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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利科技: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18-11-19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JunYue(Shenzhen) Law Firm



                                             关于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中国 深圳
                                   福田区深南大道投资大厦 15 楼

             15/F Investment Building, 4009 Shennan Road ,Shenzhen 518048, PR China

             电话(Tel):(0755)82912618            传真(Fax):(0755)82912529

              Tel: 86. 755. 8291.2618                  Fax: 86.755. 8291.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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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四)

致: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悦”)作为深圳市隆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出具了《上
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及《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
师工作报告》”)、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出具了《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出具了《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8 年 2 月 23 日出具了《上
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上述文件以下统称为“原申报法律文件”)。

     君悦律师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情况出具的瑞华审字【2018】48420062 号《审计报告》,对发行
人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加审期间”)是否
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形、财务会计报告期间调整后是否符合发行上市的实
质条件以及加审期间已发生变化或新发生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在此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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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所使用的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原申报法律
文件中的含义相同。

     君悦及君悦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作为原申报法律文件的补充,须与原申报法律文
件一并使用,原申报法律文件中未被《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修改的内容仍然
有效。

     现君悦及君悦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
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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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原申报文件“释义”中的部分简称作如下补充、更新: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四)》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8 月 20 日出具
《审计报告》             指
                               的瑞华审字【2018】48420062 号《审计报告》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8 月 20 日出具
《内控报告》             指    的瑞华核字【2018】48420036 号《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以及 2018 年 1 月
报告期                   指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加审期间                 指    2018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6 月 30 日

注:《补充法律意见书(四)》除特别说明外,数值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
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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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发行人于 2017 年 2 月 6 日召开
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批准。2018 年 1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将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
案》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的有
效期延长,自 2018 年 2 月 6 日起延长 12 个月。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的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君悦律师认为,除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交所审核同意外,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君悦律师登录深圳市市
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szscjg.gov.cn/)网站查询,发行人现持有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1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440300665865164D;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发
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君悦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补充
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君悦律师逐条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2013 年)、《证券法》以
及《管理办法》规定的下列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1、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是否符合《公司法》(2013 年)、《证券法》规定的
相关条件:



1 发行人所在区深圳市龙华新区发生行政区域变更,由龙华新区变更为龙华区,发行人因此换发《营业执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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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与发行人已发行的
其他普通股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2013 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制
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之所述);

     (3)根据《审计报告》,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原则计算,发行人 20
15 年度净利润为 969.37 万元,2016 年净利润为 5,851.17 万元,2017 年净利润为
9,514.68 万元,2018 年 1 月-6 月净利润为 7,672.86 万元。结合发行人《招股说明
书(申报稿)》中有关发行人战略定位、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的陈述,发行人具
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
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
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已按照会计准则的规
定编制,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发行人及隆利有限近三年的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深圳市国家税
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龙华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和
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处、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人
及隆利有限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5)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5,44
9.59 万元,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
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6)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其股份总数为 5,449.59 万股,发行人本次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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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的股份数为不超过 1,816.53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发行新股数量占
发行人股份总数比例将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25%,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
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7)发行人与国海证券签订了本次发行的《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协议书》和《深圳市隆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保荐协议书》,由国海证券担任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
一条关于保荐的规定和《公司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2、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君悦律师查验相关工商资料、纳税资料,发行
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系由隆利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自隆利有限设立之日起算已超过
三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 1 月-6 月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969.37 万元、5,851.17 万元、9,51
4.68 万元、7,672.86 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以上
数据表明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净资产(所有
者权益合计)为 36,718.36 万元,未分配利润为 21,418.78 万元,发行人最近一期
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三)项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工商资料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
本总额为 5,449.59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拟发行 1,816.53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
行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将达到 7,266.12 万元,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
不少于三千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有关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文件、
有关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注册资本为 5,449.59 万元,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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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
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利人名称变更手续均已完成,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
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6)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之记载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
人的经营范围为:“发光二极管(LED)、背光源、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
批和禁止的项目);普通货运;发光二极管(LED)、背光源、电子产品的生产”,
该等经营范围已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
的说明,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7)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业务合同、工商资料及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君悦
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
资料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
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和股东(实
际控制人)”、“八、发行人的业务”、“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变化”之所述)。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8)根据发行人的工商资料、君悦律师对发行人股东进行的访谈确认,发
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
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9)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和内部管理制
度、《内控报告》,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
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之所述);发行人已建立了在本次上市后启用的《股
东投票计票制度(草案)》,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切实保障了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
利。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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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瑞华已向发行人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基于君悦律
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君悦律师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之规定;

