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罗博特科 股票代码:300757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RoboTechnik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港浪路 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二〇一九年一月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 或“罗博特科”)股票将于 2019 年 1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 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 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 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 入所致。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 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锁定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颉 昇”)、持股 5%以上股东上海科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科 骏投资”)承诺: (1)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3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 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 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3)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 人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 归公司所有。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戴军、王宏军、夏承周承诺: (1)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 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本条承诺不因本承诺 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承诺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本承诺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 4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 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 益将归公司所有。 (二)其他股东的锁定承诺 1、公司股东徐龙、李洁、上海能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能骏投资”)、上海颂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颂歌投资”) 承诺: 自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 人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已发行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 公司所有。 2、上海科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朱文斌、杨玲花、张晓茜、 李晓燕、张飞、徐芳、贾宇鹏、张才山、邓强富、刘勇、周小江、闫德强和刘 全省承诺: 自本承诺人出具承诺函之日起至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科 骏投资的出资份额,也不由科骏投资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该部分出资份额。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 遵守上述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 人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 所有。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锁定承诺 1、本公司董事张建伟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李伟彬、杨雪莉通过上海科骏投资 5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董事任政睿通过上海能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人出具承诺函之日起至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 的科骏投资/能骏投资的出资份额,也不由科骏投资/能骏投资回购本人持有的 该部分出资份额。 (2)本承诺人间接所持公司的股份在相关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 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本条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 (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承诺人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承诺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承 诺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 人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 所有。 2、本公司监事张学强通过上海科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 公司股份,承诺如下: 6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自本承诺人出具承诺函之日起至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 的科骏投资的出资份额,也不由科骏投资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出资份额。 (2)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承诺人任职公司监事期间内,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承诺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 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承诺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 人转让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 所有。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公司就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制订《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 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形(以下称“需要采取稳 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则公司应当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 (草案)》、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等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予以具体实施、依法进行 相关信息披露。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7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在《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有效期内,在 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草案)》的 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包括但是不 限于: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董事会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的实际状况,制定公司股 份回购方案,在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触发一个月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 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及时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在股份回购方案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履行债权人通知及公告及其他法定减资程序。 公司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 公司流通股票,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 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 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票的 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 3%,且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 票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同时 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本 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限后,再次出 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须提出增持公 司股票的方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 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票,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 行调整),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 3%,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8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依照相 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1)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 限,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达到承诺上限,或依照相关法 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后,再次出现需要采取稳 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须提出增持公 司股票的方案。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 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 现金薪酬的 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 酬,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 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约束措施和相关承诺 1、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以《罗博特科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内容,就其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 义务做出承诺,并承诺自愿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承诺,公司回购股票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9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 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增持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若控股股东未依照本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 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扣留应向控股股东 支付的分红。 4、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增持股票行为及信息 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若未依照本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 履行的,公司有权从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中扣减相应金额。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 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股东大会有权解聘、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 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承诺,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 要求其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作出相关承诺。 6、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戴军、王宏军、夏承周承诺: (1)本承诺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承诺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深圳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 10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 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本承诺人 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25%,并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 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 价); (5)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证券监管主管机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制度,本承 诺人不需承担披露义务的情况除外。