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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05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

金,择机投资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已经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上述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
环滚动使用,并同意董事会将此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

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施计划及建设进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专户内(含公司及子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及

                                   第1页
其子账户)的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不超过 4 亿元进行现金管理,适时购买安全性
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或存款产品,投资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上述额度在

授权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并同意董事会将此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为子公司提供原料采购货款担保的事项

    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
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该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子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增强与原料供应商的战略合作关系,有利于更好发挥公

司的集中采购优势,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盈利能力。本次担保的对象均为是公司
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提供本次担保。

    (以下无正文)




                                  第2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杨   宁                  李    华                赵湘莲




                                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