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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利科技: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12-11  

						证券代码:300752               证券简称:隆利科技              公告编号:2018-005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845 号)核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589 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1816.53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0.87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 379,109,811.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29,109,811.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50,000,000.00 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对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8]48420002 号”《验资

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

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

        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设立募

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管

理。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储存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银行           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深圳市隆利科技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惠州市隆利中尺寸 LED
1                                              310,241,886.47
       股份有限公司     司深圳东门支行                          背光源生产基地项目


       深圳市隆利科技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2                                                50,000,000     隆利光学研发中心
       股份有限公司     司深圳分行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中存放的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 360,241,886.47 元与募集资金净

额人民币 350,000,000.00 元之间差额,为尚未划转的上市发行费用,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

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

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潇、吕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

金净额的 10%(孰低原则)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

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1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

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

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

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签署的《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