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利科技: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2019-01-10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隆
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利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规定,对隆利科技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
项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845 号)核准,隆利科技面向社会公众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16.53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0.8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7,910.98 万元,扣除发行相关的费用人民币 2,910.98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5,000.0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8]48420002 号
《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
会批准的募集资金专户。
根据《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隆利科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万元)
惠州市隆利中尺寸 LED
1 30,382.52 30,000.00
背光源生产基地项目
2 隆利光学研发中心 5,000.43 5,000.00
合计 35,382.95 35,000.00
二、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
截至 2019 年 1 月 7 日,公司尚未使用募集资金,其余额(含银行存款利息)
及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银行 账号 2019 年 1 月 7 日 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华夏银行股份有 惠州市隆利中尺
限公司深圳东门 10859000000468122 300,066,696.90 寸 LED 背光源生
支行 产基地项目
北京银行深圳中 隆利光学研发中
20000032828100025864478 50,004,583.33
心区支行 心
合计 350,071,280.23 -
三、隆利科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基本情况
(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满足公司对增加日常流动资
金的需求,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促使股东利益最大化,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
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从闲置募集资金中,使用 4,00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本次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说明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按人民币 4,000.00 万元的同
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预计 12 个月最多可为公司减少潜在利息支出 174.00 万元
(按照短期贷款基准利率 4.35%测算)。因此,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及资金成本,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
提高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四、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
隆利科技于 2019 年 1 月 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同意隆利科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4,00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独立董事对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隆利科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
要的程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国海证券同意隆利科技使用以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吴潇 吕佳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