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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华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08-28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0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
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管理及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的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四条 证券部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
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
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由董事会
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
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
好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
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部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
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
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
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
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
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
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
息知情人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
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将积极协助证券监督部门追究其行政
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
知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
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
式详见附件),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
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
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
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
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公司应当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
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
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或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
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但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
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记录筹划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
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
送应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本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