     (11)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制定并实施了《内部审计制度》;瑞华已
向发行人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根据《内控报告》、发行人出
具的说明,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基于君悦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
君悦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
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12)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并经君悦律师登
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
n/)、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等网站查询,发行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
存在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的;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13)根据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
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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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
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1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资料,该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等与发行
人本次上市相关的议案,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批准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事宜(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之所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的相关资料,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发行上市相关议案有
效期的议案》,同意将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
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以及《关
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的有效期延长,自
2018 年 2 月 6 日起延长 12 个月。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1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该次股
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了决议,决议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本次上市并发行
的股票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
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内
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之所述);根据
发行人提供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延长公司发行上市相关议案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发行人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的有效期延长,自 2018 年 2 月 6 日起延长 12 个月。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君悦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
项实质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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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股东的变化

       1、欣盛杰股东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欣盛杰
股东在发行人任职情况,变化如下:

       勾大军职位由模切部经理变更为模切部及生技部总监;唐纯梅职位由总经理
办公室助理变更为总经理办公室助理兼行政部经理;吴新艺职位由五金部经理变
更为五金部总监;游丽娟由薪酬绩效主管变更为人力资源部副经理;陈元元由体
系部主任变更为体系部经理。

       2、融慧达合伙人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加审期间,融慧达的合伙人及出
资份额发生变化,如下所述:

       2018 年 5 月 31 日,因融慧达合伙人李帛帅离职,融慧达作出合伙人决议,
同意其将所持有的融慧达 100 万元出资额全部转让予合伙人董莉。截至《补充法
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融慧达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变更为: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投长春                       普通合伙人                    1.00                   0.02
孙景营                         有限合伙人                  2,100.00                 42.00
董莉                           有限合伙人                   600.00                  12.00
刘春光                         有限合伙人                   880.00                  17.60
孙薇                           有限合伙人                   900.00                  18.00
姜洋                           有限合伙人                   30.00                   0.60
王丁丁                         有限合伙人                   40.00                   0.80
刘明                           有限合伙人                   200.00                  4.00
刘琳                           有限合伙人                   50.00                   1.00
司南                           有限合伙人                   10.00                   0.20
朱海涛                         有限合伙人                   30.00                   0.60
周晨曦                         有限合伙人                   30.00                   0.60
姜旭鸿                         有限合伙人                    6.35                   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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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成                         有限合伙人                   65.00                   1.30
程继明                         有限合伙人                   17.65                   0.35
王尤楠                         有限合伙人                   20.00                   0.40
易芳冰                         有限合伙人                   20.00                   0.40
                     合计                                  5,000.00                  100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君悦律师的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
之日,除上述股东变化外,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未发生其他变化。发行人控股
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君悦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现任股东均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发行人股东的人
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原申报法律文件披露的发
行人的股本总额、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根据发行人各股东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
君悦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
行人股份未设置委托代持、质押、信托等第三者权益,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君悦律师认为,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所
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委托代持、质押、信托等第三者权益,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
纷。

       六、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2
018 年 1 月-6 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35,558.67 万元、64,574.85 万元、90,625.94
万元、68,889.93 万元,占上述期间发行人营业收入的 99.45%、99.87%、99.77%、
99.78%。

     君悦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无新增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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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加审期间已披露关联方的基本信息变更情况,具体如下:

    1、发行人子公司隆晟泰于2018年7月5日,取得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出具的《深圳市龙华区地方税务局大浪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深地税大浪税
通【2018】13870号),隆晟泰符合注销税务登记条件,予以注销。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隆晟泰已完成税务注销事项,尚
待完成其他注销手续,隆晟泰仍在注销过程中。

     2、2018 年 8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创兴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议案》。

     2018 年 8 月 21 日,发行人作为创兴盛唯一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基于创兴
盛目前已无实际经营,决定注销创兴盛。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创兴盛正在注销过程中。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君悦律师核查,除上述关联方信息变更外,截至《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发行人关联方其他在原申报法律文件披露的内
容,未发生变化。

