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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华股份: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5-15  

						证券代码:300761             证券简称:立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8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发出会议通知,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卢西村委河西村 500 号办公楼 3
楼会议室。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因董事长程立

力先生因公出差,本次股东大会由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沈琴女士主
持。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应
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 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江苏立华牧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24 人,代表股份 336,522,552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的 83.3224%。

    ①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6 人,代表股份 335,410,4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83.0470%。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112,15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754%。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13 人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 5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2,242,55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72%。

    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顾平宽律师、王冰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6,515,5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9%;
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1,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2,235,5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685%;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8%;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76%。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6,515,5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9%;
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1,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2,235,5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685%;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8%;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76%。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6,515,5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9%;
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1,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2,235,5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685%;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8%;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76%。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6,515,5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9%;
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1,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2,235,5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685%;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8%;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76%。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6,515,5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9%;
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2,235,5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685%;反对 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6,515,5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9%;
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2,235,5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685%;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2%;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22%。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6,515,5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9%;
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2,235,5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685%;反对 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2%;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22%。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6,515,5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9%;
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1,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2,235,5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9.9685%;反对 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8%;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76%。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经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可查阅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刊载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的相关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已于本次股东大会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顾平宽律师、王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