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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博特科: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24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
息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
事会秘书此项职责,证券部作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的日常
办事机构。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
司证券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
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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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
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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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生可能对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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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
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
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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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
核实。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部。
证券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
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证券部应第一时间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交有关资料,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
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
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证券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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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重庆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
 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
 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
 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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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
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重庆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
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
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
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
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落实控制内幕信息知情者范围、防止内幕信息违规泄露、杜绝内幕交易等保密制度
的各项要求。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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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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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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