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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博特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06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罗博特科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就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维思凯的关联交易的开展,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能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是合理的、必要的。公司调整后的 2021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是在关联各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 2021 年度公司与维思凯日常关联交易

采购预计总额为 4,500 万元,交易内容为向维思凯采购 MES 软件。本次董事会

关联交易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 2021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事项。

    二、关于公司《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同时,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

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条件、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表决。

    综上,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

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关于<罗博特

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是公司的主要

经营成果,是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营业收入同时也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

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了

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的提升。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2022 年

-2024 年营业收入触发值分别为 13 亿元、18 亿元、24 亿元,目标值为 16 亿元、

21 亿元、29 亿元。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

市场竞争情况、行业发展规律、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

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及个人层面可归属

的比例。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徐立云              盛先磊              杨利成




                                                      2021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