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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博特科: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9-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LawFirm(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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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出席并见证了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在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港浪路 3 号罗博特科 A 栋
一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2 年 8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72)。上述会议通知载明
了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
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有权出席会
议的人员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公告了《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撤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暨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73),载明原拟提交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的第 1 项议案:《关于豁免原实际控制人自愿性承诺的议案》还需进一步论证,
故决定取消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审议。除撤销上述议案外,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无
变更。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依照上述股东大会通知,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依据上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3 点 30 分开始在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港浪路 3 号罗博特科 A 栋一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披露内容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22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因需进一步论证,公司撤销原拟提交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 项议案:《关于豁免原实际控制人自愿性承诺的议案》,公司
并已在原定召开日(2022 年 9 月 13 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符
合《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同时,本次会议相关会
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及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时间、操作流程等
等事项。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和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 22 名,代表股份 56,001,19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50.6656% 。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在相关法定证券登记
机构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2、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4 人,代表有表权
股份 10,578,55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07%。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根据当前疫情的防控要求,公司在现场会议基础上增设通讯参会方式,通过
通讯方式参会的人员视为参加了现场会议。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和通讯方式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也以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4、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已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照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机构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的合计结果。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重要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 3 项累积投票议案及其中各候选人任职,各
候选人任职具体表决结果情况如下: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戴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56,001,190 股。
    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戴军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王宏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56,001,190 股。
    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王宏军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李伟彬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56,001,190 股。
    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李伟彬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张建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56,001,190 股。
    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张建伟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牛丹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56,001,190 股。
    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牛丹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陈立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56,001,190 股。
    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陈立虎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朱兆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56,001,190 股。
    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朱兆斌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议案》
    (1)选举张学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56,001,190 股。
    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张学强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选举杨玲花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56,001,190 股。
    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杨玲花女士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临时提案情况
    除上述撤销原拟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1 项议案(《关于豁
免原实际控制人自愿性承诺的议案》)的情况外,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未出现临时提案情况、未出现其他提案或议案变动情况。


    五、结论意见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强




经办律师: 邵   禛




           王   珍




                                                         2022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