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 的,本承诺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 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二)元颉昇、科骏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控股股东元颉昇、持股 5%以上股东科骏投资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自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承诺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深圳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 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 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本承诺人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25%,并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 11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5)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 减持所得收入将归公司所有。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主管机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制度,本承诺人不需承担披露义务 的情况除外。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 的,本承诺人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 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三)李洁、徐龙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李洁、徐龙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作出承诺,自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减持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承诺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深圳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 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 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年末本承诺人直接 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25%,并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 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5)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证券监管主管机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制度,本承 诺人不需承担披露义务的情况除外。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 12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本承诺人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 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四)颂歌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颂歌投资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作出承诺,自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减持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承诺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两年内,累计减持的股份最高可至发行前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 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 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4)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主管机关、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制度,本承诺人不需承担披露义务的情况除外; (5)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 减持所得收入将归公司所有。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主管机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制度,本承诺人不需承担披露义务 的情况除外。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 的,本承诺人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 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四、关于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罗博特科承诺 本公司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13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1、回购数量: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回购价格: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孰高确定。其中: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相关董事 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总量。 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 定。 上市公司期间如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 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3、回购事项时间安排 (1)公司董事会将在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后 2 个交 易日内进行公告。 (2)公司将在相关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并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 决议投赞成票。公司将于董事会决议当日发出召开相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并进行公告。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元颉昇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 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最迟将于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后 30 个交 易日内正式启动回购工作。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相关违法事实 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 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 济损失积极赔偿投资者。 14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如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无条 件的按照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同时,公 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关于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 改正情况。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元颉昇及实际控制人戴军、王宏军、夏承周承诺: 1、罗博特科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人对罗博特科的招股说明书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2、如因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罗博 特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人将督促罗 博特科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人及委派的董事承诺在审议 该回购股份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如因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人将督促罗博特科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 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 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积极赔偿投资者。 4、如本公司/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人将在罗博特科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向罗博特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人将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 罗博特科领取现金分红,本公司/人直接、间接持有的罗博特科股份不得转让, 直至罗博特科或相关企业依照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本公司/人对罗博特科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导致的 回购股份事项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罗博特科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5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人对罗博特科的招股说明书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2、如因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罗博 特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促使罗博特 科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承诺在审议该回购股份事项的各 项会议表决中投赞成票。 3、如因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促使罗博特科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 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 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积极赔偿投资者。 4、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罗博特科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向罗博特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将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罗博特科领取薪 酬及现金分红(如有),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罗博特科股份不得转让,直至相 关方依照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中介机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承诺:因本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16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 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 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拟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并经 公司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相关承 诺。 (一)本次募集资金后即期回报分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均 将较发行前出现较大规模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开始实施到产生预期 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在短 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公司投资者即期回报将被摊薄。具体分析详见本公 司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分析”的相关内容。 (二)公司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详见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即 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分析”的相关内容。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 证。