     君悦律师认为,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除上述关联方信
息变更外,发行人关联方其他在原申报法律文件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瑞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的关联交易主要系关联方(实际控
制人夫妇、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惠州隆利)为保证发行人申请的贷款,无偿为发行
人贷款提供的相关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1)2018 年 5 月 16 日,吴新理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编
号为兴银深分八授信(保证)字(2018)第 0013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
约定:吴新理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编号为兴银深分八授信
字(2018)第 0008 号的《基本额度授信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所担保的
最高本金限额为 7,000 万元,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18 年 5 月 24 日至 2019 年 5
月 24 日。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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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18 年 5 月 16 日,吕小霞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编
号为兴银深分八授信(保证)字(2018)第 0014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
约定:吕小霞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编号为兴银深分八授信
字(2018)第 0008 号的《基本额度授信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所担保的
最高本金限额为 7,000 万元,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18 年 5 月 24 日至 2019 年 5
月 24 日。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

     (3)2018 年 5 月 21 日,吕小霞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
订编号为 ZH78191806001-1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为确保 2018 年 5
月 21 日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行 签 订 编 号 为
ZH78191806001《综合授信合同》的履行,吕小霞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 1 亿
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
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履行债务期
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4)2018 年 5 月 21 日,吴新理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
订编号为 ZH78191806001-2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为确保 2018 年 5
月 21 日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行 签 订 编 号 为
ZH78191806001《综合授信合同》的履行,吴新理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 1 亿
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
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履行债务期
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5)2018 年 6 月 26 日,惠州隆利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
编号为 0489993-001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惠州隆利为发行人与北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编号为 0489993 号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最
高额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金额为 1 亿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的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6)2018 年 6 月 26 日,吴新理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编
号为 0489993-002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吴新理为发行人与北京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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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编号为 0489993 号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最高额
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全程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金额为 1 亿元,保证
期间为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7)2018 年 6 月 26 日,吕小霞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编
号为 0489993-003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吕小霞为发行人与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编号为 0489993 号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最高额
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金额为 1 亿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的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8)2018 年 8 月 9 日,吴新理、吕小霞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签订编号为(584800)浙商银高保字(2018)第 00809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约定,吴新理、吕小霞为发行人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编
号为(584800)浙商银综授字(2008)第 00809 号的《综合授信协议》提供担保,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方式为连带
责任保证。

     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夫妇、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惠州隆利)为发
行人提供资金支持给予的无偿担保,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君悦律师认为,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新增的关联交易
均为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夫妇、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惠州隆利)为发行人提供资金
支持给予的无偿担保。关联方无偿为发行人贷款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根据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发行人与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总资产(合并报
表)为 852,142,711.89 元,总负债为 484,959,142.05 元,所有者权益为 367,183,5
69.84 元。

     (二)发行人拥有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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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人新增的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等资料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
新增 7 项商标,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注册号        商标图样    核定使用类别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2018.2.21-
1        22826397                        42                       原始取得           无
                                                     2028.2.20

                                                     2018.2.21-
2        22826398                        38                       原始取得           无
                                                     2028.2.20

                                                     2018.4.21-
3        22826399                        35                       原始取得           无
                                                     2028.4.20

                                                     2018.4.21-
4        22826400                        11                       原始取得           无
                                                     2028.4.20

                                                     2018.4.21-
5        22826401                        9                        原始取得           无
                                                     2028.4.20

                                                     2018.2.21-
6        22826402                        7                        原始取得           无
                                                     2028.2.20

                                                     2018.4.21-
7        22826403                        6                        原始取得           无
                                                     2028.4.20

        2、发行人新增的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等资料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
书(四)》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 13 项专利,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类型
         一种可解决亮边问题的      ZL201720998432.5
    1                                                    2018.03.06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窄边框背光模组
         一种可解决全面屏倒角
    2                              ZL201720998110.0      2018.03.06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暗问题的背光源
         一种用于全面屏且发光
    3                              ZL201720998453.7      2018.03.06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亮度均匀的背光源
    4    一种冲床钢板              ZL201721040724.4      2018.03.13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一种整板刀架及应用该
    5                              ZL201721040728.2      2018.03.13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刀架的裁切机
         一种防下增光片移位加
    6                              ZL201720997810.8      2018.04.27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压治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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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一种双杆裁切刀             ZL201721040730.X    2018.04.27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一种注塑机挂模对位治
 8                                 ZL201721143165.X    2018.04.27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具
        一种裁切导光板胶口的
 9                                 ZL201721143935.0    2018.05.01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手动型防偏位裁刀
        一种可解决全面屏四角
 10                                ZL201720998434.4    2018.05.08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暗问题的导光板
 11     一种废料叠放架             ZL201721040725.9    2018.06.08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12     导光板包装机               ZL201721499365.9    2018.06.12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一种新型楔形面结构导
 13                                ZL201721682602.5    2018.06.26     原始取得    实用新型
        光板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专利,该等专利
均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产清单,结合《审计报告》并经君悦律师核查,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项 目        原值(万元)     累计折旧(万元) 账面价值(万元)          成新率(%)
 机器设备              12,719.69           2,171.71            10,547.98              82.93%
 运输设备                 273.01             39.14                  233.87            85.66%
 电子设备                 506.59            311.98                  194.62            38.42%
 其他设备                 411.53            182.61                  228.92            55.63%
     合 计             13,910.83           2,705.44             11,205.39             80.55%
      注:成新率=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君悦律师抽查了发行人加审期间新增
的主要生产设备的购置合同、原始发票等资料,君悦律师认为,该等生产经营设
备系发行人合法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经发行人确认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
具之日,发行人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财产不存在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不存在
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主要财产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他人物业的情况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等资料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
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租赁物业的情况如下表所列:

序号     出租方         租赁期限       租赁地址                              租赁面    用途

                                        3-3-1-5-16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积(㎡)
                                       深圳市大浪街道办云峰路光浩工
        光浩实业有       2018.05.16-
  1                                    业园 1 号宿舍楼 2 楼 208、209、         192   宿舍
        限公司           2023.05.31
                                       210、5 楼 502
        光浩实业有       2018.07.06-   深圳市大浪街道办云峰路光浩工
  2                                                                            192   宿舍
        限公司           2020.06.30    业园 1 号宿舍楼 5 楼 511-514
        光浩实业有       2018.08.01-   深圳市大浪街道办云峰路光浩工
  3                                                                             82   宿舍
        限公司           2020.07.31    业园 3 号宿舍楼 3 楼 306-307
        光浩实业有       2018.06.01-   深圳市大浪街道办云峰路光浩工
  4                                                                             41   宿舍
        限公司           2023.05.31    业园 3 号宿舍楼 4 楼 403
        光浩实业有       2018.08.01-   深圳市大浪街道办云峰路光浩工
  5                                                                            644   厂房
        限公司           2020.07.31    业园 E 栋 1 楼西分隔体
        光浩实业有       2018.05.16-   深圳市大浪街道办云峰路光浩工
  6                                                                          1,394   厂房
        限公司           2023.05.31    业园 C 栋 4 楼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等资料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
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惠州隆利新增租赁物业的情况如下:

      2018 年 7 月 10 日,惠州市德帮实业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位于惠州仲恺高新
区潼侨镇联发大道北面 68 号的厂房(产权证号:粤(2018)惠州市不动产权第
5006351 号)出租给惠州隆利做生产使用,租赁期为 5 年,自 2018 年 7 月 10 日
至 2023 年 7 月 9 日,其中免租期 45 天(自 2018 年 7 月 10 日-2018 年 8 月 25
日),每月租金合计 44,756 元(不含税,含管理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租赁房产的产权证书并经君悦律师核查,上述租赁合
同的出租方系上述租赁房产的权利人,有权处置上述房产,上述租赁合同合法有
效。

      君悦律师认为,发行人新取得的上述商标、专利真实、合法、有效;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加审期间新承租的物业,出租方合法拥有该租赁房屋的所有权,有权
将该租赁房屋予以出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出租方签订的该等租赁合同合法有
效。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或协议等文件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
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发行人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更新如下:

      1、采购框架协议

                                        3-3-1-5-17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签订时间                        协议主要内容
                                             就发行人委托深圳市富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代
         深圳市富森供应                      理从境外进口产品的货款、代理服务费用及其支
         链管理有限公司                      付和结算;产品交付及验收;国内运输及保险费
  1                            2018.01.17
         (委托代理进口                      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协议有效期至 2019 年 1 月 16
         协议)                              日,到期前如双方未重新签订或修改协议,则本
                                             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
                                             就发行人向深圳菲尔泰光电有限公司采购货物的
         深圳菲尔泰光电                      价格、需求预测、订单、交付、付款等事项做出
  2                            2018.01.19
         有限公司                            了原则性规定。协议双方如到期未续签协议,则
                                             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就发行人向深圳市玲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货
         深圳市玲涛光电                      物的价格、需求预测、订单、交付、付款等事项
  3                            2018.01.23
         科技有限公司                        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协议双方如到期未续签协议,
                                             则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就发行人向深圳希埃斯替贸易有限公司采购货物
         深圳希埃斯替贸                      的价格、需求预测、订单、交付、付款等事项做
  4                            2018.01.24
         易有限公司                          出了原则性规定。协议双方如到期未续签协议,
                                             则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就发行人向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购货
         深圳市聚飞光电                      物的价格、需求预测、订单、交付、付款等事项
  5                            2018.01.22
         股份有限公司                        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协议双方如到期未续签协议,
                                             则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就发行人向深圳市瑞羽商贸有限公司采购货物的
         深圳市瑞羽商贸                      价格、需求预测、订单、交付、付款等事项做出
  6                            2018.02.01
         有限公司                            了原则性规定。协议双方如到期未续签协议,则
                                             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就发行人向东莞市光志光电有限公司采购货物的
         东莞市光志光电                      价格、需求预测、订单、交付、付款等事项做出
  7                            2018.01.19
         有限公司                            了原则性规定。协议双方如到期未续签协议,则
                                             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就发行人向东莞市飞协电子有限公司采购货物的
         东莞市飞协电子                      价格、需求预测、订单、交付、付款等事项做出
  8                            2018.01.20
         有限公司                            了原则性规定。协议双方如到期未续签协议,则
                                             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就发行人向深圳市穗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购货
         深圳市穗晶光电                      物的价格、需求预测、订单、交付、付款等事项
  9                            2018.01.22
         股份有限公司                        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协议双方如到期未续签协议,
                                             则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就发行人向深圳市万事兴顺宝达工业材料有限公
         深圳市万事兴顺
                                             司采购货物的价格、需求预测、订单、交付、付
  10     宝达工业材料有        2018.01.20
                                             款等事项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协议双方如到期未
         限公司
                                             续签协议,则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就发行人向深圳市硕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货
         深圳市硕友光电                      物的价格、需求预测、订单、交付、付款等事项
  11                           2018.01.16
         科技有限公司                        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协议双方如到期未续签协议,
                                             则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东莞市古川胶带                      就发行人向东莞市古川胶带有限公司采购货物的
  12                           2018.01.22
         有限公司                            价格、需求预测、订单、交付、付款等事项做出


                                            3-3-1-5-18
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签订时间                      协议主要内容
                                             了原则性规定。协议双方如到期未续签协议,则
                                             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2、销售框架协议

序号         客户名称          签订时间                       协议主要内容
                                            就发行人为华显光电(TCL)提供货物的订单及需
                                            求预测、价格、包装、交货、收货与检验、品质保
  1     华显光电(TCL) 2017.08.10
                                            证等事项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
                                            知对方终止协议的,协议效力自动延长。
                                            就发行人为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货物
              北京京东方
                                            的订单和交货计划、价格、交付、支付等事项做出
  2           光电科技有       2016.05.25
                                            了原则性规定。双方均没有通知对方终止合同的,
              限公司
                                            合同自动延续。
                                            就发行人为鄂尔多斯市源盛光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鄂尔多斯市
                                            货物的订单和交货计划、价格、交付、支付等事项
  3           源盛光电有       2016.05.25
                                            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双方均没有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限责任公司
                                            的,合同自动延续。
                                            就发行人为合肥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货物
        京    合肥京东方
                                            的订单和交货计划、价格、交付、支付等事项做出
  4     东    光电科技有       2016.05.25
                                            了原则性规定。双方均没有通知对方终止合同的,
        方    限公司
                                            合同自动延续。
              京东方(河                    就发行人为京东方(河北)移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北)移动显                    提供货物的订单和交货计划、价格、交付、支付等
  5                            2016.05.25
              示技术有限                    事项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双方均没有通知对方终止
              公司                          合同的,合同自动延续。
                                            就发行人为京东方(河北)移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京东方
                                            提供货物的订单和交货计划、价格、交付、支付等
  6           光电科技有       2018.04.08
                                            事项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双方均没有通知对方终止
              限公司
                                            合同的,合同自动延续。
                                            就发行人为帝晶光电提供货物的采购订单、技术更
                                            改、供货与检验、支付条件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协
  7     帝晶光电               2012.08.18
                                            议在双方持续保持配合关系而又未重新签订新版本
                                            协议前皆有效。
                                            就发行人为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
  8     深天马                 2015.10.15   司提供货物的采购订单与采购渠道、交付、检验与
                                            收获、价格等事项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就发行人为深超光电提供货物的成交条件,需求预
                                            估、订单、交货通知,交货,价格及付款等事项做
  9     深超光电               2016.06.21
                                            出了原则性规定。协议到期后在双方均无异议的情
                                            况下自动延展。
                                            就发行人为信利半导体有限公司提供货物的供货保
              信利半导体                    证、订单、价格、交货、验收、质量保证、付款等
 10                            2014.05.17
              有限公司                      事项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协议在双方均未书面提出
        信
                                            终止情况下,则自动延续,直至双方业务往来结束。
        利
                                            就发行人为信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货物的供货
              信利光电股
 11                            2014.03.22   保证、订单、价格、交货、验收、质量保证、付款
              份有限公司
                                            等事项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协议在双方均未书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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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客户名称           签订时间                       协议主要内容
                                            出终止情况下,则自动延续,直至双方业务往来结
                                            束。
                                            就发行人为合力泰提供货物的产品标准、权利保证、
 12     合力泰                 2017.04.20   质量保证、产品变更、产品包装、产品的交(提)
                                            货等事项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3、借款合同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的借款合同如下所列:

