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0-01
证券代码:300757 证券简称:罗博特科 公告编号:2020-062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 年 9 月 30 日(星期三)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 年 9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港浪路 3 号罗博特科 A 栋
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戴军董事长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3,775,36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2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 人(另外现场出席的 2 名股东及股东代表为关联股东,
依照相关规定回避表决,未进行现场投票),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510,612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1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7,868,55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59%。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5 人,代表有表权
股份 12,643,45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572%。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74,900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1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868,55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59%。
3、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分为两个子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 关于收购苏州斐控晶微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科骏投资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前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合计
40,396,200 股(持股比例 38.8425%)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23,379,1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2,643,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1.02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科骏投资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前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合计
40,396,200 股(持股比例 38.8425%)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23,379,1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2,643,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邵禛律师、王珍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
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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