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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华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2022-01-0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二年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第一部分 声明 ............................................................................................................. 2

第二部分 正文 ............................................................................................................. 4

一、《问询函》问题 2(3)......................................................................................... 4

二、《问询函》问题 3................................................................................................... 9

三、《问询函》问题 4(3)....................................................................................... 11




                                                            3-1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

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下发的《关于江苏

立 华 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

[2021]020308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之要求,本所现就有关问题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明确另有所指或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赋予新义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第一部分 声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及本

所律师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

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

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

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

计、验资、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

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

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该等内容本所及

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

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

或提供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作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交,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募集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

用或根据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

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

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问询函》问题 2(3)

    本次募投项目总投资额为 271,429.57 万元,其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

集资金不超过 160,000.00 万元(含 16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

净额用于投资 4 个屠宰类项目、8 个养鸡类项目、总部基地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

金。其中,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 49,962.88 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 31.23%。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3)对于采用租赁土地方式实施的募投项目,请

补充说明土地租赁协议的具体情况,土地的用途、使用年限、租用年限、租金

及到期后的处置计划,租赁土地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已签署的协议

或作出的承诺的情形,租赁实际用途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类型、规划用

途,是否存在租赁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的情形,是否涉及使用集体建设用

地的情况,是否存在占用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地等不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


                                   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政策的情形;……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3)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过程: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1)查阅了采用租赁土地方式实施的募投项目所涉

         土地流转协议、原承包户同意流转委托文件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村民代表同意

         文件;(2)查阅了前述土地的设施农用地备案文件、不占用基本农田证明;(3)

         获取了前述土地所涉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及/或国土主管部门关于土地类型、

         用途、合规性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确认函。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土地租赁协议的具体情况,土地的用途、使用年限、租用年限、租

         金及到期后的处置计划

             经核查,采用租赁土地方式实施的募投项目共 7 个子项目,涉及 6 宗租赁土

         地,该等土地租赁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实施主体及     受托出租方/发    坐落及面                 租期/承                        到期后的处置
                                             约定用途                     租金
  子项目              包方         积                         包期                          计划

                               蒲汪村三                                                 如法律法规和
徐州立华       邳州市邢楼镇                 农业生产经   2020/3/4    1200 元/亩/年,
                               组、六组、                                               政策允许或村
美丽牧场(种   蒲汪村村民委                 营及配套设   至          每五年上调 100
                               五组、八组                                               民同意,延续流
鸡场)项目     员会                         施建设       2050/3/3    元/亩/年
                               220.5 亩                                                 转不低于 20 年

                                                                     山林地 50 元/亩/
               湘潭县中路铺    水口桥村                  2017/4/1
湘潭立华                                                             年,每十年上调     公司享有优先
               镇水口桥村民    谷家组       兴办孵化厂   至
孵化厂项目                                                           10 元/亩/年;山    续租权
               委员会          23.3 亩                   2047/3/31
                                                                     塘 500 元/亩/年

                               铁竹村肖
湘潭立华       湘潭县谭家山                              2020/6/1
                               塘组、大塘                                               公司享有优先
铁竹村养鸡     镇铁竹村民委                 建设养鸡场   至          200 元/亩/年
                               组、千金组                                               续租权
场项目         员会                                      2040/5/30
                               82 亩

               紫云苗族布依                                          地 400 元/亩/年, 如法律法规和
安顺立华                       小寨关村     农业生产经   2019/12/8
               族自治县板当                                          田 800 元/亩/年, 政策允许或村
种鸡场项目、                   川硐组       营及配套设   至
               镇小寨关村村                                          每十年各上调       民同意,延续流

                                                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孵化厂项目      民委员会        217.35 亩   施建设       2049/12/7   200 元/亩/年     转不低于 20 年

                                                                                      后续转出让,若
惠州立华(东                    龙江村板                 2020/7/30
                东源县船塘镇                建设孵化场               550 万元(征地   租期满仍未办
源分公司)                      栗工业园                 至
                人民政府                    及配套设施               补偿款)         妥出让,自动延
孵化厂项目                      54.56 亩                 2045/7/29
                                                                                      期 25 年

