风险;发行人租赁费用的计提、会 计处理正确,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租赁面积与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发 行人已在更新的《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中对该等事项予以补充披露。 第二部分 发行人加审期间的变化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018 年 1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已由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延长公司发行上市相关议案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将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 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的有效期延长,自 2018 年 2 月 6 日起延长 12 个月。 君悦律师认为,除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交所审核同意外,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君悦律师登录深圳市市 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szscjg.gov.cn/)网站查询,发行人现持有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3-3-1-4-11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代码为 91440300665865164D;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发行 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君悦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君悦律师逐条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2013 年)、《证券法》以 及《管理办法》规定的下列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1、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是否符合《公司法》(2013 年)、《证券法》规定的 相关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与发行人已发行的 其他普通股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2013 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 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之所述); (3)根据《审计报告》,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原则计算,发行人 20 15 年度净利润为 969.37 万元,2016 年净利润为 5,851.17 万元,2017 年净利润为 9,514.68 万元。结合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有关发行人战略定位、 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的陈述,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 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已按照会计准则的规 定编制,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发行人及隆利有限近三年的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深圳市国家税 3-3-1-4-12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龙华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和 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处、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人 及隆利有限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5)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5,44 9.59 万元,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 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6)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其股份总数为 5,449.59 万股,发行人本次拟公开 发行的股份数为不超过 1,816.53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发行新股数量占 发行人股份总数比例将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 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7)发行人与国海证券签订了本次发行的《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协议书》和《深圳市隆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保荐协议书》,由国海证券担任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 一条关于保荐的规定和《公司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2、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君悦律师查验相关工商资料、纳税资料,发行 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系由隆利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自隆利有限设立之日起算已超过 三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归属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969.37 万元、5,851.17 万元、9,514.68 万元(以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以上数据表明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 定; 3-3-1-4-13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净资产(所有 者权益合计)为 28,671.16 万元,未分配利润为 13,371.25 万元,发行人最近一期 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三)项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工商资料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 本总额为 5,449.59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拟发行 1,816.53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 行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将达到 7,266.12 万元,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 不少于三千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有关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文件、 有关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注册资本为 5,449.59 万元,已 全部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 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利人名称变更手续均已完成,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 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6)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之记载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 人的经营范围为:“发光二极管(LED)、背光源、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 批和禁止的项目);普通货运;发光二极管(LED)、背光源、电子产品的生产”, 该等经营范围已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 的说明,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7)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业务合同、工商资料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君悦 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 资料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 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和股东(实 际控制人)”、“八、发行人的业务”、“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变化”之所述)。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8)根据发行人的工商资料、君悦律师对发行人股东进行的访谈确认,发 3-3-1-4-14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 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9)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和内部管理制 度、《内控报告》,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 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之所述);发行人已建立了在本次上市后启用的《股 东投票计票制度(草案)》,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切实保障了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 利。