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16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聘任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
审议、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本次受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规
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及其
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
景、工作经历、专业水平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程立力先生为总裁,聘任魏凤鸣先生、沈琴女
士、张康宁先生先生、劳全林先生为副总裁,聘任沈琴女士为财务总监,聘任虞
坚先生为董事会秘书。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
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志跃 云昌智 徐联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