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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博特科: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补充法律意见书2020-10-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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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在苏州市

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港浪路 3 号罗博特科 A 栋一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于当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了《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发

现,《法律意见书》存在部分内容遗漏的情况,本所律师对《法律意见书》的相

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包括会议

通知和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及相关公告和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
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

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

工作。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股东大会规

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

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0 年 9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七次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罗博特科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

明了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

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有权出席

会议的人员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依照上述股东大会通知,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依据上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 13 点 30 分起在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港浪路 3 号罗博特科 A 栋一楼会议

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披

露内容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 年 9 月 30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9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9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及召开时间、地点、内容,

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

络投票的时间、操作流程等等事项。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4 名,代表股份 55,906,812 股,占公司总股本

53.7566%。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在相关法定证券登记

机构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股份 7,868,550 股,占公司总股本 7.565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身份认证。
    3、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5 人,代表有表权股

份 12,643,45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572%。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74,900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1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868,55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59%。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合法资格。

    5、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已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照第二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依照《公司章程》和《股
东大会规则》予以回避。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机构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的合计结果。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证上[2015]65 号)、《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本次
股东大会重要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一项议案,并对其中两项内容予以逐项表决,

具体表决结果情况如下:

    1、《关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苏州元颉昇企业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上海科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依法回

避表决。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收购苏州斐控晶微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项子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苏州元颉昇

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科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本议案的关联股

东,前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合计 40,396,200 股(持股比例 38.8425%)依法

回避表决。

    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3,379,162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 份数 的 0.0000%; 弃权 0 股, 占出 席会 议股东 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2,643,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内容获得通过。

    (2)《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项子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苏州元颉昇

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科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本议案的关联股

东,前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合计 40,396,200 股(持股比例 38.8425%)依法

回避表决。

    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3,379,162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 份数 的 0.0000%; 弃权 0 股, 占出 席会 议股东 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2,643,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内容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及其各项

内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及其中各项

内容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临时提案情况

    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临时提案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补充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强




经办律师: 邵   禛




           王   珍




                                                     2020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