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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3-06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
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拟在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

    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作为一
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勤勉尽责地开展审计
工作,在工作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切实履行了作为审计机构的
职责,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审计服务,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认为致同所可以继续承担公司 2021 年审计工作,
且公司关于续聘其为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杨   宁                  李   华                  徐联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