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利科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公告2018-12-11
证券代码:300752 证券简称:隆利科技 公告编号:2018-004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并办理工商
登记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召开了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并办理
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845 号)核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589 号)同意,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16.53 万股。本
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由 5449.59 万股增加至 7266.12 万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5,449.59 万元增加至 7,266.12 万元。现拟将《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注册资本、股份总
数以及其他相关内容作相应修改。
同时,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公司拟修订股份回购
条款。
鉴于上述原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需对《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订,形成上市后适用的《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变更事项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 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第三条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 1816.53 万股,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在深圳
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449.59】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266.12 万元。
元。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7266.12 万股,均为普通
第十九条
股。 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第二十三 并; 励;
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份的。 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股份的活动。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一进行: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四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条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至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
条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销。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以上内容,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
根据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6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
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及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4 日召开
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有效期的延长的决议,董事会负责办理此次相关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1 日
备查文件
1、《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