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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利科技: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2018-11-2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利科技”、“发行人”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8]1845 号”文核准,并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刊登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为 1,816.53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
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
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创业板
上市交易。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LONGLI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5,449.59 万元(本次发行前);7,266.12 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吕小霞
    成立日期:2007 年 8 月 16 日
   住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鹊山路光浩工业园 G 栋 3 层、4 层
    邮政编码:518109
    电话:0755-28111999
    传真:0755-29819988
    互联网网址:http://www.blbgy.com/

                                   1
      电子信箱:longli@blbgy.com
      经营范围:发光二极管(LED)、背光源、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货
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
批和禁止的项目);普通货运;发光二极管(LED)、背光源、电子产品的生产。

      (二)发行人设立情况
      2016 年 4 月 11 日,隆利科技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隆利科技有限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 4 月 27 日,隆利科技有限全体股东共同签
署了《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2016 年 4 月 27 日,经深圳
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批准,以截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经瑞华审计
的净资产 78,812,366.85 元将隆利科技有限的净资产折为股份公司的 5,000 万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余额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各发起人按照各自
在隆利科技有限的出资比例确定对股份公司的持股比例。
      2016 年 3 月 27 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了“国
众联评报字(2016)第 2-259 号”《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隆利科技有限截
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 88,060,704.92 元。
      2016 年 4 月 27 日,瑞华对隆利科技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
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第 48090119 号”《验
资报告》。
      2016 年 5 月 19 日,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并领
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665865164D”的《营业执照》。
      股份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股权比例
  1                      吴新理                      36,669,950      73.34%
  2             深圳市欣盛杰投资有限公司              9,500,000      19.00%
  3     共青城金湖众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00,050      5.00%
  4                      吕小霞                       1,330,000      2.66%
                      合计                           50,000,000     100.00%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
属行业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

                                     2
           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C397-电子器件
           制造”中的“C3976-光电子器件制造”。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背光显示模组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生产的背
           光显示模组可应用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数码相机、车载显示器、医用显示
           仪、工控显示器等领域。目前,发行人 95%以上的背光显示模组产品最终应用
           于智能手机。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背光显示模组的研发和生产,依托
           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以及多年的生产实践,已逐步发展为国内研发实力较
           强、生产规模较大的重要背光显示模组企业之一,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发行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凭借出色的品质控制能力和快速响应客户需求
           的能力,与京东方、深天马、信利、深超光电、TCL 集团、帝晶光电、合力泰
           等领先的液晶显示模组企业形成了稳定的合作关系。自成立以来,发行人的主
           营业务和主要产品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收入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8年1-6月                2017年度                 2016年度                2015年度
   产品类别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收入          占比
 主营业务收入      68,889.93     99.78%    90,625.94      99.77%   64,574.85   99.87%        35,558.67    99.45%
 其他业务收入         149.81      0.22%       208.89      0.23%        82.38    0.13%           198.18      0.55%
     合计          69,039.74       100%    90,834.83       100%    64,657.23        100%     35,756.85       100%
               (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三年一期的 “瑞华审字
           【2018】48420062 号”《审计报告》以及 2018 年 1-9 月的“瑞华阅字【2018】
           48420002 号”《审阅报告》,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2018.9.30
    项目                                  2018.6.30         2017.12.31         2016.12.31            2015.12.31
                  (未经审计)
流动资产         874,014,153.58      715,364,026.34       595,882,674.85    381,544,822.46       246,821,202.93

非流动资产       158,424,691.28      136,778,685.55       111,736,243.31     61,103,396.86       46,383,638.41

资产总额        1,032,438,844.86    852,142,711.89        707,618,918.16    442,648,219.32       293,204,841.34

流动负债         597,660,225.39      474,006,453.45       412,285,880.94    238,293,851.04       198,026,246.79
                                                      3
  非流动负债         10,450,383.75       10,952,688.60       8,621,472.95      16,684,582.27      24,135,781.38

