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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华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2-31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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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对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现行《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2 月 27 日)的股东名册、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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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

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16日以公告形

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刊登了定于2021年12月31日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参加方式等内

容。

       2. 2021年12月31日下午14: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常州市武进区牛塘

镇卢西村委河西村500号办公楼3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

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1 年12 月3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程立力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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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1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19,464,66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4.339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1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18,996,69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4.2232%;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67,96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

的0.1159%。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2,020,26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4522%。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

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

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原料采购货款担保额度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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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219,463,8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22,019,46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6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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