                伊川县白沙镇                             2018/6/1    800 斤小麦/亩/
洛阳立华                        下磨村      兴建标准化                                公司享有优先
                下磨村村民委                             至          年,按当年国家
种鸡场项目                      145.05 亩   养殖基地                                  续租权
                员会                                     2048/5/31   小麦最低收购价
             注:①湘潭立华孵化厂及铁竹村养鸡场项目用地租金较低,主要原因系受自然因素影响,
      该等土地原使用经济效益较低;
             ②惠州立华(东源分公司)孵化厂项目用地现时归东源县船塘镇龙江村集体所有,因计
      划后续转由出让方式用地,已约定征地补偿款(550 万元,现已支付阶段性款项 300 万元)
      作为用地对价;东源县船塘镇龙江村民委员会、原承包户、东源县船塘镇人民政府、惠州立
      华东源分公司等各方一致同意,在出让完成前,暂以原承包户委托东源县船塘镇人民政府以
      出租方式流转至惠州立华东源分公司使用,不再额外支付租金

             鉴于以上土地均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区别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该

      等土地未有明确的使用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

      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

      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鉴于以上各项租期均在三十年以内,且承包期届满可延长,针对部分土地租

      期超出本轮承包期之情形,相关方已确认流转合同将自动延续执行至下一轮承包

      期期间,相关子公司在上述租期内可持续稳定地使用相关土地。

             (二)租赁土地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

      诺的情形,租赁实际用途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类型、规划用途,是否存

      在租赁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的情形,是否涉及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况,

      是否存在占用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地等不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形

             1. 租赁土地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的

      情形

             经核查,以上土地已经原承包户同意委托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出租至发行人子


                                                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针对部分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已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并由乡镇政府见证/参与签署流转协议,流转手续完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

    根据流转协议签署方的书面确认,题述土地租赁事宜不存在违反其已签署的

协议或作出的承诺的情形。

    2. 租赁实际用途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类型、规划用途,是否存在租

赁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的情形,是否涉及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况,是否存

在占用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地等不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目前,以上土地均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发行人子公司承

租后实际用于建设养殖场、孵化厂符合土地用途,并已根据当时适用的《国土资

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27 号)

或《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

规[2019]4 号)等规定办妥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不存在租赁通过划拨方式取得

的土地的情形,不涉及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况,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违规使

用农地等不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形。相关方的书面确认如下:

    就徐州立华美丽牧场项目用地,邳州市邢楼镇蒲汪村村民委员会、邳州市国

土资源局邢楼国土资源所已出具《确认函》:“上述土地归邳州市邢楼镇蒲汪村集

体所有,……徐州立华在上述租期内可持续稳定地使用该宗土地。该宗土地的规

划用途为农用地,徐州立华用于建设种鸡场符合合同约定及土地规划用途,不占

用基本农田,已办妥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未违规使用农地。上述土地流转程序

完备,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亦未违反相关方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

流转合同截至目前履行情况良好,未有纠纷或潜在纠纷。”

    就湘潭立华孵化厂项目用地,湘潭县中路铺镇水口桥村民委员会、湘潭县自

然资源局中路铺自然资源所已出具《确认函》:“上述土地归湘潭县中路铺镇水口

桥村集体所有,……湘潭立华在上述租期内可持续稳定地使用该宗土地。该宗土

地的规划用途为农用地,湘潭立华用于兴办孵化厂符合合同约定及土地规划用


                                  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途,不占用基本农田,已办妥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未违规使用农地。上述土地

流转程序完备,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亦未违反相关方已签署的协议或作

出的承诺。流转合同截至目前履行情况良好,未有纠纷或潜在纠纷。”

    就湘潭立华铁竹村养鸡场项目用地,湘潭县谭家山镇铁竹村民委员会、湘潭

县自然资源局谭家山自然资源所已出具《确认函》:“上述土地归湘潭县谭家山镇

铁竹村集体所有,……湘潭立华在上述租期内可持续稳定地使用该宗土地。该宗

土地的规划用途为农用地,湘潭立华用于建设养鸡场符合合同约定及土地规划用

途,不占用基本农田,已办妥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未违规使用农地。上述土地

流转程序完备,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亦未违反相关方已签署的协议或作

出的承诺。流转合同截至目前履行情况良好,未有纠纷或潜在纠纷。”

    就安顺立华种鸡场项目、孵化厂项目用地,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板当镇小

寨关村村民委员会、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板当镇国土资源所已出具《确认函》:

“上述土地归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板当镇小寨关村集体所有,……安顺立华在

上述租期内可持续稳定地使用该宗土地。该宗土地的规划用途为农用地,安顺立

华用于建设种鸡场、孵化厂符合合同约定及土地规划用途,不占用基本农田,已

办妥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未违规使用农地。上述土地流转程序完备,不存在违

反法律法规之情形,亦未违反相关方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流转合同截至

目前履行情况良好,未有纠纷或潜在纠纷。”