  负债总额           608,110,609.14      484,959,142.05     420,907,353.89    254,978,433.31     222,162,028.17
  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股东       424,328,235.72      367,183,569.84     286,711,564.27     187,669,786.01     71,042,813.17
  权益
  股东权益合计       424,328,235.72      367,183,569.84     286,711,564.27    187,669,786.01      71,042,813.17
  负债和股东权
                  1,032,438,844.86       852,142,711.89     707,618,918.16    442,648,219.32     293,204,841.34
  益合计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2018 年 1-9 月
     项目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140,462,717.87       690,397,406.46      908,348,325.23      646,572,253.92     357,568,482.98

营业利润             154,320,256.69       89,091,090.14      109,982,485.21      67,565,300.62      11,794,628.38

利润总额             156,353,522.75       91,134,398.14      113,669,640.54      68,339,738.61      12,272,624.38

净利润               137,630,629.83       80,475,312.09       99,023,646.97      58,511,715.39       9,693,747.41
归属于母公司普
通股股东的净利       137,630,629.83       80,475,312.09       99,023,646.97      58,511,715.39       9,693,747.41
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归属于母
                     133,185,683.47       76,728,640.39       95,146,805.27      66,842,518.45      19,224,046.81
公司普通股股东
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归
                     133,185,683.47       76,728,640.39       95,146,805.27      58,511,715.39       9,693,747.41
属于母公司普通
股股东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2018 年 1-9 月
         项目                              2018 年 1-6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未经审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144,584,803.75      68,365,477.14      57,794,847.95       63,712,119.09     25,383,146.11
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62,139,089.37     -33,545,733.56      -56,752,409.82     -24,697,785.35     -12,053,323.06

                                                      4
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28,912,258.50     -13,274,359.65          -7,757,085.67     31,868,402.12          -11,510,881.30
流量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
                        53,723,246.83      21,631,205.52           -6,714,926.19     70,883,358.85           1,822,940.15
净增加额



                 4、主要财务指标
                 (1)主要财务指标
                                   2018.9.30/       2018.6.30/
                                                                       2017.12.31/    2016.12.31/          2015.12.31
                 项目             2018 年 1-9 月    2018 年 1-6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未经审计)          月
     流动比率(倍)                      1.46               1.51           1.45              1.60             1.25

     速动比率(倍)                      1.12               1.07           1.04              1.27             0.90

     母公司资产负债率(%)               58.85              57.02         59.64          57.91               76.13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
                                         0.05               0.04           0.07              0.07             0.38
     占净资产的比例(%)

     每股净资产(元/股)                 7.79               6.74           5.26              3.44             1.69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4.54               4.37           4.54              5.26             4.23

     存货周转率(次/年)                 6.55               5.85           5.83              6.83             5.71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17,131.32       10,102.39           12,628.47       7,956.73            2,123.58

     利息保障倍数(倍)                  63.14              46.56         61.35          18.28                4.3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8.71              24.61         41.76          55.18               23.0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2.53               1.48           1.82              1.17             0.3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2.53               1.48           1.82              1.17             0.39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2.65               1.25           1.06              1.17             0.60
     量净额(元/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99               0.40          -0.12              1.30             0.04



                 (2)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加权平均       每股收益(元/股)
           会计期间                        报告期利润                          净资产收        基本每       稀释每
                                                                               益率(%)       股收益       股收益
       2018 年 1-9 月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8.71          2.53       2.53

                                                        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7.46   2.44     2.4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4.61   1.48     1.48
2018 年 1-6 月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3.47   1.41     1.4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1.76   1.82     1.82
  2017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0.12   1.75     1.7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5.18   1.17     1.17
  2016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3.03   1.34     1.3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3.03   0.39     0.39
  2015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5.68   0.76     0.76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1.00 元
         3、每股发行价格:20.87 元
         4、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量 1,816.53 万股,发行后流通股占
    总股本比例为 25.00%。网上发行股数为 1,816.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9.9983%,剩余未达深市新股网上申购单元 500 股的余股 300 股由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负责包销。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5、每股收益
         发行前每股收益:1.75 元/股(根据经审计的上市前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损
    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收益:1.31 元/股(根据经审计的上市前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损
    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市盈率
         15.94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7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1.95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7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7、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76 元(以公司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


