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华股份: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合作养殖农户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2021-08-1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为合作养殖农户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立
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立
华股份拟向合作养殖农户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36,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即为
合作养殖农户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事项进行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和核查意
见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配合推进公司合作农户发展政策,解决农户建设鸡舍等建设资金需求,促
进公司与合作养殖农户长期合作,公司同意向合作养殖农户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
币 36,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即为合作养殖农户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
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或财务总监在授予的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担保相关
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合同及其他与担保有关的法律性文件的签订、执行、
完成。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2021 年 8
月 13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
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预计担保额度明细
担保方 被担保方最 截至目前 本次新增 担保额度 是否关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持股比 近一期资产 担保余额 担保额度 占公司最 联担保
1
例 负债率 (万元) (万元) 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
产比例
公司合作
立华股份 养殖农户 0% 不适用 1,087.08 36,000 5.39% 否
(个人)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被担保对象均为经公司严格审核,并与公司签订了养殖合同的合作养殖农户
(个人)。合作养殖农户均与公司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养殖关系,具有良好的信
誉和一定的资金实力。针对合作农户担保,公司建立了相应的风险评估和控制体
系:加强农户征信审核;设定合理的反担保措施;视其养殖规模、效益及信誉度
等情况核定担保贷款额度及期限;监管其融资金额的后续使用,合作养殖农户通
过公司担保获得的融资,仅用于鸡场或鸡舍建设(含设备),不得另作他用。
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作养殖农户(个人),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保证方):立华股份;
2、被担保方:公司合作养殖农户(个人);
3、担保额度:合计人民币 36,000 万元;
4、担保额度期限:2021 年 8 月 13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6、反担保情况:以其养殖设备、鸡舍等自有财产提供抵押;视情况以当地
信誉良好的第三方作为保证人;
7、实际贷款及担保发生时,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率等内容,由公
司与合作养殖农户、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予额度内共同协商确定,并签署相
关合同,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
五、审议程序
1、董事会意见
2
董事会认为:公司向其合作养殖农户提供担保,有利于缓解农户资金压力,
降低农户筹资成本、提高公司资金使用率,合理保障双方合作养殖活动的顺利开
展。被担保对象为养殖规模较大、信誉度较好的长期合作养殖户,具备一定偿债
能力,且提供相应反担保措施。本次担保事项为公司合作养殖模式的一次深入践
行,符合公司“精诚合作,共同富裕”的企业精神。本次担保事项符合《股票上
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向合作养殖农
户提供合计不超过 36,000 万元的担保。此次担保事项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
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保障合作养殖农户养殖活动的顺利开展,对其提供融资
担保,有利于缓解农户资金压力,降低农户筹资成本,符合公司黄羽鸡合作养殖
业务的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本次担保事项风险可控,且提供相应
反担保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事项。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该担保事项是为
满足公司合作养殖农户正常开展合作养殖活动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且提供相应反担保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提供本次担保事项。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公司为合作养殖农户提供融资担保总额度为 36,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39%。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含本次担保金额
及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28,100 万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 4,045.59 万元(即已使用担保额度,含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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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61%,其中对合并报表外单位
提供的担保(公司向合作养殖农户提供融资担保)总余额为 1,087.08 万元;不存
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责任的情况。
七、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公司为合作养殖农户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
和监事会关于本次为合作养殖农户提供担保的议案文件以及独立董事发表的独
立意见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为合作养殖农户提供担保的事项经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为合作养殖农户提供担保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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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合
作养殖农户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卢 戈 马 睿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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