    就惠州立华(东源分公司)孵化厂项目用地,东源县船塘镇龙江村民委员会、

东源县船塘镇人民政府已出具《确认函》:“上述土地现时归东源县船塘镇龙江村

集体所有,……惠州立华东源分公司在上述租期内可持续稳定地使用该宗土地。

该宗土地现时的规划用途为农用地,惠州立华东源分公司用于建设孵化场及配套

设施符合合同约定及土地规划用途,不占用基本农田,已办妥设施农用地备案手

续,未违规使用农地。上述土地流转程序完备,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亦

未违反相关方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流转合同截至目前履行情况良好,未

有纠纷或潜在纠纷。”

    就洛阳立华种鸡场项目用地,伊川县白沙镇下磨村村民委员会已出具《确认

                                  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函》:“上述土地归伊川县白沙镇下磨村集体所有,……洛阳立华在上述租期内可

持续稳定地使用该宗土地。……上述土地流转程序完备,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之

情形,亦未违反相关方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流转合同截至目前履行情况

良好,未有纠纷或潜在纠纷。”伊川县白沙镇国土规划建设所已出具《证明》: ……

用于建设白沙种鸡场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符合相关土地用途。”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募投项目所涉租赁土地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相

关方已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承诺的情形,租赁实际用途符合土地农业用途,不存

在租赁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的情形,不涉及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况,不存

在占用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地等不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形。


       二、《问询函》问题 3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程立力,程立力承诺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于本人自有资金或通过合法方式筹集

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

及其关联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

形。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本次发行是否存在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其他

补偿的情形,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过程: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1)获取了程立力关于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及

承诺;(2)复核测算了其通过股权质押等方式可筹集的资金规模;(3)查阅了发

行人上市以来程立力获取分红的回单;(4)获取了发行人关于未向程立力做出保

底保收益承诺或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声明。

    核查内容及结果:



                                    3-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程立力参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程立力说明,其拟参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通过合法方式

筹集的资金,自筹资金以股权质押融资为主,若自有资金和股权质押融资金额仍

不足,则通过向亲友等外部借款补足。具体如下:

    1. 通过股权质押等方式筹集资金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程立力直接和间接持有立华股份 19,288.50 万股股

票,均未质押,以当日股票收盘价 29.42 元/股计算,未质押股票对应的市值约为

56.75 亿元。按照程立力将所持 70%的公司股票(即 13,501.95 万股)用于股票质

押贷款、股票质押率为 35%进行测算,程立力可通过质押其持有的立华股份股票

获得借款金额为 13.90 亿元。

    根据本次发行的数量上限 7,045.35 万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程立力通过

直接及间接方式持有立华股份 26,333.85 万股股票,其中处于质押状态 13,501.95

万股,占比约为 51.27%,追加质押的空间较大。若出现公司股价大幅度下跌的

情形,程立力亦可采取追加质押股票或保证金、偿还现金或提前回购部分股票等

方式降低平仓风险,维持控制权稳定性。

    2. 自有资金

    程立力自有资金来源主要为薪资奖金收入、股票分红等。自 2019 年 2 月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程立力累计从立华股份获得税后现金分红约

3.6 亿元。

    (二)相关方承诺

    程立力已出具《关于资金来源的承诺函》:“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于本人自有

资金或通过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

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除外)资

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发行人已出具《声明函》:“本公司未曾且不会向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程立

                                    3-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力)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亦未曾且不会直接或者通过利益

相关方向发行对象(程立力)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对象程立力具有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之资金实力,

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三、《问询函》问题 4(3)

    截至 2021 年 9 月末,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余额为 99,438.74 万元,

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 12,143.43 万元,其他流动资产期末余额为 497.47 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为 7,971.11 万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期末余额为 13,106.50

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余额为 20,264.46 万元,投资性房地产期末余额为

954.12 万元。本次募投项目拟募集资金已扣除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决议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 1,927.95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3)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情况,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参股公司是否持有其他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及商业地产,是否涉及房地产

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

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3)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过程: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1)查阅了嘉兴立华出租厂房的产权证书、出租合

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2)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自有物业产权证书;

(3)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主要业务经营资质;(4)查阅了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联营或参股企业的营业执照,并获取了该等公司出具的声明函;

(5)获取了发行人出具的补充说明。

    核查内容及结果:



                                    3-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余额为 954.12 万元,均系因

全资子公司嘉兴立华将部分闲置房屋出租至第三方产生。具体如下:

    产权人及                                                                      建筑面     规划
                      承租方                   产权证号               坐落
    出租方                                                                        积(㎡)     用途

               海宁市韦博彩膜有限        浙(2017)海宁市不
    嘉兴立华                                                                     2,784.00    工业
                     公司                动产权第 0036886 号
                                                                   海宁市丁
               浙江玖隆纺织科技有        浙(2017)海宁市不
    嘉兴立华                                                       桥镇联保      4,050.00    工业
                     限公司              动产权第 0036887 号
                                                                   路 25 号
               海宁市新峰机械制造        浙(2017)海宁市不
    嘉兴立华                                                                     3,712.00    工业
                   有限公司              动产权第 0036888 号

       经核查,嘉兴立华上述出租房屋均属工业厂房,出租目的系为提高资产利用

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持有其他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及

商业地产,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下属各级子公司 60 家(均为全资),除江苏

育种下述商服用地外,发行人及其他子公司所持自有物业均不属于住宅用地、商

业用地及商业地产。

       经核查,江苏育种持有位于金坛市薛埠镇茅东村金谷里水库南侧的出让土地

3,236 平方米,证载用途为批发零售(属商服用地),实际用于建设孵化厂1,并

未用于商业或服务业房地产的开发、经营、销售。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物业及资质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黄羽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订)》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江苏育种未按证载用途
使用该宗土地,存在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的风险。根据常州市
国土资源局金坛分局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出具的确认函,江苏育种在地类(用途)变更办理完毕之前以现
有方式使用该宗土地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该局不会对兴牧农业处以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根据常
州市国土资源局金坛分局(常州市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2019 年 1 月 4 日、2021
年 1 月 5 日、2021 年 4 月 27 日、2021 年 8 月 19 日、2021 年 10 月 27 日出具的证明,江苏育种报告期内
未曾因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3-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肉鸡、商品肉猪及肉鹅的养殖和销售,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2. 参股公司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联营或参股企业 6 家,具体如下:

                    名称                               持股情况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立华股份持股 0.06%

 常加(上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鼎华投资持股 47.96%

 北京康君宁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鼎华投资持有财产份额 3.87%

 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鼎华投资持股 1.21%

 北京君联晟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鼎华投资持有财产份额 0.71%

 江苏一号农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鼎华投资持股 6.44%

    经核查营业执照,上述参股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

等业务。此外,该等企业已分别出具声明如下: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主要从事经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吸收本外币公众存款、发放本外币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等业务,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不从事房地产开发

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截至目前,本公司未持有待开发/开发中的住宅

用地、商业用地;为满足日常经营办公需要,本公司持有部分商业地产;为提高

资产利用率,本公司亦有个别闲置物业用于对外出租或出售(主要为之前一些老

旧的银行网点搬迁后出售),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常加(上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主要从事农业科技领

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饲料的批发、销售,食品添

加剂的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商务信息咨询等业务,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

开发相关业务类型,不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截至目前,

本公司未持有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及商业地产,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

等业务。”


                                     3-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康君宁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主要从

事股权投资业务,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不从事房地产开发

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截至目前,本企业未持有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及

商业地产,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西藏中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主要从事声屏障、噪声震

动控制设备、消声器的设计、制造、加工、安装等业务,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

开发相关业务类型,不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截至目前,

本公司未持有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及商业地产,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

等业务。”

    “北京君联晟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主要从

事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业务,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

开发相关业务类型,不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截至目前,

本企业未持有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及商业地产,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

等业务。”

    “江苏一号农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主要从事蔬果大米等

农产品的种植加工与销售以及农业观光休闲度假相关服务业务,经营范围不涉及

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不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截

至目前,本公司未持有待开发/开发中的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公司拥有三块住

宿餐饮用地、一块商服用地均已建成并投入运营,主要为消费者提供有机生活特

色餐饮、住宿、会务、农产品种植知识科普等农业休闲服务,不涉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地产开发、

经营、销售等业务。”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

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经核查营业执照,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

类型。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物业及资质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黄


                                 3-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羽肉鸡、商品肉猪及肉鹅的养殖和销售,目前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

地产开发资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存在少量投资性房地产系因嘉兴立华将部

分闲置工业厂房出租所致;除子公司江苏育种持有商服用地(实际用于建设孵化

厂)、参股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苏一号农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因自身业务经营所需持有部分商业地产外,发行人及其他子公司、参股公

司未持有其他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及商业地产;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均

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

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以下无正文]




                                 3-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顾平宽




                                          经办律师:

                                                          刘允豪




                                                       年     月    日




                                   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