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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博特科:罗博特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24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
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和《罗博特科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
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事项;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 、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
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
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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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
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
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信息披露的报纸指定为《证券时
报》等,公司信息披露的网站指定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特别注意使
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公司互联网网址为:http://www.robo-technik.com。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
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
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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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审核并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招股说明书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证
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公开发行前,应参照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
露要求,及时修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相关数据,更新已披露的
招股说明书;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前,公司应当及
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保荐人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本制度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定或主管机关、自律机构要求出具的文件。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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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
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除外)、公积金转增
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二十条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 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 。未经 董事会审 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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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定期报告公告前出现以下情况,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
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二)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
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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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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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
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
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以及《上市规则》规定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件的,其披露标准
及要求应当同时遵照《上市规则》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票、回购股票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 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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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
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
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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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
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
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
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 核相关材料, 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
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CEO)审定;需
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
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
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
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有
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进行回复。
    第三十九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
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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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大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四十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
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一条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
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
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CEO、执行总裁、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
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
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
事会秘书。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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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
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
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
查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
秘书。
    第五十条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
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
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CEO、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CEO、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二条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
第一负责人,证券部设专人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四条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
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五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负
责提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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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
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七条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
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
披露。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长、CEO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执行总裁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九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
披露。
       第六十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
漏。



       第八章 公司部门和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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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收集相
关信息时,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
给与配合。



     第九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
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
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次
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事实发生的2个交易日内向
深交所申报,及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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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
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持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
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第七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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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六)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
 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
 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证券部定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进行上述相关事项的信息问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三条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积极配合公司证
券部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四条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
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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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
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七十六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3、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4、上述第1-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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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
效后,或者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十八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其他重
大信息,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
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
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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