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低于平均 水平; 3、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要 17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 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 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 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 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 释并道歉;②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③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 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 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六、利润分配 (一)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如本次发行成功,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目前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2017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 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有关利润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 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 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 前提下,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18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和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件,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下,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③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现金分红的比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具备 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①公 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40%;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 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应注 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公司可以考虑发放股票 股利:①公司在面临资金需求约束或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 的利润分配方式;②如董事会认为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时,或公司股票价 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情况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可进行中期 19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分红。 3、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 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 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根据行业监管 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 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公众 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未来分红回报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招股 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股利分配政策”的相 关内容。 七、关于未履行承诺相关事宜的承诺 (一)公司未履行承诺相关事宜的承诺 1、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 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如本公司未履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做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将公开说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不得进行公开 再融资; 2、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 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如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 20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的股东,可以根据其公开承诺停止发放红 利;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二)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相关事宜的承诺 1、本承诺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 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如本承诺人未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做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将公开说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 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3、如本承诺人未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做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在违反 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如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相关事宜的承诺 1、本承诺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 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人不会 因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 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 如本承诺人未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所做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将公开说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决、决定, 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 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 为止。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 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投资者损失数额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1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 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核准部门、核准文件及其主要内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958 号”文核准,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 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 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发行价格为 21.56 元/股。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8 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罗博特科”,股票代码 “300757”,本次公开发行的 2,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9 年 1 月 8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时间较短,故与其 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9 年 1 月 8 日 (三)股票简称:罗博特科 (四)股票代码:300757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0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00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22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 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 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 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000 万股新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占发行后总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股本的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苏州元颉昇企业管 2,430.00 30.38% 2022年1月8日 理咨询有限公司 李洁 904.20 11.30% 2020年1月8日 上海科骏投资管理 677.40 8.47% 2022年1月8日 中心(有限合伙) 首次公开发 夏承周 672.00 8.40% 2022年1月8日 行前已发行 上海颂歌投资管理 600.00 7.50% 2020年1月8日 的股份 中心(有限合伙) 徐龙 489.60 6.12% 2020年1月8日 上海能骏投资管理 226.80 2.84% 2020年1月8日 中心(有限合伙) 小计 6,000.00 75.00% - 首次公开发 网上发行的股份 2,000.00 25.00% 2019年1月8日 行的股份 小计 2,000.00 25.00% - 合计 8,000.00 100% -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中文名称: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英文名称:RoboTechnik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三)注册资本:6,000.00 万元人民币(发行前);8,000.00 万元人民币 (发行后) (四)法定代表人:戴军 (五)住所: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港浪路 3 号 (六)经营范围:研发、组装生产、销售:新能源设备、LED 及半导体领 域相关生产设备、制程设备及相关配套自动化设备,从事自产产品的进出口业 务,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七)主营业务:公司是一家研制高端自动化装备和基于工业互联网技术 的智能制造执行系统软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拥有完整的研发、设计、装配、 测试、销售和服务体系,为光伏电池、电子及半导体、汽车精密零部件、食品 药品等领域提供柔性、智能、高效的高端自动化装备及制造执行系统软件。 (八)所属行业: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九)电话:0512-62535580 (十)传真:0512-62535581 (十一)电子邮箱:zqb@robo-technik.com (十二)董事会秘书:王宏军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 情况 发行人未发行过债券,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 人债券的情形,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限 持股方式 持股情况 24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持有元颉昇55.48%的股份,元颉昇持 有罗博特科发行前 40.50%的股份; 2016年9月20日至 1 戴军 董事长、总经理 间接持股 持有科骏投资 36.13%的出资比例, 2019年9月19日 科骏投资持有罗博特科发行前 11.29%的股份。 持有元颉昇39.64%的股份,元颉昇持 董事、 有罗博特科发行前 40.50%的股份; 2016年9月20日至 2 王宏军 副总经理、董 间接持股 持有科骏投资 45.93%的出资比例, 2019年9月19日 事会秘书 科骏投资持有罗博特科发行前 11.29%的股份。 持有科骏投资 1.99%的出资比例,科 2016年9月20日至 3 张建伟 董事 间接持股 骏投资持有罗博特科发行前 2019年9月19日 11.29%的股份。 持有能骏投资90.00%的出资比例, 2016年9月20日至 4 任政睿 董事 间接持股 能骏投资 持 有 罗 博 特 科 发 行 前 2019年9月19日 3.78%的股份。 2016年9月20日至 5 徐立云 独立董事 - 无直接或间接持股 2019年9月19日 2016年9月20日至 6 盛先磊 独立董事 - 无直接或间接持股 2019年9月19日 2016年9月20日至 7 杨利成 独立董事 - 无直接或间接持股 2019年9月19日 持有科骏投资 1.99%的出资比例,科 2016年9月20日至 8 张学强 监事会主席 间接持股 骏投资持有罗博特科发行前 2019年9月19日 11.29%的股份。 2016年9月20日至 9 唐涛 监事 - 无直接或间接持股 2019年9月19日 2017年3月29日至 10 张露露 监事 - 无直接或间接持股 2019年9月19日 持有科骏投资 1.99%的出资比例,科 2016年9月20日至 11 李伟彬 副总经理 间接持股 骏投资持有罗博特科发行前 2019年9月19日 11.29%的股份。 持有科骏投资 1.99%的出资比例,科 2016年9月20日至 12 杨雪莉 财务总监 间接持股 骏投资持有罗博特科发行前 2019年9月19日 11.29%的股份。