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浪科技: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2020-08-21
证券代码:300763 证券简称:锦浪科技 公告编号:2020-095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0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 6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
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
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综合考虑当前资本市场情况和本次发行的实际
情况,拟将本次发行方案中“非公开发行”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向特
定对象发行”。且因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内,公司
存在 100 万元财务性投资,根据相关法规及监管要求,需将上述财务
性投资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因此公司拟对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并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调整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完成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有效期内选择适
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调整后: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并完成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
发行。
二、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调整
调整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
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
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完成中
国证监会注册后,根据发行询价结果,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本次
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调整后: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为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
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完成中
国证监会注册后,根据发行询价结果,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本次
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三、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调整
调整前:
1、定价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80%(即“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
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
股票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
式如下:
(1)派发现金股利:P1=P0-D;
(2)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3)派发现金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
送股或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
2、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完成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确定。
调整后:
1、定价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 80%(即“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
公司股票交易总量。若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
股票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
整方式如下:
(1)派发现金股利:P1=P0-D;
(2)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3)派发现金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
送股或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
2、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完成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按照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确定。
四、发行数量调整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并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
不超过 3,967.45 万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完成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
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
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
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并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份总数不超过 3,967.45 万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
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完成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由公司董
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
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其他原因导致本
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
作相应调整。
五、限售期调整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
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
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
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
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
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
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
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
证监会及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地点调整
调整前:
限售期届满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调整后:
限售期届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七、募集资金投向调整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不超过 72,546.87 万元(含本
数),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规模 募集资金投入
年产 40 万台组串式并网及
1 35,012.83 35,012.83
储能逆变器新建项目
2 综合实验检测中心项目 19,034.04 19,034.04
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8,500.00 18,500.00
合计 72,546.87 72,546.87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
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
总额,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
数额,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使用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
额。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不超过 72,446.87 万元
(含本数),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规模 募集资金投入
年产 40 万台组串式并网及
1 35,012.83 35,012.83
储能逆变器新建项目
2 综合实验检测中心项目 19,034.04 19,034.04
3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8,400.00 18,400.00
合计 72,446.87 72,446.87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
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
总额,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
数额,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使用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
额。
八、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调整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有本次发行前公司
滚存利润。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有本次发
行前公司滚存利润。
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调整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决议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决议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其他事项
未发生调整。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相关事宜已
经得到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完成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0 日