      (1)2018 年 5 月 16 日,发行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编号

为兴银深分八授信字(2018)第 0008 号的《基本额度授信合同》,合同约定:由
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向发行人提供基本额度授信最高本金额度 7,000 万元的授信,
有效期自 2018 年 5 月 24 日至 2019 年 5 月 24 日。

       (2)2018 年 5 月 21 日,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
订编号为 ZH78191806001 的《综合授信协议》,协议约定: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发行人提供授信额度最高为 100,000,000 元的授信,最高授
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从 2018 年 5 月 22 日至 2019 年 5 月 21 日止,具体业务
期限以具体业务合同约定为准,每笔具体业务项目的具体授信额度的开始使用日
期不得晚于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的截止日。

       (3)2018 年 6 月 26 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编
号为 0489993 号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向发行人提供授信额度最高为 100,000,000 元的授信,每笔贷款的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提款期为自该合同订立日起 12 个月,额度为可循环额度;
授信用途为满足发行人依法合规正常经营的业务需要。

       (4)2018 年 7 月 16 日,发行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编
号为 0495782 号的《借款合同》,本合同系基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发行人与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编号为 0489993 号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
具体业务合同。合同约定: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
11,000,000 元人民币的借款,贷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日起 1 年;合同利率以全国
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加 178 个基点确定;贷款用途用于向上游采
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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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018 年 8 月 9 日,发行人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编号
为(584800)浙商银综授字(2008)第 00809 号的《综合授信协议》,协议约定,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发行人提供最高额为 6,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
该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自 2018 年 8 月 9 日至 2018 年 11 月 8 日,在授信额
度的有效使用期内,发行人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每次贷款或其他授信的金额、
期限、用途等由双方另行签订具体业务合同约定。

     4、担保合同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的为其自身履行的综
合授信及借款合同所签订的担保合同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七、关联方
及关联交易(二)关联交易”之所述。

     (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君悦律师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环
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加审期间,除《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二)关联交易”之所述以外,发行人与其关联
方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加审期间,发行人没有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也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四)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 2
018 年 6 月 30 日,列入发行人合并后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均因正常
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规定的情况。

     君悦律师认为,加审期间,发行人上述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内容、
形式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加审期间,发行人不存在虽已履行完毕但
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加审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
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加审期间,发行人没
有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也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列入发行人合并后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均因正常的生产经
营活动发生,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规定的情况。

     十、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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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日,除原申报法律文件中已披露的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之外,
发行人新增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及其决议情况如下:

     (一)股东大会

     2018年6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17年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7年度公司财务决算
报告》、《2018年度公司财务预算方案》等共十项议案。

     (二)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7 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2018 年度
公司财务预算方案》等共十二项议案。

     2018 年 8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审计报告>报出的议案》、《关于注销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创兴盛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议案》共两项议案。

     (三)监事会

     2018 年 2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隆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议案》共一项议
案。

     2018 年 5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共七项议案。

     2018 年 8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创兴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议案》共一项议
案。

     君悦律师认为,加审期间,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集、
召开、决议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

     (一)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审计报告》,加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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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合法合规性

     1、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
具之日,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无变化。

     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于 2018 年 7 月 25 日出具《证明》(深
税违证(2018)7282 号),经查询该局征管信息系统,发行人系该局管辖的纳
税人,该局暂未发现发行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有重大
税务违法记录。

