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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博特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23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罗博特

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调整内容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

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就《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表同意意见。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修订稿)内容合理、切实可行,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

争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就《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

订稿)的议案》发表同意意见。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考虑了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

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决策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就《关于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发表同意意见。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

公司未来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

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就《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发表同意意见。

     五、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

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公司与戴军、王宏军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事项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

董事已回避表决。补充协议的签署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戴军、王宏军签订《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六、关于募集说明书(修订稿)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徐立云             盛先磊               杨利成




                                                      2021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