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15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
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
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原料采购货款担保额度的事项
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
有关规定。该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增强与原料供应
商的战略合作关系,有利于更好发挥公司的集中采购优势,提高工作效率,增强
盈利能力。本次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提供本次担保。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额度的事项
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该担
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与资金需求,有利于增强盈利能力、
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提供本次担保。
三、关于为合作养殖农户提供担保的事项
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该担
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合作养殖农户正常开展合作养殖活动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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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可持续发展。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且提供相应反担保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合作养殖农户提供合计不超过 36,000
万元的担保。
四、关于 2023 年度开展原料、生猪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期货期权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
规避和防范原材料价格和生猪价格大幅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已就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及《期
货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的相关审批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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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王志跃 云昌智 徐联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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