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罗博特科: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10-0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LawFirm(Shanghai)

                        中国上海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楼,200041
              23rd-25rdFloor,GardenSquare,968WestBeijingRoad,Shanghai,China,200041
                      电话/TEL.:(8621)5234-1668 传真/FAX:(8621)5234-167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在苏州市

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港浪路 3 号罗博特科 A 栋一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

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9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依据上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 13 点
30 分起在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港浪路 3 号罗博特科 A 栋一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披露内容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9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9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及召开时间、地点、内容,

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

络投票的时间、操作流程等等事项。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4 名,代表股份 55,906,812 股,占公司总股本 53.7566%。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股份 7,868,550 股,占公司总股本 7.565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合法资格。

    4、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已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照第二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依照《公司章程》和《股
东大会规则》予以回避。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机构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的合计结果。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证上[2015]65 号)、《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本次
股东大会重要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一项议案,并对其中两项内容予以逐项表决:

    1、《关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逐项表决:

    1.1《关于收购苏州斐控晶微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2《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及其各项内容,以记名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相关关联股东予以回避表决。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3,775,36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1.32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 人(另

外现场出席的 2 名股东及股东代表为关联股东,依照相关规定回避表决,未进行

现场投票),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510,61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1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868,550 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59%。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及其中各项内容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

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临时提案情况

    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临时提案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强




经办律师: 邵   禛




           王   珍




                                                      202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