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61 证券简称:立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5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4 月 9 日发出会议通知,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8 日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29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卢西村委河西村 500 号办公楼 3 楼会议室。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主持 人为公司董事长程立力先生。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应 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立华牧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22 人,代表股份 340,736,900 股,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的 84.3659%。 ①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4 人,代表股份 340,725,0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84.3629%。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11,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9%。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12 人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 4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5,211,9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24%。 7. 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顾平宽律师、刘允豪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 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0,72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 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5,20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572%;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0,72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 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5,20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572%;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0,72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 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5,20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572%;反对 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3%;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36%。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0,72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 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5,20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572%;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0,72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 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5,20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572%;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35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8%; 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5,20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572%;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程立力、常州市奔腾牧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常州市天鸣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常州市聚益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有 限合伙)、常州市昊成牧业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沧石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魏凤鸣、沈琴、沈兆山(合计持有 284,375,000 股)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0,72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 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5,20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572%;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并通过《关于 2019 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0,72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 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5,20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572%;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0,72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 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5,20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572%;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经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 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可查阅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9 日刊载于《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的相关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已于本次股东大会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顾平宽律师、刘允豪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