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10)瑞华已向发行人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基于君悦律 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君悦律师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之规定; (11)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制定并实施了《内部审计制度》;瑞华已 向发行人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根据《内控报告》、发行人出 具的说明,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基于君悦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 君悦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 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12)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并经君悦律师登 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 n/)、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等网站查询,发行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 存在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3-3-1-4-15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②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的;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13)根据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 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 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 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1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资料,该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等与发行 人本次上市相关的议案,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批准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事宜(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之所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的相关资料,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发行上市相关议案有 效期的议案》,同意将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 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以及《关 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的有效期延长,自 2018 年 2 月 6 日起延长 12 个月。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1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该次股 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了决议,决议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本次上市并发行 的股票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 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内 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之所述);根据 3-3-1-4-16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行人提供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延长公司发行上市相关议案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发行人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的有效期延长,自 2018 年 2 月 6 日起延长 12 个月。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君悦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 项实质性条件。 四、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股东的变化 1、欣盛杰股东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欣盛杰 股东在发行人任职情况,变化如下: 郑柳丹职位由财务部主管变更为财务部经理;吴新艺职位由吸塑部经理变更 为五金部经理;周江华职位由研发主管变更为研发经理;李兵职位由研发副经理 变更为研发经理。 2、融慧达变更住所租期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君悦律师核查,融慧达续签了《租赁协议》,将 现有住所的租期延期至 2018 年 12 月 6 日,并取得了新的《营业执照》。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君悦律师的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 之日,除上述股东变化外,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未发生其他变化。发行人控股 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君悦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现任股东均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发行人股东的人 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原申报法律文件披露的发 3-3-1-4-17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行人的股本总额、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根据发行人各股东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 君悦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 行人股份未设置委托代持、质押、信托等第三者权益,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君悦律师认为,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所 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委托代持、质押、信托等第三者权益,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 纷。 六、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主营 业务收入分别为 355,586,713.93 元、645,748,482.89 元、906,259,393.06 元,占上 述期间发行人营业收入的 99.45%、99.87%、99.77%。 君悦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无新增的关联 方;加审期间已披露关联方的基本信息变更情况,具体如下: 1、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隆晟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08779695 2U 的《营业执照》。 2、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创兴盛,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08772038 4H 的《营业执照》。 3、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惠州隆利的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增加至 1,600 万元。 惠州隆利新增的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2017 年 11 月 27 日,发行人作为惠州隆利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将惠州隆 利的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增加至 1,600 万元,新增 600 万元的注册资本由发行 人以货币方式认缴。 2017 年 11 月 27 日,惠州隆利法定代表人吕小霞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7 年 12 月 1 日,惠州隆利取得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科技开发区市场监督 3-3-1-4-18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管理局换发的新的《营业执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发行人已将认缴的 惠州隆利新增 600 万元注册资本存入惠州隆利账户。 4、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隆晟泰启动注销程序。 2018 年 2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注销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隆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议案》。 2018 年 2 月 14 日,发行人作为隆晟泰唯一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基于隆晟 泰目前已无实际经营,决定注销隆晟泰。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隆晟泰正在注销过程中。 5、监事游丽娟之夫刘灿祥控股的东莞市宸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刘灿祥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作出股东决定,将其持有的东莞市宸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1 00%的股权,共计 50 万元出资,作价 50 万元转让予宋利军;免去刘灿祥执行董 事、法定代表人、经理职务;公司名称变更为“东莞嘉赢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同时变更经营范围和住所。至此,刘灿祥不再持有东莞市宸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的股权,亦不再担任东莞市宸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 理。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君悦律师核查,除上述关联方信息变更外,截至《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发行人关联方未发生其他变化。 君悦律师认为,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除上述关联方信 息变更外,发行人关联方未发生其他变化。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总资产(合并 报表)为 70,761.89 万元,总负债为 42,090.74 万元,所有者权益为 28,671.16 万 元。 (二)登记在发行人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惠州隆利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截至《补充法 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惠州隆利通过招拍挂方式新取得一项 3-3-1-4-19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情况为: 土地位置 土地使用权证书号 使用权面积 使用权类型 权利性质 用途 他项权利 惠州仲恺高新区 粤(2018)惠州市 国有建设用地 工业 陈江街道东升村 不 动 产 权 第 14,992 平方米 出让 无 使用权 用地 ZKC-058-04-03 号 5001537 号 (三)发行人拥有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等资料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 9 项专利,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类型 1 一种新型遮光胶结构 ZL201720105479.4 2017.08.22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一种背光模组的胶框结 2 ZL201621123298.6 2017.10.17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构 3 一种背光模组 ZL201720336908.9 2017.10.31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一种改善发光效果的新 4 ZL201720600483.8 2018.01.02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型背光模组 5 一种节能异型背光模组 ZL201720600484.2 2018.01.02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6 一种吸附式测试治具 ZL201720678602.1 2018.01.02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一种真空抽气注塑导光 7 ZL201720584000.X 2018.01.02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板模具 8 一种灯条返修治具 ZL201720685269.7 2018.02.02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9 一种高屏占比背光模组 ZL201720599845.6 2018.02.02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专利,该等专利 均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产清单,结合《审计报告》并经君悦律师核查,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项 目 原值(万元) 累计折旧(万元) 账面价值(万元) 成新率(%) 机器设备 9,594.00 1,636.34 7,957.66 82.94% 运输设备 260.69 31.16 229.53 88.05% 电子设备 477.93 270.29 207.64 43.44% 其他设备 396.38 139.24 257.15 64.87% 合 计 10,729.00 2,077.03 8,651.97 80.64% 注:成新率=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君悦律师抽查了发行人加审期间新增 3-3-1-4-20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的主要生产设备的购置合同、原始发票等资料,君悦律师认为,该等生产经营设 备系发行人合法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经发行人确认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 具之日,发行人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财产不存在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不存在 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主要财产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六)发行人租赁他人物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等资料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 书(三)》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租赁物业的情况如下表所列: 租赁面 序号 出租方 租赁期限 租赁地址 用途 积(㎡) 光浩实业有 2017.08.11- 深圳市大浪街道办云峰路光浩工 1 48 宿舍 限公司 2021.12.31 业园 1 号宿舍楼 3 楼 314 光浩实业有 2018.01.11- 深圳市大浪街道办云峰路光浩工 2 123 宿舍 限公司 2022.10.31 业园 2 号宿舍楼 6 楼 603-605 光浩实业有 2017.09.01- 深圳市大浪街道办云峰路光浩工 3 41 宿舍 限公司 2021.12.31 业园 3 号宿舍楼 3 楼 303 光浩实业有 2017.10.01- 深圳市大浪街道办云峰路光浩工 4 136 宿舍 限公司 2021.09.31 业园 3 号宿舍楼 4 楼 409-41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租赁房产的产权证书并经君悦律师核查,上述租赁合 同的出租方系上述租赁房产的权利人,有权处置上述房产,上述租赁合同合法有 效。 君悦律师认为,加审期间发行人子公司惠州隆利通过招拍挂方式新取得一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合法合规;发行人新取得的上述专利真实、合法、 有效;发行人加审期间新承租的物业,出租方合法拥有该租赁房屋的所有权,有 权将该租赁房屋予以出租,发行人与出租方签订的该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或协议等文件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发行人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更新如 下: 1、采购框架协议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签订时间 协议主要内容 3-3-1-4-21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签订时间 协议主要内容 就发行人委托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代 深圳市富森供应 理从境外进口产品的货款、代理服务费用及其支 链管理有限公司 付和结算;产品交付及验收;国内运输及保险费 1 2018.01.17 (委托代理进口 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协议有效期至 2019 年 1 月 16 协议) 日,到期前如双方未重新签订或修改协议,则本 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 就发行人向深圳菲尔泰光电有限公司采购货物的 深圳菲尔泰光电 价格、需求预测、订单、交付、付款等事项做出 2 2018.01.19 有限公司 了原则性规定。协议双方如到期未续签协议,则 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就发行人向深圳市玲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货 深圳市玲涛光电 物的价格、需求预测、订单、交付、付款等事项 3 2018.01.23 科技有限公司 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协议双方如到期未续签协议, 则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就发行人向深圳希埃斯替贸易有限公司采购货物 深圳希埃斯替贸 的价格、需求预测、订单、交付、付款等事项做 4 2018.01.24 易有限公司 出了原则性规定。协议双方如到期未续签协议, 则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就发行人向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购货 深圳市聚飞光电 物的价格、需求预测、订单、交付、付款等事项 5 2018.01.22 股份有限公司 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协议双方如到期未续签协议, 则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就发行人向深圳市瑞羽商贸有限公司采购货物的 深圳市瑞羽商贸 价格、需求预测、订单、交付、付款等事项做出 6 2018.02.01 有限公司 了原则性规定。协议双方如到期未续签协议,则 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就发行人向东莞市光志光电有限公司采购货物的 东莞市光志光电 价格、需求预测、订单、交付、付款等事项做出 7 2018.01.19 有限公司 了原则性规定。协议双方如到期未续签协议,则 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就发行人向深圳市联超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采购 深圳市联超达光 货物的价格、需求预测、订单、交付、付款等事 8 2017.07.12 电科技有限公司 项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协议双方如到期未续签协 议,则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就发行人向东莞市飞协电子有限公司采购货物的 东莞市飞协电子 价格、需求预测、订单、交付、付款等事项做出 9 2018.01.20 有限公司 了原则性规定。协议双方如到期未续签协议,则 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就发行人向深圳市穗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购货 深圳市穗晶光电 物的价格、需求预测、订单、交付、付款等事项 10 2018.01.22 股份有限公司 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协议双方如到期未续签协议, 则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就发行人向深圳市万事兴顺宝达工业材料有限公 深圳市万事兴顺 司采购货物的价格、需求预测、订单、交付、付 11 宝达工业材料有 2018.01.20 款等事项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协议双方如到期未 限公司 续签协议,则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深圳市硕友光电 就发行人向深圳市硕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货 12 2018.01.16 科技有限公司 物的价格、需求预测、订单、交付、付款等事项 3-3-1-4-22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签订时间 协议主要内容 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协议双方如到期未续签协议, 则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就发行人向东莞市古川胶带有限公司采购货物的 东莞市古川胶带 价格、需求预测、订单、交付、付款等事项做出 13 2018.01.22 有限公司 了原则性规定。