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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华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0-08-28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0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
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
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应认真履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一名。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1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财务资助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不得以《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进行集
体决策,不得授权单个或者部分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
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公司章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实际情况将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总裁执行。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
    (一)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
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
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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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为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
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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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4.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5.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公司现任监事;
    7.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
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
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


                                   4
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
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监事、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
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
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
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
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
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
规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
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
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
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


                                   5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
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各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专门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
足该专门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均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
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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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裁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
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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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裁或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
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
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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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
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会议案


       第三十三条   董事可以就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向董事会提交会议
提案。监事会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向董事会提交会议提案。总
裁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向董事会提交会议提案。
       董事会会议提案由证券部汇集,经董事长同意,随会议通知送交董事和会议
列席人员审阅。董事长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视需要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意
见。
       董事会成员、总裁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9
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
董事会议案。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案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不相抵触,
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提交人在提交提案的同时对该提案
的相关内容做出说明;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所提出的议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
应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除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
监事会应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外,其他向董事会提出
的各项议案应在董事会召开前 10 日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
事会审议议案。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
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方式
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第三十五条   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事项以下列方式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总裁负责拟订后由董事长向董事
会提出;
    (二)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裁拟订后由董事长
向董事会提出;
    (三)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裁、董事会秘
书共同拟订后向董事会提出;
    (四)涉及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应包括担保金额、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
财务状况、担保期限、担保方式、对公司的影响等,由公司拟订后提交。
    第三十六条   有关需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人事任免的议案,董事长、总裁应
根据提名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分别按照其权限向董事会提出。其中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免应由独立董事向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总裁负责拟
订并向董事会提出。


                                   10
    第三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逐一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依据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
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
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
充,最多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补充两次。


                                    11
   提议人直接向董事长报送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的,应同时抄送证券部。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
持会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四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预付邮资函件、传真、电
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
    以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
出时为已经送达,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以电子邮件发送的,
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视为送达。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12
前五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五日
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
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四十六条   除本章所述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召开的临时
董事会外,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
和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
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
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
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可以对会议讨论事项充分发表意见,供董事会决策参
考,但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四十八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13
的情况。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四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
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
发表明确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部、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
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14
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解释有关情况。
    对于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
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具有多重身份的出席或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在
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时应事先声明身份,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0 分钟,董事
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第五十三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
项分别表决。
    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董事会临
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
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借助电话、视频或类似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的董事,或非现场会议的董事
可以传真、PDF 格式的电子邮件附件的方式进行表决,但会后应尽快将所签署的
表决票寄回公司。传真、电子邮件与书面表决具有同等效力,但事后寄回的书面
表决必须与传真、电子邮件表决一致;不一致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表决
为准。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
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
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
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董


                                   15
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董事委托投
票”。
       第五十五条   采取传真方式表决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应当按照通知或会议主
持人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传真至指定地点和传真号码,逾期传真
的表决票无效。
       第五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五十七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
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
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及时组织验票。
       第五十九条   除本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由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
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
的,从其规定。


                                      16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
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在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六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作
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应当首先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
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
已确定)作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六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六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对该议案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十四条     董事应当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别关注相关事项
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和回避事宜。
    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文件和资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所审议
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潜在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以正常合
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
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决策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第六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
的二分之一。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授权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
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详细了解交易发生的原


                                     17
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
联交易非关联化等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
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之间的
差异原因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向关联
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
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七十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
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
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
风险控制措施,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等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理性、对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
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变化、是否存在利用该
等事项调节利润的情形。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
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
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者与关联
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
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出售或者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


                                     18
经营权等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当在董
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
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
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事项时,董事应当
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
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
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变更
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充分了解变更后项目的可行性、投资前景、预期收益等情
况后作出审慎判断。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调
查收购或者重组的意图,关注收购方或者重组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
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收购或者重组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审慎评估收
购或者重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董事应当
关注方案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是否与公司可分配利润总额、资金充裕程度、成长
性、可持续发展等状况相匹配。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重大融资议案时,董事应当关注公司是否符合融资
条件,并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
    第八十条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
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
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
异常情况,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
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
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


                                     19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董事会和监事会
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八十一条   董事应当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发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
符、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公司查明真实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
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
    (一)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者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董事会拟作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
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或者公司章程的决议时,董事明确提出反对
意见,但董事会仍然坚持作出决议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八十三条   董事应当积极关注公司事务,通过审阅文件、问询相关人员、
现场考察、组织调查等多种形式,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运作、管理和财务等情
况。对于关注到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或者市场传闻,董事应当要求公司相关人
员及时予以说明或者澄清,必要时应当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第八十四条   董事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不能
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
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
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八十五条   董事应当监督公司的规范运作情况,积极推动公司各项内部制
度建设,主动了解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或者不熟悉相关
业务为由推卸责任。
    第八十六条   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
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
本所报告。


                                   20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八十七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进行全
程录音。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
       第八十九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对会议
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
作会议决议。
       第九十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和记录人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
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的内
容。
       第九十一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21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
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章   决议执行与信息披露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
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严格执行并督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等相
关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
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继
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十一章   规则的修改


       第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22
    第九十六条     本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
信息的,按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第九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
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经理人员予以纠正,经
理人员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经理人员
予以纠正。
    第九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不含
本数。
    第一百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修订时亦同。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