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浪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11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及《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锦
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
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
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全资、控股子(孙)公司提供并分配对外担保额度的
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本次公司担保额度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各级全资、控股子(孙)
公司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银行授信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需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事项
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全资、控股子(孙)公司提供并分配
对外担保额度的事项。
二、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可以减轻或避免汇率变动对公司进出
口业务效益的影响,降低汇率风险。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业务的总额度不超过
6,000 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独立董事:郑会建 姜莉丽 方益
2019 年 10 月 10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姜莉丽 郑会建 方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