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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博特科:罗博特科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24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
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
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有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
联自然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
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及其他支出;代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
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将资金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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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其他在没
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严格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
 产经营等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
 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
 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公司不得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
 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职责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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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第九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或者授权)审议批
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
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
严格按照关联交易结算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
理;公司董事长为防止资金占用及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
总监及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
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相关责任人,前述人员统
称为资金占用的责任人。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
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
包括按正常商业条款发生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资金支付,以及支付借款利息及
资产收购对价等时,应严格按公司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
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如发现异常情形,应当及时提请公司
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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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时,公

司董事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制定清欠方案,追回被占用的资金,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
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
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利用其
关联关系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
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
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
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的,应当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如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或子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经公
司半数以上董事或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申请对控股
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具体分
析并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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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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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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