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利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1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我们在对于2023年4月2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仔细查阅,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其他违规的情形。2022 年度公司不存在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同时
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本着客观、审慎的原则,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
督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了认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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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 2022 年度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了评价。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
其他重大事项。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四、关于 2022 年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并保持了一致性原则,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
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五、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
了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和未来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广大投资者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额度内部分综合授
信提供担保和抵押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预计不超
过 28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在前述额度范围内为部分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和抵押担保
事项,预计的额度合理,有利于满足公司及各子公司 2023 年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促进经
营发展,对业务扩展起到积极作用,增强相关业务的开展能力,符合公司及各子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对象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决
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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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期间,
勤勉尽责,诚信敬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同时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具备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议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制度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
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前述报告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鉴证,并出具了《深圳市隆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
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
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的内容。
基于上述,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
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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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
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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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段礼乐 谭胜 钱可元
2023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