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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博特科: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12-06  

                        证券代码:300757              证券简称:罗博特科                公告编号:2021-072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5 日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76 号)同意注册,公司已于 2021
年 11 月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6,279,436 股,公司总股本由 10,400 万股增加
至 11,027.9436 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相应由人民币 10,4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11,027.9436 万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注册资本的变更,同时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
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
《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了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
更登记。修订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变更事项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400 万元。                     11,027.9436 万元。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400 万 第 十 九 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
             股,均为普通股。                  11,027.9436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行。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责任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对象提供的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人提供的担保;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 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

大会审议。                        (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六)项 大会审议。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六)项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3
             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在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 个人情况,在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 方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

             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况;                     人员的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 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

             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 (四)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戒;                             指引》第 3.2.4 条、第 3.2.7 条(如适

             (五)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 用)所列情形;

             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 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

             人名单;                         戒;

             (六)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 (六)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

             事的其他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 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和本章程等要 人名单;

             求的任职资格。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 (七)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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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事的其他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和本章程等要

                                               求的任职资格。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

                                               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本章程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条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

             况。                              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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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行董事职务。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出现第二款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

                                             两个月内完成补选。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全文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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