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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华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22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促
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公司的诚信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及《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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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
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六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公司证券部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还
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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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
公司情况。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
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
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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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系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
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和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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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替代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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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
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
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
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
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冲突,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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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公司原《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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