     此外,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亦分别出具了相关证明文件,证
明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在加审期间无违反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被税
务机关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及其合法合规性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
具之日,发行人新增的财政补贴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
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等文件,发行人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发放的 2017 年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金(第二批)1,533,000 元。

     2、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下发的《市发展改革
委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2018 年第一批扶持计划项目公示》,
发行人取得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
项资金 1,000,000 元。

     3、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 号)、
《<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
149 号)等文件,发行人取得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放的 2017 年深
圳市重点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项目资助计划奖励金 1,000,000 元。

     4、根据《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深府(2011)165 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配套政策的通知》(深府(2012)9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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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产业专项升级资金管理办法》、《市经贸信息委关于 2017 年产业专项
升级专项资金企业技术装备及管理提升项目拟资助计划公示的通知》(深经贸信
息技术字(2017)174 号)等文件,发行人取得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放的产业专项升级专项资金 510,000 元。

     5、根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龙华区重大
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龙华区经济促进局关于 2018 年龙华区产业发
展专项资金贷款利息补贴拟资助名单公示的通知》等文件,发行人取得深圳市龙
华区经济促进局发放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利息补贴 245,000 元。

     6、根据《关于印发<龙华新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科技创新
分项)的通知>》(深龙华经服【2015】254 号)、《2018 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项目(2017 年第二批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产学研科技合作、重点领域技术
创新项目)拟资助名单》等文件,发行人取得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发放的 2018
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1,500,000 元。

     7、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
(2017)8 号)、《关于 2018 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
上市培育资助项目资助计划公示》等文件,发行人取得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发
放的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经费 1,000,000 元。

     8、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
(2017)8 号)、《关于 2018 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
化建设项目资助计划公示》等文件,发行人取得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发放的 2
018 年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 150,000 元。

     君悦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在加审期间依法纳税;发行人新增的财
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经君悦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在龙华政府在线网站(http://www.szlhxq.gov.
cn/lhxinqu/index/index.html)查询并打印的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受到环保处罚的企业名单,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在上述受处罚名单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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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君悦律师检索国家环境保护部网(http://www.zhb.gov.cn/)、深圳市人居
环境网(http://www.szhec.gov.cn/)、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平台(http://w
ww.gdep.gov.cn/)以及百度(http://www.baidu.com/)、搜狗(https://www.sogou.
com/)等网络搜索引擎,君悦律师未检索到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发生环保事故
的报道。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2018 年 7 月 6 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违法违规记
录证明》(深市监信证[2018]002439 号),经查询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
员会违法违规信息系统,发行人没有违反市场和质量(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
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
记录。

     2、2018 年 7 月 6 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违法违规记
录证明》(深市监信证[2018]002440 号),经查询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
员会违法违规信息系统,隆晟泰没有违反市场和质量(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
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
记录;2018 年 7 月 6 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违法违规记
录证明》(深市监信证[2018]002441 号),经查询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
员会违法违规信息系统,创兴盛没有违反市场和质量(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
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
记录;2018 年 7 月 12 日,惠州仲恺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
惠州隆利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没有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2018 年 7 月 12 日,深圳市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安全生产情况
证明表》,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创兴盛、隆晟泰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无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该局处罚,该局也未接到有关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创兴盛、隆晟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

     (四)发行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

     1、劳动用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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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7 月 10 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复函》,证明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创兴盛、隆晟泰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无因违
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2、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社保缴纳资料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总人数为 2,620 人,其社保缴纳明细情况如下
表所示:

    项目            缴纳人数           缴纳比例          未缴人数             未缴比例
   养老险                      2,523        96.30%                   97              3.70%
   医疗险                      2,523        96.30%                   97              3.70%
   工伤险                      2,523        96.30%                   97              3.70%
   生育险                      2,523        96.30%                   97              3.70%
   失业险                      2,523        96.30%                   97              3.70%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已为
绝大多数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发行人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主要系 2018 年 6 月
入职的新员工,其社会保险已于 2018 年 7 月缴纳。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社保缴纳资料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缴纳人数           缴纳比例          未缴人数             未缴比例
住房公积金                     2,512        95.88%                  108              4.1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君悦律师核查,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已为
绝大多数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发行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主要系 2018 年
6 月入职的新员工,其住房公积金已于 2018 年 7 月缴纳。

