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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罗博特科:民生证券关于罗博特科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2022-10-28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罗博
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博特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及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罗博特科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
如下:
    一、委托理财概述
    1、委托理财目的: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在控制
投资风险及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以增加
公司收益,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更好的投资回报。
    2、委托理财额度及期限: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含本数)
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该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
上述额度及额度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单笔委托理财的资金投资期限
不超过 12 个月。
    3、投资品种: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
估,用于购买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
可控、稳健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
    4、资金来源:公司本次进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闲置自有资金,不挤占
公司正常运营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5、投资决议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6、决策程序: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意见后实施。
    7、公司与提供委托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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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资风险
    1、尽管公司委托理财投资的产品属于中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
观经济的影响较大,收益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投资时机受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变化影响,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存在一
定变数。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财务部负责提出购买理财产品业务申请并提供详细的理财资料,根
据公司审批结果实施具体操作,并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和进展情况,如
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
险。
    2、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及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
计、核实。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公司将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在防范风险前提下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运用自有资金购
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稳健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日
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有利于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自有闲置资
金进行委托理财,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
多的回报,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2 亿元人民币(含本数)进行委托理财,使用
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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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自有闲置资
金进行委托理财,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
多的回报,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
财,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
以滚动使用。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的审议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
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
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已经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上述事项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
报。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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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朱先军                         安勇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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