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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31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
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补选独立董事的事项

    本次提名徐联义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合法、有效,不
存在《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亦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其教育背景、工
作经历、专业水平能够胜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徐联义先生已
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徐联义先生为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原料采购货款担保的事项

   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该担保事项是为了
满足公司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增强与原料供应商的战略合作关系,有利
于更好发挥公司的集中采购优势,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盈利能力。本次担保的对
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提供本次担保。

    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事项
    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
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该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子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与资金需求,有利于增强其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公司提供本次担保。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杨   宁                  李     华                赵湘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