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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博特科:2022-041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2-06-16  

                        证券代码:300757           证券简称:罗博特科            公告编号:2022-041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近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7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 2022 年 1 月 29 日披露《2021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500 万元至 2,200 万元;2022 年 4 月 23 日披露《2021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850 万
元至-4,400 万元;2022 年 4 月 29 日披露《2021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687.53 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金额较
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
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
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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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到的问题,公司将充分吸取本次年
度业绩预告披露事件中的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学习,按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信息披
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
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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