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元颉昇持有公司股份 2,43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 40.50%。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戴军、王宏军和夏承周。戴军、王宏军、夏承周通过持 25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有元颉昇 100%股权而间接控制公司 40.50%的表决权股份,戴军通过担任科骏投 资普通合伙人而间接控制公司 11.29%的表决权股份,夏承周直接持有公司 11.20%的股份,据此,戴军、王宏军和夏承周三人通过直接持股和间接支配而 合计控制公司 62.99%的表决权股份,且共同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一致的 企业经营理念及存在共同的利益基础,且各方自公司成立至今对公司生产经营 及其他重大事务决定在事实上保持一致,并已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在公司股 东大会、董事会表决投票时以及对公司其他相关重大经营事项决策时采取一致 行动。 1、控股股东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2,430.00 万股,占股本总 额的 40.50%,为公司控股股东。元颉昇目前主要从事企业管理咨询业务,与公 司主营业务不存在关联或相似的情况。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5年4月4日 注册资本 5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5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戴军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 913205947746967690 代码 注册地及主要 苏州工业园区唯正路8号 生产经营地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公关策划。(依法须经 经营范围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姓名 出资份额(万元) 出资占比(%) 1 戴军 27.74 55.48 2 王宏军 19.82 39.64 3 夏承周 2.44 4.88 合 计 50.00 100.00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人民币) 项目/期间 2018年6月30日/2018年1-6月 2017年12月31日/2017年度 26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总资产(万元) 2,506.53 2,588.41 净资产(万元) 998.54 1,083.42 净利润(万元) -84.88 -39.04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为母公司口径数据。 2、实际控制人戴军、王宏军和夏承周的基本情况 (1)戴军 戴军,男,1974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硕 士,公民身份证号码 32062319740109****,住所为上海市普陀区志丹路 97 弄。 戴军先生 1996 年 7 月至 1997 年 10 月任上海电焊机厂工艺研究所助理工程师;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2 月任东芝电梯(上海)有限公司工程师;1999 年 12 月至 2002 年 6 月任美国环球仪器(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工程师;2002 年 6 月至 2004 年 10 月,任汉高(中国)有限公司产品经理;2004 年 10 月至 2005 年 4 月任以色列华莱中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1 年 2 月, 任苏州捷昇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2011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戴军先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元颉昇 55.48%的股权和科骏投资 36.13%出资 比例,并担任科骏投资普通合伙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2)王宏军 王宏军,男,1978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工 商管理硕士,公民身份号码为 32060219781206****,住所为江苏省苏州市工业 园区都市花园。王宏军先生 1998 年至 2002 年任职于江苏新科电子集团;2002 年至 2004 年任职于王氏港建中国有限公司;2004 年至 2005 年任职于 AIM 中国; 2005 年至 2014 年任职于苏州捷昇电子有限公司;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9 月 任职于苏州罗博特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6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王宏军先生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元颉昇 39.64%的股权和科骏投资 45.93%出 资比例,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3)夏承周 夏承周,男,1969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 历。公民身份号码为 32021119691117****,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宝城路 158 弄。 夏承周先生 1993 年 8 月至 1995 年 4 月任无锡虹美电视机厂研发工程师;1995 27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年 5 月至 2006 年 7 月任美国环球仪器(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应用工程师; 2006 年至 2016 年 5 月历任捷昇电子运营经理、总经理;2016 年 5 月至今,任 苏州捷运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夏承周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1.20%的股权和公司控股股东元颉昇 4.88%的股 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其他投资情况 除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外,控股股东元颉昇无其他投资的企业。实际控制人 戴军、王宏军和夏承周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戴军、王宏军和夏承周合计持有控股股东元颉昇 100%的股份;戴军、王宏 军分别直接持有苏州原能 99%、1%的股份;戴军、王宏军分别直接持有科骏投 资 36.13%、45.93%的出资比例;戴军直接持有 Degotec GmbH 85%的股份。 四、公司本次上市前股东人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39,989 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 持股情况如下表: 序 占发行后总股本 股东名称 持有股本(股) 号 的比例 1 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4,300,000 30.38% 2 李洁 9,042,000 11.30% 3 上海科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6,774,000 8.47% 4 夏承周 6,720,000 8.40% 5 上海颂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6,000,000 7.50% 6 徐龙 4,896,000 6.12% 7 上海能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268,000 2.84% 8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889 0.09% 9 黄悦刁 500 0.00% 10 郑伟东 500 0.00% 合计 60,071,889 75.10% 28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老股 转让。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21.56 元/股,对应发行市盈率: 1、15.44 倍(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前每股收益,发行前每股收益按照 2017 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 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0.59 倍(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 2017 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 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 本次网上发行数量为 2,000 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 99,605,249,500 股,配 号总量为 199,210,499 个,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00792630%,网 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 4,980.26248 倍。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9,929,111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429,671,633.16 元,放弃认购 70,889 股,网 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金额为 1,528,366.84 元,主 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35%。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3,120.00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已于 2019 年 1 月 3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9]1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29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7,922.37 万元(不含税),具体构成如下表: 序号 项目内容 金额(万元) 1 承销保荐费用 5,500.00 2 审计费用 1,589.43 3 律师费用 384.91 4 发行手续费用 10.85 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37.18 合计 7,922.37 每股发行费用为 3.96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 数)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35,197.63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9 年 1 月 3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 [2019]1 号”《验资报告》。 发行前不存在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情形。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7.67 元/股。(以经审计的 2018 年 6 月 30 日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的每股收益为 1.05 元/股。(以 2017 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0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和 2018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 〔2018〕7698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18 年三季度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天健审 〔2018〕8126 号”审阅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 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截 至 本 上 市 公 告 书 公 告 日 , 公 司 预 计 2018 年 营 业 收 入 区 间 为 57,896.39-70,762.26 万元,较 2017 年同比增长约 35%至 65%;2018 年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9,561.26-12,168.88 万元,较 2017 年同比增长约 10% 至 40% ; 2018 年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9,215.21-11,728.44 万元,较 2017 年同比增长约 10%至 40%。 上述 2018 年度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初步预测。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与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 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31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 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18 年 12 月 24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 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 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 重大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公司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2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联系电话:010-85127999 传真:010-85127888 保荐代表人:王刚、蒋红亚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罗博特科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担任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 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 荐责任。 33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4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