     3、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证明

     2018 年 7 月 6 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没有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8 年 7 月 6 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创兴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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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晟泰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2期间没有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2018 年 7 月 10 日,惠州市社会保险基
金管理局仲恺分局出具《证明》,证明惠州隆利自 2017 年 3 月至今,均有在惠
州市参加养老、工伤、医疗、失业保险。

       2018 年 7 月 3 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
证明》,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创兴盛、隆晟泰没有因违法违规而被该中心处罚
的情况。2018 年 7 月 13 日,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证明惠
州隆利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违法处罚
的记录。

       (五)其他合法合规情况

       1、2018 年 7 月 25 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出具《企业无
违法违规记录查询证明》(2018-0461 号),经其核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
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现发行人因违反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
市分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2018 年 7 月 13 日,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处出具《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资信状况的函》,经其核查,发行人海关注册编码为 440316099Q,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无违反海关法律法规记录。

       3、2018 年 7 月 11 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出具《证明》(深规
土函【2018】2416 号),经该委核查,在该委职权范围内,未发现发行人在 20
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因违反规划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等相关规定而被调查或行政处罚的记录; 2018 年 7 月 11 日,深圳市规划和国
土资源委员会出具《证明》(深规土函【2018】2410 号),经该委核查,在该
委职权范围内,未发现发行人子公司隆晟泰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
0 日期间因违反规划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而被调查或行政处罚
的记录;2018 年 7 月 11 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出具《证明》(深规
土函【2018】2417 号),经该委核查,在该委职权范围内,未发现发行人子公


2   隆晟泰已于 2018 年 2 月启动注销,创兴盛因启动注销程序,故于 2018 年初将其员工整体迁至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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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创兴盛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因违反规划土地管理方面
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而被调查或行政处罚的记录;2018 年 7 月 12 日,仲恺
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出具《关于惠州市隆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行政处罚记录的
复函》(惠仲国土资函【2018】616 号),经其核对,发行人子公司惠州隆利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取得位于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东升村 ZKC-058-04-02 号、
面积为 20,000 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粤(2017)惠州市不动产
第 5002930 号),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惠州隆利在该区辖区范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4、2018 年 7 月 19 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关于深圳市
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证明的函》(深经贸信息企服字【2018】161 号),
经其核查,未发现发行人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存在因违
反国家、地方有关商务监督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该委处罚的情形。

     5、2018 年 7 月 27 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派出所出具《证明》,经该所核
查,发行人自 2018 年 1 月至今,不存在因消防违法违规的行为被处罚。

     君悦律师认为,根据上述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发行人的确认,加
审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环境保护、产
品质量、技术标准、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而被上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三、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加审期间,发行人新增的诉讼案件,具体情
况如下:

     2018 年 3 月 24 日,发行人竞争对手深圳市德仓科技有限公司以发行人及深
圳市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发行人及其共同被告”)生产、销售的
相关产品涉嫌侵犯其拥有的 10 项实用新型和 1 项发明专利为由,向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号(2018)粤 03 民初 1176-1186 号),并向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请求:1、判令发行人及其共同被告立即停止
侵犯深圳市德仓科技有限公司十一项专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
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并销售与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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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等行为相关的库存商品、半成品、生产模具、技术资料和宣传资料等;2、
判令发行人及其共同被告连带赔偿深圳市德仓科技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行为所
遭受的经济损失(金额共计 5,000 万元);3、判令发行人及其共同被告连带承
担深圳市德仓科技有限公司为制止专利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
理费用;4、判令发行人及其共同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5、要求第三人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其使用发行人涉嫌侵权的背光产品的相关证据。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该案尚未开庭。

     经君悦律师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信用中国(h
ttp://www.creditchina.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http://zhixing.
court.gov.cn/search/)、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
shixin.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资本市场违法违规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
hixin.csrc.gov.cn/honestypub/)等进行查询并前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流程公
开触摸屏查询系统查询,加审期间,除《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披露的上述
案件外,未在上述网站中查询到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隆晟泰、创兴盛、惠州隆
利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二)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出具的《承诺函》及君悦律师
核查,加审期间,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承诺函》及君悦律师核查,加审
期间,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
政处罚案件。

     君悦律师认为,发行人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为发行人竞争对手提起的专利
侵权民事诉讼,该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加审期间,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董事长、总
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君悦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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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招
股说明书(申报稿)》及《招股说明书摘要(申报稿)》引用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申请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若本次发行股票成功,发行人股票
上市交易尚需取得深交所的批准。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正本壹份,副本壹份,经上海市君悦(深圳)律
师事务所盖章及君悦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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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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