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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隆利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8-06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二年八月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3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6

第五章 审议与表决 ......................................... 8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 ...................................... 11

第七章 附则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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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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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进行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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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
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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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提案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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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
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
股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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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及法人股东的持
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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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章 审议与表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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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章程》
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
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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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
    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
    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
    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
决的方式,也可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逐项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每个提案
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如有修改,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应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二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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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
点票。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具体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的划分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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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为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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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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