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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华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300761              证券简称:立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5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4 月 9 日发出会议通知,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8 日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29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卢西村委河西村 500 号办公楼 3
楼会议室。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主持
人为公司董事长程立力先生。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应
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立华牧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22 人,代表股份 340,736,900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的 84.3659%。

    ①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4 人,代表股份 340,725,0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84.3629%。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11,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9%。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12 人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 4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5,211,9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24%。

    7. 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顾平宽律师、刘允豪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
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0,72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
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5,20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572%;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0,72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
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5,20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572%;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0,72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
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5,20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572%;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3%;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36%。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0,72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
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5,20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572%;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0,72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
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5,20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572%;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35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8%;
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5,20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572%;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程立力、常州市奔腾牧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常州市天鸣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常州市聚益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有
限合伙)、常州市昊成牧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沧石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魏凤鸣、沈琴、沈兆山(合计持有 284,375,000 股)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0,72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
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5,20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572%;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并通过《关于 2019 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0,72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
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5,20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572%;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0,72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
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5,20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572%;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经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
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可查阅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9 日刊载于《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的相关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已于本次股东大会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顾平宽律师、刘允豪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