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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22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调整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预案内容切实可
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3、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
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于资金使用计划、投资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发

展前景进行了详细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进行全面了解。

    4、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修订稿)》,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

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

    5、公司调整后的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措施切实可行,有利
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济效益,并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保证履行,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相关议

案并修订相关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志跃                   云昌智                 徐联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