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10-0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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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在苏州市
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港浪路 3 号罗博特科 A 栋一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
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9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依据上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 13 点
30 分起在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港浪路 3 号罗博特科 A 栋一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披露内容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9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9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及召开时间、地点、内容,
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
络投票的时间、操作流程等等事项。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4 名,代表股份 55,906,812 股,占公司总股本 53.7566%。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股份 7,868,550 股,占公司总股本 7.565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合法资格。
4、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已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照第二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依照《公司章程》和《股
东大会规则》予以回避。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机构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的合计结果。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证上[2015]65 号)、《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本次
股东大会重要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一项议案,并对其中两项内容予以逐项表决:
1、《关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逐项表决:
1.1《关于收购苏州斐控晶微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2《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及其各项内容,以记名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相关关联股东予以回避表决。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3,775,36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1.32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 人(另
外现场出席的 2 名股东及股东代表为关联股东,依照相关规定回避表决,未进行
现场投票),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510,61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1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868,550 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59%。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及其中各项内容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
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临时提案情况
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临时提案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强
经办律师: 邵 禛
王 珍
202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