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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华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0-08-28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

                                管理制度

                           (2020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管理业务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直接登记在其证
券账户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总裁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属于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
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
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两个
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
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
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管
理业务指引》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
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
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
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
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
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
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且尚
在承诺期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
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公司触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
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
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
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
五入取整数位。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
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第二十七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
的配偶等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
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六章 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
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本制度须经董事会审
议。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