                                            6
资产值加预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5.26 元(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值
和发行前总股本 5,449.59 万股计算)
    8、市净率
    发行前市净率:3.97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前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后市净率:2.38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9、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网上发
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10、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账户并可买卖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的境内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1、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2、募集资金总额:379,109,811.00 元
    13、募集资金净额:350,000,000.00 元
    14、拟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5、用于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
    用于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不含税)如下,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
金额:
                                                               单位:元
                                                           费用金额
 项目
                                                         (不含增值税)
 承销费用                                                16,037,735.85

 保荐费用                                                2,830,188.68

 审计验资费用                                            3,915,094.30

 律师费用                                                1,858,490.57

 发行手续费、印刷费                                       383,395.9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084,905.66

 合计                                                    29,109,811.00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
                                 7
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新理和吕小霞夫妇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
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如果减持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
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在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后,在本人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申报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
    2、公司股东欣盛杰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
应变更。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

                                   8
    3、公司股东中投金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合伙企业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
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
做相应变更。
    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
    4、公司股东融慧达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合伙企业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
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
做相应变更。
    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
    5、公司股东金湖众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合伙企业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
    6、持有公司 67.29%股份的控股股东吴新理之减持意向如下: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9
    (2)在锁定期满后,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
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
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
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6)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7)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
述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7、持有公司 5%以上的其他股东欣盛杰投资之减持意向如下:
    (1)拟长期持有隆利科技股票;
    (2)在锁定期满后,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
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隆利科技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隆利科技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因隆利科技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隆利科技股份变化的,
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6)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隆利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

                                 10
投资者道歉;
    (7)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公司持有的隆利科技股份自本公司
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8、持有公司 5%以上的其他股东中投金盛之减持意向如下:
    (1)在锁定期满后,如果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
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
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4)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5)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合伙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6)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合伙
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后隆利科技股本总额为 7,266.12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816.53 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公开发
行的股份数量占隆利科技发行后总股份的 25.00%;
    (四)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信息无虚假记载;

                                   11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说明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证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
形: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
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5%以上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影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
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就
如下事项做出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12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
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先行赔偿投资者
损失;
   10、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
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持续督导事项及工作安排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
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将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强化发行人严格
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认识到占用发行人资源的严重后果,完善各
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决策机制。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
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助发行人制定有关制度并有效实施,建立对相

                                13
关人员的监管措施、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
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
表意见。发行人因关联交易事项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应事先通知本保荐人,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派保荐代表人与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建立发行人重大信息及时沟通渠道、督导发行人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发行人
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关注新闻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并加以核实。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定期跟踪了解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发行
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关注对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
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重大担保行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进
行事前沟通。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
他主要约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指派保荐代表人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监事会会议;指派保荐代表人或聘请中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主
动信息跟踪和现场调查。
    要求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保荐协议约定,及时通报信息;及
时、全面地提供有关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经营情况及业务发展目标实现
情况、有关承诺履行情况等资料及说明;有权对发行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发表公
开声明;《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

                                 14
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引》中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履行保荐职责的
相关约定。
    发行人应当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工作
以及参加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组织的培训等,不得无故阻挠正常的持续督导
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持续对发行人进行关注,并进行相关业务的
持续培训。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吴潇、吕佳
    项目协办人:王克强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29 楼
    联系电话:0755-83704748
    联系传真:0755-83704748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
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国海证券同意担任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15
(此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吴 潇                          吕    佳




法定代表人:
               何 春 梅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