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华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3-21
证券代码:300761 证券简称:立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8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3 月 19 日 15:00 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卢西村委河西村 500 号办公楼 3
楼会议室。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主持
人为公司董事长程立力先生。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应
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江苏立华牧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25 人,代表股份 336,730,749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的 83.3740%。
①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6 人,代表股份 336,700,100 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664%。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30,64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76%。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15 人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 6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6,980,74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04%。
7.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顾平宽律师、刘允豪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
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6,71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4%;
反对 12,1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6,96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550%;反对 12,1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6,71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6%;
反对 12,1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2,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6,96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453%;反对 12,1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0%;弃权 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6,71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6%;
反对 12,1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2,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6,96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453%;反对 12,1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0%;弃权 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6%。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6,71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6%;
反对 12,1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2,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6,96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453%;反对 12,1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0%;弃权 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6%。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经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详情可查阅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5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顾平宽律师、刘允豪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