协议双方如到期未续签协议,则 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环 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加审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 无新增的关联担保;加审期间,发行人没有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也不存在关联方 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四)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 2 017 年 12 月 31 日,列入发行人合并后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均因正常 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规定的情况。 君悦律师认为,加审期间,发行人上述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内容、 形式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加审期间,发行人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 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加审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加审期间,发行人与 关联方之间无新增的关联担保;加审期间,发行人没有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也不 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列入发行人合并 后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不存在违反法 律、法规限制性规定的情况。 十、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出具日,除原申报法律文件中已披露的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之外, 发行人新增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及其决议情况如下: (一)股东大会 2018 年 1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发行上市相关议案有效期的议案》共一项议案。 3-3-1-4-23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18 年 2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 2018 年度贷款计划及贷款授权的议案》共一项议案。 (二)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对子公司惠州市隆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共一项议案。 2018 年 1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延长公司发行上市相关议案有效期的议案》共一项议案。 2018 年 1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18 年度贷款计划及贷款授权的议案》共一项议案。 2018 年 2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审计报告>报出的议案》、《关于注销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隆晟泰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议案》共两项议案。 (三)监事会 2017 年 10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对子公司惠州市隆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共一项议案。 君悦律师认为,加审期间,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集、 召开、决议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审计报告》,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 适用的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合法合规性 1、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 具之日,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无变化。 2、深圳市龙华新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8 年 1 月 4 日出具《证明》(深国税证 (2018)第 00657 号),经查询该局征管信息系统,发行人系该局管辖的纳税人, 该局暂未发现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 3-3-1-4-24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法记录。 深圳市龙华区地方税务局于 2018 年 1 月 4 日出具《证明》(深地税华违证 【2018】10000035 号),经其查核,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税务违法记录。 此外,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亦分别出具了相关证明文件,证 明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无违反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被税 务机关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及其合法合规性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 具之日,发行人新增的财政补贴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的通知》、《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 等文件,发行人取得深圳市龙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发放的 2017 年龙华区经济促 进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500,000 元。 2、根据《龙华区经济促进局 2017 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拟资助名单》等文件, 发行人取得深圳市龙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发放的龙华区经济促进局 2017 年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境内上市和挂牌资助等三类)专项资金 2500,000 元。 3、根据《深圳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科【20 12】177 号)、《市经贸信息委关于下达 2017 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 项资金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深经贸信息中小字【2017】133 号) 等文件,发行人取得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发放的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经 费 500,000 元。 4、根据《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经贸委、市财政 委关于下达 2017 年度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两化融合项目资助计划(第二批) 的通知》等文件,发行人取得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放的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2, 000,000 元。 5、根据《龙华新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龙华区产业发 3-3-1-4-25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龙华区经济促进局关于 2017 年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项目拟资助名单公示的通知》等文件,发行人取得深圳市龙华新区发展 和财政局会发放的产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2,660,000 元。 6、根据《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 号)、《深圳 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2017 年企业研究开 发资助计划第二批拟自主企业的公示》等文件,发行人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 会发放的 2017 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资金 1,533,000 元。 君悦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在加审期间依法纳税;发行人新增的财 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在龙华政府在线网站(http://www.szlhxq.gov. cn/lhxinqu/index/index.html)查询并打印的 2017 年 6 月 3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受到环保处罚的企业名单,发行人不在上述受处罚名单之列。 经君悦律师检索国家环境保护部网(http://www.zhb.gov.cn/)、深圳市人居 环境网(http://www.szhec.gov.cn/)、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平台(http://w ww.gdep.gov.cn/)以及百度(http://www.baidu.com/)、搜狗(https://www.sogou. com/)等网络搜索引擎,君悦律师未检索到发行人发生环保事故的报道。