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11-14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
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
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
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未来公司整体发展
方向,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
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涉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和募集资金运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
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
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
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
出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
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
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
告[2015]31 号)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并要求相
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有效保护了全体股
东利益。
5、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条
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第二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 年)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 年),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
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0-2022 年)的议案》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实际控制人之一戴军、实际控制人
之一王宏军两名自然人。全部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
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并同意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但涉及关联
交易的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徐立云 盛先磊 杨利成
2020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