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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18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务办理》(2022 年 7 月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
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中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事项在公
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
影响。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8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
公司《激励计划》中对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
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四)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
经成就。

   (五)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
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8 月 1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首次授
予条件的 503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1,033.40 万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王志跃                  云昌智                  徐联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