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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华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3-21  

						证券代码:300761             证券简称:立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9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20 年 3 月 5 日发出会议通知,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卢西村委河西村 500 号办公楼 3
楼会议室。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主持
人为公司董事长程立力先生。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应

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20 人,代表股份 320,268,500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的 79.2979%。

    ①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320,23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79.2884%。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8,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95%。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11 人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 3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8,238,5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58%。

    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包
括视频通讯参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顾平宽律师、贾海亮律师为本次股东
大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0,26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

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8,23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792%;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1%;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27%。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0,264,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
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1,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8,23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792%;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6%;弃权 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经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详情可查阅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5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顾平宽律师、贾海亮律师以视频通讯方式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