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2018 年 1 月 16 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复函》(深市 监信证[2018]106 号),该函回复:经查询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违 法违规信息系统,发行人及隆晟泰、创兴盛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没有违反市场和质量(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 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2018 年 1 月 23 日,惠州仲恺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 惠州隆利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没有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3-3-1-4-26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18 年 1 月 24 日,深圳市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安全生产情况 证明表》,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创兴盛、隆晟泰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无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该局处罚,该局也未接到有关发行人发 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 (四)发行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 1、劳动用工情况 2018 年 1 月 15 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复函》,证明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创兴盛、隆晟泰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无因违 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2、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社保缴纳资料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总人数为 2126 人,其社保缴纳明细情况如 下表所示: 项目 缴纳人数 缴纳比例 未缴人数 未缴比例 养老险 2,069 97.32% 57 2.68% 医疗险 2,069 97.32% 57 2.68% 工伤险 2,069 97.32% 57 2.68% 生育险 2,069 97.32% 57 2.68% 失业险 2,069 97.32% 57 2.68%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 为绝大多数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发行人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主要系 2017 年 12 月入职的新员工,其社会保险已于 2018 年 1 月缴纳。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社保缴纳资料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缴纳人数 缴纳比例 未缴人数 未缴比例 住房公积金 2,066 97.18% 60 2.8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 为绝大多数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发行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主要系 2017 3-3-1-4-27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年 12 月入职的新员工,其住房公积金已于 2018 年 1 月缴纳。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证明 2018 年 1 月 18 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创兴盛、隆晟泰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没有因 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8 年 1 月 12 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发行人出具《单位住房公 积金缴存证明》,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创兴盛、隆晟泰没有因违法违规而被该 中心处罚的情况。 (五)其他合法合规情况 1、2018 年 1 月 23 日,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函》(深检证字【2018】39 号),经该局核查,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在该局及下属分支机构无违法 违规记录。 2、2018 年 1 月 29 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出具《企业无 违法违规记录查询证明》(2018-0121 号),经其核查,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 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发现发行人因违反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 市分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3、2018 年 2 月 1 日,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处出具《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资信状况的函》,经其核查,发行人海关注册编码为 440316099Q,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违反海关法律法规记录。 4、2018 年 1 月 29 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出具《证明》(深规 土函【2018】272 号),经该委核查,在该委职权范围内,未发现发行人在 201 7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因违反规划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等相关规定而被调查或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8 年 1 月 29 日,深圳市规划和国 土资源委员会出具《证明》(深规土函【2018】284 号),经该委核查,在该委 职权范围内,未发现发行人子公司创兴盛在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因违反规划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而被调查或行政处罚的 3-3-1-4-28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记录;2018 年 2 月 2 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出具《证明》(深规土 函【2018】377 号),经该委核查,在该委职权范围内,未发现发行人子公司隆 晟泰在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因违反规划土地管理方面的法 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而被调查或行政处罚的记录;2018 年 1 月 18 日,仲恺高新 区国土资源分局出具《关于惠州市隆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行政处罚记录的复 函》(惠仲国土资函【2018】84 号),经其核对,发行人子公司惠州隆利于 20 16 年 12 月 6 日取得位于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东升村 ZKC-058-04-02 号、面 积为 20,000 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惠州隆利在该区辖区范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5、2018 年 1 月 25 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关于深圳市 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证明的函》(深经贸信息企服字【2018】26 号), 经其核查,未发现发行人在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存在因违 反国家、地方有关商务监督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该委处罚的情形。 6、2018 年 1 月 8 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 前身隆利有限于 2016 年 1 月因部分车间、仓库隔墙使用泡沫彩钢板分隔被该所 给予罚款的处罚,是一般消防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发行人已按要求 整改完毕。经该所核查,发行人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今,不存在重大消防违法 行为。 君悦律师认为,根据上述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发行人的确认,加 审期间,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 准、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上述相关行 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三、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的说明和承诺》,发行人在加审期间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经君悦律师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信用中国(h ttp://www.creditchina.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http://zhixing. 3-3-1-4-29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court.gov.cn/search/)、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 shixin.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资本市场违法违规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 hixin.csrc.gov.cn/honestypub/)等进行查询并前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公 开触摸屏查询系统查询,加审期间,未在上述网站中查询到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 司隆晟泰、创兴盛、惠州隆利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二)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出具的《承诺函》及君悦律师 核查,加审期间,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承诺函》及君悦律师核查,加审 期间,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 政处罚案件。 君悦律师认为,加审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君悦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招 股说明书(申报稿)》及《招股说明书摘要(申报稿)》引用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尚需取得中国 证监会的核准;若本次发行股票成功,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尚需取得深交所的批 准。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正本壹份,副本壹份,经上海市君悦(深圳)律 师事务所盖章及君悦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3-3-1-4-30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之签署页)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汪献忠 汪献忠 阎 斌 苗宝文 年 月 日 3-3-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